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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執行債務需知】 (七)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後債權人應注意什麼?

李江南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前面發布的文章已經分別介紹了債權人可以執行哪些生效法律文書、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誰可以作爲申請執行人、可以執行誰的財産、執行案件法院立案審查哪些內容以及執行過程中的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暫緩執行相關的問題,並帶大家了解了香港居民、企業作爲債權人申請强制執行或作爲被執行人時的特別規定,詳細內容可查看本系列往期文章。


本文將繼續帶大家了解執行程序中什麽情况下會發生執行程序的中止及中止執行後債權人應注意的事項。


一、什麽是執行中止


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如出現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况,法院依據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當或可以作出中止執行裁定書,暫時停止整個執行程序,待中止事由消滅後又可依職權或依申請恢復執行,此即執行中止。


二、哪些情形法院會直接裁定中止執行?


依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直接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异議的;


(三)作爲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爲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爲債務人的破産申請的,或者將案件移送破産審查的(依據《民訴法解釋》第513條);


(六)執行的標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所爭議的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終結確定權屬的;


(七)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八)仲裁裁決的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並提供適當擔保的;


(九)執行依據按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的除外;


(十)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或者執行標的物屬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涉案財物的;


(十一)人民法院認爲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與“二”中所述情况不同,在下面的情况中,人民法院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也可就具體情不中止執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後,該第三人提供相應擔保,請求中止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的;


(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的。


(三)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判决,判决確定的債務人已經提出上訴,或者上訴程序尚未完結的,內地人民法院審查核實後,可以中止執行程序;


四、中止執行期間債權人應注意哪些事項?


中止執行會延緩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在不是債權人自己主動同意延緩執行的情形下,債權人應特別注意在法院裁定中止執行後不同情形下主動採取相應措施已確保債權的實現。


首先,在中止執行期間,被查封、凍結、扣押的被執行人財産查封、凍結、扣押期限可能會届滿,此時債權人應注意及時向法院申請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防止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届滿措施解除,被執行人處置或轉移財産從而影響債權人的權利實現。


其次,中止執行期間,債權人發現中止執行事由消滅的,也應及時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此外,在案外人針對執行標的提出异議,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况,依據現行司法解釋的規定,若申請執行人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若申請執行人在收到執行异議裁定後15日內未提起執行异議之訴,人民法院會在起訴期限届滿日起7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因此債權人在此情形中應及時向法院提起執行异議之訴,避免期限屆滿執行措施解除損害自身利益。


以上就是執行程序中法院何時會裁定中止執行及中止執行期間債權人應主要了解和注意的事項,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們會繼續介紹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敬請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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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債務執行、跨境爭議解决、跨境家事繼承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專注於跨境債權債務爭議解决業務,向香港及內地客戶提供針對性債務執行規劃,同時為港內兩地判决互認、香港客戶在內地執行債權、內地客戶在香港執行債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此同時,過去十年中,團隊還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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