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在美国遭遇历史性败诉(附判决书)
美国地区法官阿米特·梅塔 (Amit Mehta) 在周一的判决书中写道:“经过仔细考虑和权衡证人的证词和证据,法院得出以下结论:谷歌是垄断者,并且它的行为是为了维护其垄断地位。它违反了《谢尔曼法》第 2 条。”
超律志注:
谢尔曼第2条主要规定了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在美国诉微软案(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253 F.3d 34, 50 (D.C. Cir. 2001))中引用的15 U.S.C. § 2,该条款明确禁止企业“垄断化”行为,即任何企业不得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得或维持市场上的垄断地位。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独家交易、排他性协议或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来维持其市场支配地位。违反这一规定的公司将面临法律制裁。
本案的总体内容代表了美国政府针对大型科技公司发起的一系列竞争诉讼中的第一项重大判决。该案被描述为自本世纪初美国政府与微软展开反垄断对决以来最大的科技反垄断案。
美国司法部长加兰(Merrick Garland)表示,这场诉讼案的胜利,也是美国人民一次历史性的胜利。这也证明了无论是规模或影响力有多大,没有任何企业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
谷歌随后发表声明说,公司将对判决提出上诉。
谷歌母公司Alphabet的股价在美国股市交易中,下跌4.5%。
判决书预览(超律志在文末附本判决书的下载方式)
判决书有286页,小志简要分析:
谷歌的垄断地位:判决书指出谷歌在搜索服务市场中具有垄断地位,且通过独家协议维持这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
独家协议的内容:判决书揭示了谷歌与浏览器开发商和移动设备制造商之间的独家协议细节,包括收入分成和预装默认搜索引擎等条款。
独家协议的影响:独家协议剥夺了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减少了创新和投资激励,同时也提高了广告费用。
法律后果:法院判决谷歌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定其需支付赔偿,但同时驳回了对其实施制裁的要求。
如需下载美国起诉谷歌垄断案判决书原文,请在公众号后台发送关键词“ 谷歌”获取英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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