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菁英 | 河山:40年为民法奔走唤醒权利意识

河山 新三届 2019-06-06



本期人物


河山,1948年12月4日出生,河北遵化人,197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1982年分配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1988年被评为副研究员,如今虽已退休,仍在为民法,为老百姓,为消费者权益奔走。


视频:河山先生访谈录




河山:为法律而生

 



宪法日是我的生日

 

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制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说来也巧,河山1948年12月4日出生于河北遵化,12月4日是他的生日。当时河山的父亲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冀察热辽独立4师政治部保卫科科长,冀察热辽独立4师即四野45军158师,母亲是部队的保卫干事。或许是这点基因,后因河山也当了部队的保卫干事,又从事立法工作,维护消费者权益,一生与法律沾边,因此12月4日,就算河山是为法律而生吧。

 

1968年,河山毕业于北京人民大学附属中学。1968年2月28日至广东罗浮山参军入伍,这是一支战功赫赫的英雄部队。1969年初,在中国共产党第九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夕,河山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中共八大期间的党员。这一年,河山被任命为叠彩山英雄连排长。1970年部队为培养保卫干部,派他到广东惠阳法医专业班学习法医、刑侦,法医专业班开设人体解剖、文字检验、刑侦摄影等课程,并在惠阳专区保卫组工作。1971年回部队后任政治处保卫干事,部队保卫工作行使公安职责,从那时候,1970年起河山算是开始从事政法工作了。


1975年河山复转到北京第二汽车制造厂,先在劳动科工作,管调配。后到宣传科,任副科长。1977年河山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开始了四年的法律学习。这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拉开中国改革开放的大幕。


1978年到如今的2018年,40年过去,弹指一挥间。40年辉煌,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屹立于世界之林。这40年,河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又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维护消费者权益。40年来,河山以自己的亲历,见证了中国的法治从拨乱反正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从对法治的淡漠到以法治国、举德兴邦。河山也为此奋斗了40年,正应着:他为法律奋斗终生。


奉献中国法治,河山也得到社会法治的认可。2018年,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机关报《法制日报》辟“庆祝改革开放40年之40位人物访谈录”,遴选40位法治人物进行访谈报道,河山是其中的一位。


北大法律系77级毕业合影


成为民事立法专家

 

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河山作为第一批考生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四年燕园学习法律,毕业后1982年初分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1988年河山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评为副研究员,这在法工委同辈中是唯一的高级职称,当时全国人大机关的法律大学生、研究生只有他没有经过初级中级而直接评上高级职称。或许是被全国人大机关评为副研究员,所以河山常被机关上上下下称为河教授。从那时起,河山就成为我国知名民法专家。而他自诩说几十年也没有什么进步,至今还是个副研究员。而今河山虽已退休,但这个副研究员的资格并未被免去。

 

河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立法工作之余暇,缀耕颇多法律作品。他撰写的主要著作有:《民法通则概要》《物权原理的解析与批判》《合同法概要》《著作权法概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概要》《中国亲属法概要》《婚姻法修订与实务》《收养法概要》(日文版《中国养子法概说》)《继承法概要》《河山解析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诠释》《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要》《行政诉讼法概要》《仲裁法概要》《民事立法札记》。


其中,《收养法概要》被译成日文版《中国养子法概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诠释》荣获中国法学会第四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三等奖,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是中国法学界最高学术奖项。


河山并主编了《中国法律百科知识》、主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分类总揽 .民事法律卷》、统编《民事诉讼法袖珍手册》、策划《法学辞海》。


河山编写的次要著作也不老少,所谓次要著作,是指为了宣扬这部法律,在主要著作基础上衍生的作品。合著著作就更多了,包括他主编的著作。河山发表了上百篇论文,最有影响的是《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音像出版社出版的音像作品、央视《今日说法》等栏目播放的视频作品也有诸多。近半个世纪来,河山发表的作品究竟有多少?他自己也说不清,没有整理过。犹如卢沟桥上的狮子,挺难数清。


河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近30年间,参加了我国一系列的民事立法工作,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著作权法、合同法、拍卖法、投标招标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参加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证法、律师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20多部法律的制定工作。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颁布的法律有200多部。


从事立法工作要不辱使命。河山说:“法律是要全国人民执行的,法律不能出错。”如果你认为法律草稿有错,就应当提出,对全国人民负责,而不是先顾虑个人得失,看提的意见中不中领导之意。对法律草案中的问题,不能人云亦云,更不能别人说煤球是白的,你就论证煤球怎么怎么白。在立法工作中,河山几十年来始终直言不讳,一心为国家的法律制定建言献策。


在民事法律制定中,河山提出不少观点、建议为立法所采纳。河山说:“一部法律的制定凝聚着千百人的辛勤劳动,自己作为其中的一员,亦尽心竭力履行职责,不负使命。”


在近30年的立法生涯中,河山强调:“搞好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世纪90年代,法律出版社约河山写一本《民事立法札记》,旨将其从事民事立法工作的体会、独到创见汇集成书。河山将《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立国之本》、《立法要从实际出发》、《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三篇文章置《民事立法札记》开篇之作,随后再娓娓倾道:继承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收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合同立法、物权立法、亲属立法、民间文化保护立法的札记。


人生总会有几件努力做过,当再回首时倍感成就和自豪的事。而今回顾,河山在国家民事立法中,闪烁着他不少亲历的一孔卓识。

 

继承法中提出遗赠抚养

 

河山到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后,参加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又参加修改民事诉讼法,去掉“(试行)”,以后还参与民事诉讼的修订。三次参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订,恐怕没有他人。


1982年6月3日,民法起草小组撤销,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继续民事单行法的起草,法制委员会民法国家法室民法组做具体工作。鉴于《民法草案四稿》继承编的成熟性,率先起草继承法。


继承法起草中,有的领导对遗嘱的社会作用提出疑异,说遗嘱不好,都给小老婆了。遗嘱究竟好不好?应不应该规定遗嘱继承?为此,负责继承法制定具体工作的全国人大法制委民法室民法组副组长江流指派河山牵头,与王惠民、李凡、陈光到北京的几家公证处调查遗嘱状况。


调研中,河山共查阅207份遗嘱,发现很多遗嘱并不保密,而是跟当事人公开的。比如,一份遗嘱中写到,约定好侄子为大伯养老送终,老人去世后,把房子留给侄子。这种情况在公证遗嘱里占了很多,但这在全世界的继承法都没有这一种形式。


于是,河山撰写了《遗嘱207例分析》调查报告,建议在继承法中加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这份调查报告登载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法制参考资料》上,该《法制参考资料》直呈至中央政治局委员。报告中写道:“207件遗嘱,绝大部分都比较合理,具有积极作用。许多遗嘱实际上是赡养遗赠(指定继承)的协议书,有利于老人晚年生活。” 


这一发现,为继承法设立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奠定了实践基础。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它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不得改变遗赠扶养协议,也高于法定继承,高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公民死亡以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遗产按该协议处理。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的创举,在全世界都是独有的。


立法要过细的工作,一丝不苟地过条文。制定继承法,江流副组长领着民法组同志过稿子,三十几个条文过了一个月,天天讨论,继承法条文的所有问题都讨论到了。以后外出调研,开研讨会,听到的意见没有没被他们研究过的。


过条文中,河山提出的建议许多都被采纳。例如,《民法草案四稿》对遗嘱继承与遗赠的界限有交叉,认为接受遗产的一部或全部的公民是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一部或全部的国家、集体和接受遗产的特定物的公民为受遗赠人。


河山认为:特定物如房子、存款、彩电、钢琴等,本身就是财产的一部分,特定物与财产一部交叉,就难以分清何为遗嘱继承人,何为受遗赠人,也就区别不清遗嘱继承与遗赠。河山提出从民事主体上划分遗嘱继承与遗赠的界限,将遗嘱继承限于法定继承人,将受遗赠限于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的观点为继承法所采纳,使遗嘱继承与遗赠在法律上概念清楚,内涵明确,避免了交叉。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继承法出台已33年了,至今巍然屹立,这可能是我国唯一通过多年而未被修改的法律。


 

在民法通则中草拟人身权

 

继承法通过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开始以《民法草案四稿》为基础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最初稿,民法室主任穆生秦指定由河山、魏军、张尚平三人草拟,河山为负责人,1985年7月10日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讨论稿)》。


这部稿提交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在总则内容上增加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篇章,上报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同志亲自将法名定为“民法通则”。这是个很了不起的决策,使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成为民法典纲要,民法典简本,就是一部小民法典,是我国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大法。


河山回顾民法通则的起草,它在《民法草案四稿》基础上做了很多创新,例如民事权利。关于债,《民法草案四稿》只写到合同,认为债字在中国老百姓心中名声不好,一提到债,就让人们想起万恶的旧社会杨白劳被黄世仁逼债。民法通则起草认为债是严谨的法律术语,就采用了债。关于知识产权,《民法草案四稿》用语是智力成果权。


那时的论调是,党和人民培养你这么多年,你有了知识,却向国家要产权,故采苏俄民法典智力成果权的提法。民法通则起草认为我国加入了知识产权公约,应当取世界通用语,故用了知识产权。关于物权,《民法草案四稿》用的是所有权。民法通则草案也曾写了物权,但在内部讨论时有人对物权概念有异议,最后用的是所有权和所有权有关的权利。河山1988年著的《民法通则概要》一书,则用物权概念,专章写了所有和其它物权,这可能是我国最早使用物权法语的法律书籍。


河山特别回忆起人身权的起草。《民法草案四稿》和大陆法系民法典都没有人身权的专章,延续下来,民法通则讨论稿里也没有人身权的专节。起草中河山向民法室主任穆生秦提出,说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通则有了财产权利也应当再写人身权利。穆生秦主任说,那你起草个稿。晚上回到家中,河山按照人格权身分权的思路,草拟出人身权一节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条款。针对当时婚姻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观点,河山特别写了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既与婚姻法婚姻自由在字面上有区别,又将婚姻法纳入民法范畴。还写了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儿童、残疾人受法律特别保护。第二天上班,河山把草拟人身权的手写稿交给穆生秦主任,他看后认为可以,就将人身权条文编入了民法通则草案,直至民法通则通过。


民法通则专节规定了人身权,后来为王利明等学者大加赞赏,认为人身权写入民法通则具有世界级划时代的伟大意义。河山说,当时要知道有这么大意义,就该把人身权的草稿保留下来。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通则草案较为粗糙。常委会初次审议后,法工委副主任顾昂然带领民法室的同志一章一节一条,一字一句一个标点符号地过稿子。在民法通则通过时,顾昂然同志做过一份统计,即对比提交常委会的初稿,删了多少条,改了多少条,加了多少条,仅5%的条款未动。大家夜以继日、呕心沥血、一丝不拘,终于完成了展现在世人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倡导民间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颁布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投入著作权法的制定。河山时任民法室一处副处长,负责著作权法制定的具体工作。


当时,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它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郑成思老师将其翻译,把国际社会这一先进动向告诉了中国。


河山敏锐地捕捉这一信息,在著作权法制定中,除研究著作权法草案的条款外,积极主张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写入著作权法。最终,著作权法的第六条做了规定,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后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是最早以法律形式提出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吹响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号角。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1年河山在人民出版社出版了《著作权法概要》,书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做有详尽描述。


著作权法颁布后,河山努力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尽心尽力。


1996年秋,河山第一次带队外出搞立法调研,前往沪沽湖。10月28日在云南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大座谈会上,迸发“一定要拉开民间文化保护立法的序幕”的呼声。回京后,河山写下《救救应当保存的民间文化》《亟待保护的摩梭母系文化》随感。


2005年7月,河山应邀参加了文化部在苏州举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研讨会,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为什么要规定民事保护的发言,撰写了《民间传统文化的民事保护》简报。2007年、2008年河山出席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召开的会议,参与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工作。


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3年河山发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概要》著作,宣扬中华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

 

在制定仲裁法时,他提出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戒律。

 

法律文本,总有一个原始稿。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工作中,因领导指派,河山不仅参加起草了民法总则的第一个草稿,还执笔起草过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合同法、物权法的初稿。


制定仲裁法时,民法室胡康生主任让河山先起草个稿。河山写了《我国仲裁制度改革的构想》,并于1991年5月拟出《仲裁法主要条款》,计8章62条。仲裁法制定中共有30部草稿。无意中,河山将这30部草稿都保留了下来,现成为孤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内部试拟稿二稿)(1992年9月6日)》第二十六条规定:“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有上述情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河山提出这样的主张。


当年制定法律,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王汉斌同志都要亲自过法律草案的条文。过条文是汉斌同志工作的一大特色,汉斌同志参与或主持起草制定和修订了231部法律,这231部法律,不仅方向正确,且科学严谨,这不能不说这与他工作上过条文息息相关。汉斌同志对法律条文的制定一丝不苟,他参与或主持起草制定和修订的231部法律,每部他都召集相关人员过条文,即从法的名称、第一条到最后一条,逐条念,一条一条地研究,一句一字一个标点符号地推敲,让每一法条都立得住、行得通、不出纰漏。


民法室主任胡康生与汉斌同志、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宋汝雰等领导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内部试拟稿二稿)(1992年9月6日)》条文后,在民法室传达汉斌同志的意见。过到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有上述情形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时,汉斌同志说:“这条写得好!能做到这点就好了,法官也应当这样。”。听到汉斌同志的评价,河山高兴之余也感到,汉斌同志是那么大的领导,对社会实情也蛮了解的。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应该说广大仲裁员遵循了“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戒律,使仲裁受到社会赞誉。如果每个公务员都遵循这条戒律,就不会有这么多贪官了。


 

提出了惩罚性赔偿

 

改革开放后,河山参加过多部法律的制定工作,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相比之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体系中与上述法律比尚算 “小法”,但他却和这部 “小小的”消法结下了深深的缘分。


法律是人的行为规范,立法不光是求好看,更重要的是求有用、好用,具有可操作性,能解决问题。法律要行得通,就要从实际出发,抓住社会上的难点、热点、焦点问题,在矛盾焦点上划杠杠,通过制定法律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文的出台就是这样。


1991年夏,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胡康生主任在经济法室看到谢次昌、武高汉、史际春等人参加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问题”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建议稿)》,他拿来后让河山到他的办公室,问这个属不属于民法?河山说属民法没问题,消费者是自然人,经营者是法人,他们之间的买卖、服务为平等主体关系,归民法调整,我们搞这个法不会和别的室发生冲突。就这么说定了,河山受命于消法的起草工作。当然,胡主任也随后完成了立法程序问题。


随后河山给中国消费者协会打了一个电话。第二天张明夫秘书长和投诉部主任武高汉等三位同志就到法工委来了,河山在后库单元房的办公室接待了他们。交谈后,张明夫秘书长感慨地说:“这部法我们弄了七、八年,到处找门子,却不知道中国有个法制工作委员会是搞立法的,现在总算找到了门,和你们联系上了,今天就算我们进门。”


当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稿还是个宣言式草案,主要强调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经营者负有哪些义务,尚缺乏可操作性。如何制定好这部法律,是立法工作者竭智尽虑思考的问题。为此,河山琢磨了半年。这期间,没有召开过一次座谈会,待捋出头绪。要制定好这部法律,就要有针对性,就要找出保护消费者权益中急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消费者的问题是什么?常见的、大量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什么?那就是假货。


上世纪80年代,假货是相当多的,可以说横行,从地摆到商店,随处可见,缺斤短两亦比比皆是,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侵害消费者权益首当其冲的是假货,那么,保护消费者权益就要打假。如何打假?打假治假是多方面的,而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不失是方式之一。我国民间有“缺一罚十”的习俗,上升为法律就是惩罚性赔偿,把它交给广大消费者,就能动员广大消费者与伪劣商品作斗争,使之成为打击假冒、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法律武器。为了避免歧义,河山特将“缺一罚十”在称谓上改为“缺一赔十”。罚,是行政、刑事词汇;赔,才是民事用语。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假的构想逐步在脑海中形成。这期间,河山在《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中写道:“不施严刑峻法,岂破奸宄之胆。倘若有效制止伪劣商品、劣质服务,就需要施之重罚,罚得假冒分子伤筋动骨、倾家荡产,甚至锒铛入狱。


除行政重罚、犯罪重罚外,民事赔偿也要实行从重原则。我国民间流传着‘缺一赔十’的俗语,少一两补一斤,这是人民群众对缺斤短两、克扣消费者行为做斗争的结晶。这一经验升华为理论即是惩罚性赔偿原则,可谓根治伪假商品的灵丹妙药。例如,消费者买到一瓶假茅台酒,除假酒归买者外,经销者还要以假茅台酒十倍的价格赔偿消费者,这样就能纵人‘争购’假茅台酒,从而无人敢再经销假茅台酒。将‘缺一罚十’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做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阐述了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初衷。


1992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为研究下月在福州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会议的主题,河山约张明夫、武高汉同志到北京饭店,提出将惩罚性赔偿灌入消法草案,动员广大消费者与伪假商品作斗争,张明夫、武高汉完全赞同。4月10至1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福州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座谈会。9日晚的预备会上,张明夫秘书长让河山做了动员,各地来的消协秘书长听到惩罚性赔偿都很兴奋,晚会气氛热烈。


福州会议很成功,与会同志一致赞同在消法中体现惩罚性赔偿思想,调动广大消费者积极性,打击假冒,维护消费者权益。在多次的调查、论证中,惩罚性赔偿理论得到各级工商局、消协同志和许多学者、领导极大的支持。正是有了这一点,大家的齐心协力向前,才使得惩罚性赔偿条款最终能够写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期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为了在机关倡导工作人员的理论研究,搞了个内部刊物《法制建设研究(试刊)》。河山响应号召,1992年写下《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这篇论文登于《法制建设研究(试刊)》1993年1月8日第一期。同年,亦对外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杂志上,《法制日报》同时摘要刊登。《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全面论述了惩罚性赔偿理论。这篇《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论文,引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法条的提出。


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消法也并非一帆风顺,而是非常艰难。由于对惩罚性赔偿认识不同,以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前的一个月,草案中仍未有惩罚性赔偿条款。决定转折的是1993年10月6日的法律委员会会议。


这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会议由薛驹主任委员主持,河山作为消法起草的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提交会议的文稿是经1993年9月28日法律委员会过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1993年9月27日修改稿)》,这份稿也没有惩罚性赔偿条款。会议审议完消法草案1993年9月27日修改稿现有条文后,讨论消法是否写惩罚性赔偿。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此展开激烈争论。国家工商局曹天玷、田云鹏等同志做了感人的发言,说写上惩罚性赔偿条款是对消费者最有力的保护。


一番讨论后,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向与会法律委员会委员逐一征询意见,以往审议法律草案没有过这种现象。在项淳一、孙琬钟等多数委员支持下,薛驹主任委员拍板定论,法律委员会决定将惩罚性赔偿条款写入草案。当时,与会同志的情绪十分激动,大家握手相贺,其场之热烈是法律委员会会议从未有过的。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27票的满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全票通过法律。惩罚性赔偿体现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该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发展了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是防治假冒商品、欺诈服务的重要举措,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条款。它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勾画出消法的一朵红花、两片绿叶,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强大法律武器。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大陆法系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典中是首次惊现,为一创举。之后,我国台湾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如今,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已为韩国等诸多大陆法国家所研究、援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后,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法律中一路高歌猛进。2009年,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十倍的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将“惩罚性赔偿”字眼写入法中。2013年,旅游法规定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修订的消法将惩罚性赔偿金额由一倍提高到三倍,并规定了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此外,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巨额惩罚性赔偿。2018年11月5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说:知识产权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时代产生理论,时势造就英雄,惩罚性赔偿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



起草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最初稿是河山草拟的。因工作上的指派,1993年8月11日河山起草了《合同法主要条款》,共9章79条,主要是合同法总则的内容,并撰写出《关于起草统一合同法典的说明》。1995年7月13日,民法室拟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


这部合同法草稿含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总则7章69条, 分则34章433条,附则1章8条, 共42章510条。这其中,分则和附则由河山所拟, 每一个字都是他写的。在分则中, 河山写了买卖合同、供水供电供气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合同、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承揽合同、工程建设合同、运输合同、邮政合同、电讯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贷合同、储蓄合同、结算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著作权邻接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专利权商标权其它工业产权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咨询合同、姓名权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赠与合同、财产分割合同、服务合同、医疗合同、旅游合同、培训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合作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共列出33种有名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由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发至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大、法律院校等单位发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征求意见之后,合同法草案只保留了十几个合同,一些人主张合同法只写几个传统合同和技术合同。在北京后库全国人大会议中心召开的修改合同法草案座谈会上,河山建议至少将合同法草案未写的四个新型合同中的一个,写入合同法。大家都以为他说旅游合同,因为1996年河山第一次带队出门搞立法调查,国家旅游局派员陪同,直赴云南丽江泸沽湖,调研的就是旅游合同。河山说四个合同中的一个,不是旅游合同,而是电子网络使用合同。世界将进入21世纪,这个世纪乃是信息时代,中国的合同法若要立世界之林,放光彩,就应该写上电子网络使用合同。你不写,也妨碍不了电子信息事业的发展。会间休息的时候,江平老师赞他真有口才,讲得太好了。谢怀轼老先生说激动得热泪盈眶。立法工作常有创新,有时又留点遗憾。


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计15种有名合同。这当中,融资租赁合同是创新,是合同法中唯一的一个新型合同,其它合同都为传统合同。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后荣毅仁先生开创的。上世纪80年代河山就研究了融资租赁,在司法部举办的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培训班上讲授过融资租赁合同。制定合同法时,河山力主将融资租赁合同写入合同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中,他专章写了融资租赁合同,草拟出16个条文。河山的主张得到民法室主任及环球融资租赁公司为首的租赁界融资租赁界的大力支持。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颁布,融资租赁合同屹立其中,为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或许是做了点草拟融资租赁合同这方面的事吧,2011年,中国融资租赁界授予河山“中国融资租赁30年杰出贡献奖”。


1999年4月,河山著出《合同法概要》。这部著作全面阐述了合同法原理,不仅猎及合同法列出的有名合同,包括专章的融资租赁合同,还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中未被合同法所吸纳的各个合同。《合同法概要》一书很受欢迎,1个月内4次印刷,印数28000册。

 

在物权法制定中,他最早提出物权法要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的物权,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立法要讲政治,立法是党的方针政策法律化,立法要严格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立法工作必须牢牢树立这一念,才能不偏离政治方向。


物权法制定中,因工作指派,1995年10月19日河山起草了《物权法章目》,计5章51目;2000年11月10日河山起草出《物权法草稿》,共5章114条,这是我国最早的物权法草案。《物权法草稿》:“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开篇明义: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制定物权法。


物权法制定的核心争议点,正是物权法要不要写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要不要确认国家、集体享有物权,能不能搞法人所有权。这涉及到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


物权法要不要写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而2002年12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和2004年10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均未提及国家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1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之后的2005年6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依旧这样:“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法律的第一条通常是阐明立法宗旨,《物权法草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两个草案的第一条表述不一样,分歧、问题在哪里?一是物权法要不要写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二是要不要确认国家、集体享有物权,能不能搞法人所有权?


物权法要不要写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不写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背后的争议是某些人鼓吹私有制,企图把物权法搞成私有财产宣言。


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基本准则,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体现,是市场经济基础性法律, 是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制定物权法,必须牢牢把握这部法律的政治方向。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其政治经济学讲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含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力的核心要素是劳动工具,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法律表现就是所有权,所有权乃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因此物权法是规范所有制的法律。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的根本宗旨就是维护这项制度,这就是物权法的核心所在,故物权法又被称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法。


经过代表强烈意见,2005年10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写上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写在了物权法的头一句话。并在第三条中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法要不要确认国家、集体享有物权,能不能搞法人所有权?


2000年河山起草的《物权法草稿》:“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写了国家、集体和公民、法人的物权。


而2002年12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和2004年10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在立法宗旨上只写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均不提国家、集体的物权。


2004年10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005年6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依旧这样:“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2005年10月提请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还是如此:“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仅写保护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国家、集体的物权哪儿去了?物权的核心是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势必架空国家所有权。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物权法草案的会上,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针对某些人不停地念叨法人所有权,严厉得说:“以后你们再也不要提法人所有权了。”


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一条 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用“权利人的物权” 取代了“自然人、法人的物权”,囊括了国家、集体的物权,否定了法人所有权。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在物权法的立法工作中,河山起草了《物权法草稿》,写了《物权法的根本宗旨是巩固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草案与民法通则的若干不一致》《物权法制定之焦点》《关于平等保护》等十几篇物权法专题研究递交法工委领导,为物权法的制定尽心竭力。


法律是一门科学,要学习掌握、融会贯通法学理论,让法理为立法服务。法理是法学家总结出来的,它的对错要经过思考、鉴别,不能迷信法理。


河山的著作,均是在法律颁布后发表,唯《物权原理的解析与批判》一书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问世。河山研究认为,传统物权的诸多原理都不严谨,不准确,经不起推敲:如物权优于债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法定;用益物权只能设于不动产,不能用于动产。再加上有物权立法宗旨上的争议,故河山疾笔出《物权原理的解析与批判》。 


最终,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写明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确认国家、集体享有物权,不搞法人所有权,河山为此感到欣慰。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他集立法者、执法者、普法者、研法者“四者”于一身。

 

河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领域的领军人,集立法者、践行者、宣传者、研究者“四者”于一身,全国惟此一人,被舆情道为消法传奇人物。河山也荣获“中国3.15金质奖章”,荣获“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十佳”称号,被评为“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


河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工作者,是消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在消法起草中,针对如何治理横行的假货,维护消费者权益,河山撰写了《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论文,创造性提出的惩罚性赔偿思想,为消法第四十九条加倍赔偿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石。惩罚性赔偿理论的创建和立法,不仅在我国、在民法领域是创新,在大陆法系国家也是首创,也算是河山对中国法律的一突出贡献。


河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践行者。他“以身试法”,购买“徐悲鸿”假画,打出我国第一起“疑假买假打假”官司。在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中涌现的诸多著名经典案例大多都有河山的身影,是他慧眼察觉,周密策划,推波助澜,与众人一道创出,推动消法的实施。例如捕捉王海购假索赔、丘建东“一块一”官司、四川达州事故车当新车卖双倍赔偿案、河南鹤壁商品房欺诈双倍赔偿案,河山与志同一次次掀起贯彻消法落实惩罚性赔偿的高潮。又如,针对酒店12点结账、电讯卡过期作废等商业“惯例”,河山与众人合力搬倒劣习。近期,河山又策划我国首例商标权人运用惩罚性赔偿打击假冒的案例,推动法人打假。


河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者。20多年来,他写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诠释》专著,著有《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等论文,在电台开辟《河山说法》专栏,在报纸、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普及消法的作品,在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上做了许多宣传消法的节目,为普及消法不遗余力。


河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研究者。中国法学会对他信任,让他组建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这个平台上,河山又站在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的最前线,问道社会中消费维权的难点热点焦点,践行学雷锋做好事为消费者服务的座右铭,体现共产党人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世界观,抒写“春蚕到死丝方尽”、 蜡烛燃尽“泪始干”的人生情怀。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在大家的努力下,工作引世人注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是中国法学会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2018年11月5日,在山东枣庄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2018年年会上,李林副会长代表中国法学会充分肯定了消法研究会的工作,他评价说:“消法研究会不仅是中国法学会所属研究会中,实践性强、活动丰富、富有特色的一个研究会,而且是高度重视政治导向、推进理论研究、展开学术研讨、加强学科建设的一个研究会,是深接地气、广得民心、充满活力、求真务实的一个研究会。”


虽然年至七旬,河山仍然奔波在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途上。


时势造就法治人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改革开放40年风起云涌的浪潮造就出一个个法治人物,一个个法治人物与众人一道又编织着改革开放蓝图、挥毫着法治建设的篇章、奏响着中华盛世的乐章。在40年的改革开放中,河山也书写着“为法律而生 为法律奋斗终生”的法律人生。

 

2018年11月20日



文章由作者提供本号分享,图片选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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