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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41

2017-12-15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41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阅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也应参加,且异议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异议之诉。本文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救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1、《民诉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二条【有关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救济】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按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

第二十五条【执行分配方案提出异议的时限】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参与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修订)

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按照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按比例清偿】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第九十条【被执行人系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九十四条【普通债权按比例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六条【未经清算的企业的普通债权人也应按比例清偿】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5、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03.03)

问题二、首封法院与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存在争议,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据我们了解,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在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省法院也正在做相关问题的解答,基本的思路确定了,即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行使处分权是有条件和要求的,在特定情形下要限制首封法院的处分权。(编者按,首封法院事实上的优先处分权的存在,在执行中带来了诸多问题,因而逐渐限制首封法院的“优先处分的权利”已逐渐成为各地法院的共识也渐成趋势,早期部分法院如浙江高院甚至明确规定的首封法院享有一定比例优先处分权利的规则,在各地高院的规定中逐渐淡出,代之以具备条件的轮候法院在经协调后,可以优先进行处分,这一趋势值得关注和仔细研究)各中院、基层法院有此类争议的,可及时启动执行协调程序,尽快消除障碍,推进案件执行,按以下原则协调解决:第一、原则上由首封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处分,首封法院应及时依法处置查封财产。第二、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或首封法院案件依法暂缓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之日起二个月内没有启动处置程序的,应由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财产处分后各法院依法推进个案后续执行工作。第三、经相关法院协商可依法委托一家法院统一执行。首封法院和优先受偿权法院按照以上原则对处分查封财产争议进行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明确解决问题的协调意见。)

 

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浙高法执〔2012〕5号)

第十三条【浙江高院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比例的奖励】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立案和审判中兼顾案件执行问题座谈会纪要》(浙高法〔2009〕116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参与该财产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时,可适当多分,但最高不得超过20%(即1∶1.2的系数)。具体如何确定分配比例?

答:举例说明如下:

甲、乙、丙均申请执行丁,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为2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在诉讼中,甲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丁的全部财产,后拍卖得款300万元。主持分配的法院决定给甲多分20%(即增加0.2的系数)。分配时,先计算出乙、丙的受偿比例(以A指代),确定系数1,再乘以(1+20%)得出甲的受偿比例。乙、丙受偿比例的计算方法为:甲债权200万元×A×(1+20%)+(乙债权300万元+丙债权100万元)×A =可分配金额300万元,由此计算出A =46.875%。则甲的受偿比例为46.875%×1.2=56.25%。

需要注意的是,当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标的额远大于可分配金额,或者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已经较高(达到83.34%以上)时,奖励的系数应视情降低,以免出现首先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保全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分走全部款项或超额受偿的情况。

 

7、《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渝高法〔2016〕63号)

第七条【重庆高院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比例的奖励】

参与分配程序中,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如何确定?

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参与分配债权都有受偿的前提下,可适当予以多分,多分部分的金额不得超过待分配财产的20%且不高于该债权总额,未受偿部分的债权按普通债权比例受偿。

(1)依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首先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有效采取措施的债权,但人民法院依职权查封的除外;

(2)依债权人申请采取追加被执行人、行使撤销权、悬赏执行、司法审计等行为而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

 

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08.21)

第三条【一份生效文书确定的多个债权按比例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该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各债权的受偿顺位或者其中有法律规定的可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按照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顺位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分配案款;该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各债权的受偿顺位且无法律规定的可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根据《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三款的规定,各债权按比例受偿。


第四条【多份生效文书确定的债权按照先后顺序清偿】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即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根据《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先后顺序受偿。

 

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程序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

第三条【分配方案法律适用问题】

被执行人是法人时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财产分配的,是否可以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是否可以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和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处理意见:被执行人是法人时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财产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分配方案,当事人可以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主要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执行法院需要对多个债权进行财产分配时,也可以制作财产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的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分配方案虽然在财产分配顺序上不同,但应当赋予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同样的救济权利。因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是法人的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提出分配方案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程序性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处理;对于实体性异议,按照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规定处理。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

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麦科尔公司在收到执行法院制作的执行分配方案后,有权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若其他债权人提出反对意见的,麦科尔公司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查明,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麦科尔公司已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将陈爱莎、黎秀媛、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反对意见于2015年1月19日制作《通知》送达麦科尔公司,麦科尔公司遂于2015年1月30日以陈爱莎、黎秀媛、云南淼蕊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故麦科尔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案例来源】《广东麦科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爱莎、黎秀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20民终111号】

 

2、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


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异议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对裁定不服异议人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异议。异议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此类异议,异议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异议,此种情形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由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绿色纸品公司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对平湖市人民法院制作的《关于对被执行人张斌、潘娌名下财产处置款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处置财产应为被执行人张斌、潘娌位于平湖市东湖明珠花园的两套房屋,对该两套房屋绿色纸品公司已于2013年8月22日申请法院予以查封,而宝盛行公司对该两套房屋并不享有优先权,故该两套房屋的变现款和赔偿款共计3558323元应按债权比例在绿色纸品公司与宝盛行公司间重新分配。但涉案执行分配方案仅是对上述两套房屋的变现款和赔偿款等除去已经发放或折抵给宝盛行公司的财产后尚存的执行款1096196元所作的分配方案。绿色纸品公司关于对全部执行财产3558323元按比例分配的请求所涉的大部分财产已经在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前发放或折抵给了宝盛行公司,故其异议实质上是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故而请求救济的情形,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属程序异议,应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的程序解决。该异议虽提出了分配顺位的问题,但所指向的财产在涉案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前已经作出了处置,故该异议不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原审据此驳回绿色纸品公司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来源】《平湖绿色纸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宝盛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1920号】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而异议人在民事诉状中却坚持将非分配方案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裁定驳回异议人的起诉。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根据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起诉状关于案由的表述,可以认定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制冷剂公司是根据佛山中院(2008)佛中法执字第852-17号通知书提起本案诉讼的,其提起的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而上诉人在民事诉状中却坚持将并非分配方案当事人的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列为共同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对青岛海信空调、青岛海信电子、海信集团的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来源】《顾雏军、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与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等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20号】

 

4、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被依法裁定撤回起诉。嗣后,异议人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已超过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法院可对异议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申请人朱定玉等27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洛克莱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因执行到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原审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财产分配方案,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该异议,海宁市川洋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对意见。对此,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8日作出(2010)嘉海执民字第50号《通知》,通知上诉人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原审法院将以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上诉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上诉人撤回起诉。现上诉人于2010年9月14日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明显已超过上述通知规定的起诉期限,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案例来源】《浙江金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嘉民受终字第7号】

 

5、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后,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金湘公司依据襄城区法院作出的(2011)襄城民二初字第38号和(2011)襄城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湘吉公司申请执行,农行吉首市支行依据湘西中院作出的(2010)州民二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对同一被执行人湘吉公司申请执行,湘西中院作出执行分配方案,农行吉首市支行和金湘公司均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农行吉首市支行对金湘公司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因此,在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异议人金湘公司可以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农行吉首市支行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金湘公司依法享有诉权,二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至于金湘公司对分配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受偿顺序和分配数额等问题,则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否定了当事人的诉权,适用法律不当。”


【案例来源】《襄阳金湘磷化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市支行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65号】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9: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1: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么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3: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4: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能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2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5:执行程序中一人竞买的拍卖能否合法有效?(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6:如何撤销破产拍卖?(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7: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2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8: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执行?(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9: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申请终结执行?(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0: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 所高级合伙人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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