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库 |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宋晓明 张勇健 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并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现将该批复的起草情况和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以说明。
一、司法解释制定的起因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就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鉴于其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其他法院也多次就此问题进行请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批复形式对上述问题予以答复。
二、对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问题
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资格。这种资格来源于破产法的特别规定。关于破产能力有两种立法例:一般破产主义和商人破产主义。一般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适用于不能清偿债务的所有债务人,债务人的破产能力不因其为商人或非商人而有所差别。它承认所有民事主体的破产能力,不能清偿债务的自然人、法人乃至遗产均可由债务人自己或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一般破产立法模式现已推广到许多国家,成为现代破产立法的趋势。商人破产主义,是指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而不适用于非商人。商人破产主义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原先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也逐渐通过修订破产法改而采用一般破产主义。
我国《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的弊端受到众多学者的批评,在《企业破产法》修改时,学界普遍认为应当确立一般破产主义,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对于在多大程度上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在认识上尚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所有企业,即《企业破产法》不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还应当扩大适用于非企业法人,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即除适用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主体外,还应当适用于自然人。对于上述争论问题,《企业破产法》在修改时最终采取了折中的处理方式,即虽然原则上规定《企业破产法》还是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但是,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在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债务清理。《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这种折中规定,应该说是我国破产法的一大进步,为将来破产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做了有益的尝试和铺垫。因此,虽然目前我国破产法尚未将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作为破产法适用的对象,但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是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鉴于目前施行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于1999年,其在2007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尚未通过修订与《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进行衔接,但类似主体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问题,在与《企业破产法》同时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92条中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即“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135条的准用性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必要性
《个人独资企业法》虽然规定了企业解散必须进行清算,但对如何清算,尤其是对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清算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在清算中实施企业资产的清理处置、债权的审查确认、分配方案的制订、执行等清算事务时,因清算程序和争议解决机制欠缺,极易发生清算僵局或者清算混乱。因此,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既可以保障清算程序的有序进行和债务的公平受偿(尤其是职工利益的优先保障),也可以确保企业平稳退出市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三)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清算程序后其债务清偿问题
如上所述,因我国破产法尚未赋予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的能力,虽然在处置现有资产和解决清算争端中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并不因此产生对未能清偿债务当然免责的法律后果,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清算程序后其尚未清偿的债务,仍应当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由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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