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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保障“吹哨人”安全、打消“吹哨人”顾虑:《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中,6月22日截止!

通航圈 2023-12-25
6月7日,在民航局局长冯正霖主持的民航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汇报会上,民航局副局长胡振江代表民航局向工信部副部长徐晓兰带队的务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组第一组汇报了民航局2021年安全工作情况、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胡振江在会上表示,将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就在当天,民航局航安办发布通知,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民航局局长冯正霖主持会议(来源:中国民航报)

通知表示,为了做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工作,调动安全“吹哨人”报告安全隐患的积极性,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办法所称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是指民航从业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通过强制报告以外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自愿报告、安全举报、信息共享等进行的安全信息报告。其中,专门提到,民航局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奖励机制,对做出贡献的安全“吹哨人”给予相应物质和荣誉奖励;通过航空安全自愿报告、信息共享渠道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的处理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安全“吹哨人”因报告违法行为、事故隐患 等而遭受单位的不公平待遇的,可在90日内通过安全举报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安全“吹哨人”报告的登记、评估、受理、 拟办、分送、查处和反馈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报告者身份、报告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民航企事业单位通过制度设计对安全“吹哨 人”进行保护和奖励,避免因报告遭受各类打击报复和不公 平待遇,让员工放下思想负担、卸下心理包袱,敢当、愿当安全“吹哨人”;通过鼓励安全“吹哨人”报告,形成积极的“报告文化”“诚信文化”,并作为“安全促进”的重要内容,等等。

为了做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工作,调动安全“吹哨人”报告安全隐患的积极性,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6月22日前反馈至hab@caac.gov.cn。

 

  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附件: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pdf


征求意见稿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工作, 调动民航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一线员工参与安全管理、报告安 全隐患的积极性,及时识别并防范民航安全运行中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 励办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等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是指民航从业人员、社会公众以及民航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通过强制报告以外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自愿报告、安全举报、信息共享等进行的安全信息报告。

第四条 民航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管理遵循“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报告的内容与民航安 全相关、具体完整且有证据支持。

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机制和 奖励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和平台,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激发和保护安全“吹哨人”积极性,营造“人人讲安全、人人为
安全”良好安全文化氛围。

第六条 民航局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建立安全信息主动 报告奖励机制,对做出贡献的安全“吹哨人”给予相应物质 和荣誉奖励。

第七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完善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畅通信息渠道,将本辖区民航企事业单位安全信息主动报告 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性检查的重要 事项,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指导和纠偏,必要时督促整改 和落实责任。

第八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现有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基础上,建立健全安全信息主动报告机制,明确主动报告的 内容,鼓励实名报告,丰富报告渠道,及时处理与反馈,按 需采取纠正、预防和补救措施,提升员工报告能力,保护报 告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安全“吹哨人”的作用。

第二章 报告的途径和范围

第九条 民航局负责建立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系统,包括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安全举报平台和安全信息共享平台 等,实现对安全信息报告的综合管理。

第十条 安全“吹哨人”可以使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 统,通过网上填报(scass.airsafety.cn)、微信公众号(中 国  航  空  安  全  自  愿  报  告  系  统  )  和  电  子  邮  件(scass@cauc.edu.cn)的方式向航空安全自愿报告项目组提交报告。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三)除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
(四)其他与航空安全直接相关的问题或建议。

第十一条 安全“吹哨人”可以使用安全举报,通过民 航 局 政 府 网 站 ( caac.gov.cn ) 举 报 平 台 、 电 子 邮 件(aviationsafety@caac.gov.cn)和电话(800-810-0949)等方式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报告。安全 举报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
(二)涉及违法行为;
(三)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其他与航空安全直接相关的问题或建议。涉及违反人事、纪检、旅客服务、公共卫生等领域的内容,不属于安全举报范围。

第十二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安全信息主动报 告管理制度,建立和改进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系统或平台,公 布本单位安全报告系统、平台、APP、电话、电子邮件等各
类报告方式,明确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的范围。

第十三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将本单位收集的与外部环境 相关的安全隐患、缺陷、建议等,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系统(safety.caac.gov.cn)中的安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 共享。共享的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运行环境、机务维修、 地面保障、设施设备、标志标识、飞行程序、空管保障等方 面的内容。

第三章 报告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第十四条 通过航空安全自愿报告、信息共享渠道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的处理原则是自愿性、保密性和非处罚性。通过安全举报渠道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的处理原则按照民 航举报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安全“吹哨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 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

第十六条 安全“吹哨人”报告的登记、评估、受理、 拟办、分送、查处和反馈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报告者身份、报告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 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通过制度设计对安全“吹哨 人”进行保护和奖励,避免因报告遭受各类打击报复和不公平待遇让员工放下思想负担、卸下心理包袱,敢当、愿当
安全“吹哨人”。

第十八条 安全“吹哨人”因报告违法行为、事故隐患 等而遭受单位的不公平待遇的,可在90日内通过安全举报向 民航行政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对安全“吹哨人”主动报告的违章行为,应当考虑违章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信息来源唯一性等因素,视情从轻处罚;对其他主动报告的信息不作为 对组织或个人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对安全“吹哨人”主动报告 违反单位内部规定的行为,应当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 信息来源唯一性等因素,视情实施减免处罚政策。

第 二 十 一 条  通 过 航 空 安 全 自 愿 报 告 系 统 收 集 的 安 全 “吹哨人”报告,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二)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三)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 出安全建议;
(四)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 简报和信息通告。
对于涉及违法行为、强制报告等超出受理范围的报告, 经与报告人协商后,可直接转发至安全举报系统或退回举报 人。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安全举报收集的安全“吹哨人”报告,应当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5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二)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 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三)调查结束后5日内,受理单位向举报人反馈查处 结果。

第二十三条 通过安全信息共享平台收集的报告,应当 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具体问题,在安全信息 共享平台上,将报告分发至指需要对问题进行解释或整改的 单位。
(二)相关单位收到分发给本单位的共享安全信息后, 应当及时回复,原则上于当月完成核实反馈。除已通过民航 安全信息系统上报的事件信息外,在反馈内容中写明原因及 措施。
(三)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应当关注辖区内单位的信 息共享情况,对于安全信息共享平台中尚未反馈的信息,督 促辖区内单位及时核实反馈。

第四章 报告的应用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鼓励民航企事业单位交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的做法,在采取适当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促进安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将各种渠道收集到的主 动报告安全信息与事件强制报告系统的信息融合,深入发掘 报告资源价值,加强应用工具研究和数据成果开发,及时精 准发现行业安全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类分层分领域 及时发布预警警示、安全通告等安全文件。

第二十六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分类、梳 理、分析收集的安全信息报告,建立科学模型,发现管理、 组织、系统、文化上的深层次、隐蔽性问题,准确评估本单 位安全形势、把握趋势、寻找规律,制定和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民航企事业单位应当将安全信息报告作为民航安全管理体系(SMS)中“安全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危险源识别”和“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的重要方法 和途径。通过鼓励安全“吹哨人”报告,形成积极的“报告 文化”“诚信文化”,并作为“安全促进”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各地区管理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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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航局官网;通航圈综合编辑;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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