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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试点单位名单出炉!民航发〔2022〕10 号《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全文正式发布

通航圈 2022-04-07

据中国民航局官网2月24日消息,2月14日,中国民航局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民航发〔2022〕10 号)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航空医疗救护范围,逐步完善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标准,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覆盖广泛、模式多元、服务优质的航空医疗救护体系。

根据通知,此次第二轮试点任务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接近2年,试点单位包括前期试点通知公布的医疗机构(分布于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12个省市,见第一轮试点文件《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附件)、经省级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筛选新增的医疗机构(涉及天津、山西、辽宁、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甘肃、青海、宁夏74家医疗机构附件1) 和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筛选的28家通用航空企业( 附件2) 。其中,华北局4家(华彬、首直等)、东北局1家(中国飞龙)、华东局4家(新空、若航、德盛等)、中南局5家(美邦、中信海直、南航通航等)、西南局9家(拉萨雪鹰、云南凤翔、英安通航、盘州通航等)、西北局4家(秦汉、中飞、甘肃公航旅等)新疆局1家(新疆通航),也就是说,公布的名单中西南局管辖的试点通航企业最多,排名第一。28家通航企业名单如下:


《通知》要求从完善地面保障、畅通空中通道、加大专业培训、制定标准规范、探索发展模式五个方面的深化试点工作任务(详见:全面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民航局、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其中专门提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试点医疗机构于2022年6月底前公布现有医疗机构直升机起降场地目录清单;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积极协调、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医疗机构、高速公路、体育场馆、户外景区等规划、改造建设直升机起降场地,织密航空医疗救护网络;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与通用航空企业的沟通配合,并于2022年10月底前明确业务合作关系和模式。此外,通知还鼓励社会资本、保险机构、慈善和公益组织积极参与航空医疗救护事业,提出探索航空医疗救护区域合作发展,共建区域一体化发展模式等。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民航局;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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