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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4年6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严厉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依法从严惩处,全力追赃挽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做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对于应当重点打击的犯罪分子,坚持总体从严,严格掌握取保候审范围,严格掌握不起诉标准,严格掌握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缓刑的适用范围和幅度,充分运用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得利。对于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犯罪、抓捕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追缴涉案财物起到重要作用的,以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被诱骗或者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坚持宽以济严,依法从宽处罚。

  二、依法惩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

  4.通过提供犯罪场所、条件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者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组织者、领导者未到案或者因死亡等法定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犯罪集团的认定。

  5.对于跨境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被害人的,可以依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

  对于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对于无法折算的,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已经查证,但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犯罪数额的,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与犯罪事实的关联度,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准确认定其罪责。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实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

  8.本意见第7条规定的“犯罪窝点”,是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作案场所。对于为招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而建设,或者入驻的主要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整栋建筑物、企业园区、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可以认定为“犯罪窝点”。

  “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应当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时间起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加入境外犯罪窝点的确切时间难以查证,但能够查明其系非法出境的,可以以出境时间起算,合理路途时间应当扣除。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明出境时间的,可以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踪轨迹等最后出现在国(边)境附近的时间,扣除合理路途时间后综合认定。合理路途时间可以参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所需时间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路途时间提出合理辩解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采信。

  9.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可以根据其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记录、行踪轨迹、移交接收人员证明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旅游、探亲、求学、务工、经商等为由申领出入境证件,但出境后即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窝点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情形,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

  1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结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国(边)境的路线、交通方式、中途驻留地点、规避检查方式等进行商议或者以实际行为相互帮助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代为支付交通、住宿等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的;

  (3)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或者个人联系,并带领其他人员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11.能够查明被害人的身份,但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当面询问的,可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通过视频等远程方式询问,并当场制作笔录,经被害人核对无误后,办案人员逐页签名确认,并注明与询问内容一致。询问、核对笔录、签名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询问过程有翻译人员参加的,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确认。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在境外受胁迫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应当对其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综合认定其是否属于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胁迫参加犯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期间,能够与外界保持自由联络,或者被胁迫后又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一般不认定为胁从犯。

  13.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人员,主动或者经亲友劝说后回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全面加强追赃挽损

  1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集团、犯罪团伙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明其来源、性质、权属、价值,以及是否应予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等证据材料,并在移送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

  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诈骗刑事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

1、《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3、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
4、上海市关于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沪高法〔2023〕12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桂高法会〔2023〕4号)


1、为肇事司机“顶包”涉嫌保险诈骗罪!
2、一图明白!养老诈骗,不外乎这三种类型
3、风险提醒:防范利用微信群以推荐股票、期货等非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名义实施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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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最高无期徒刑!最高法院通报7起骗保典型案例
9、最高院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10、最高院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国家及部分省市最新量刑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2、两高关于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21)

3、北京市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2023)

4、江苏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5、浙江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6、福建省19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1)

7、江西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8、四川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2022)

9、陕西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


醉驾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2、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已废止)
3、最高院关于醉驾刑事案件的22个裁判观点(2022版)
4、河北省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2011)
5、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
6、安徽省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2019)
7、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 (2019)
8、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
9、湖南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湘高法[2022]27号)
10、重庆市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法律适用及证据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综述(渝检会[2018]15号)
11、山东省查办酒驾醉驾案件指导意见(2019)
12、辽宁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9)
13、吉林省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吉高法〔2021〕170号)

1、法答网精选答问刑事部分(第一批至第四批)

2、法答网精选答问刑事部分(第五批、第六批)3、检答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如何理解?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5、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法释〔2024〕3号
6、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7、2023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昆明会议纪要)8、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5号)
9、最高法院参考案例:以举报公司违法行为,要挟支付赔偿金、加班费等合理争议款项,系合法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10、最高法院参考案例:严重违反竞业禁止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同类营业”重点在于是否剥夺了本公司的交易机会

涉枪法律规范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版)

2、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
3、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
4、公安部《关于枪支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14〕110号)
5、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

6、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2008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
1、《反家庭暴力法》(2015)
2、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
3、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4、最高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5、国家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6、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
7、两高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2022)
8、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2023〕4号)
9、两高《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

10、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1、最高法院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18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2、福建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7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3、江苏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2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4、浙江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2种常见量刑情节(2022)

5、非法经营案主要类型、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大全(含72种涉非法经营罪情形)(2023)

6、绝对不起诉的26种情形(2023)

7、河北三级法院全部开通网上阅卷服务(附全部190家法院查档电话)

8、刑辩律师应知‖什么是“案-件比”?

9、紧急提醒!“隔空猥亵”也是性侵。孩子家长注意防范!

1、指导性案例192号: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指导性案例193号: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指导性案例194号: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账号等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4、指导性案例195号:验证码属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将合法获取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5、指导性案例144号: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6、指导性案例62号: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7、指导性案例27号: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1、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2、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
3、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
4、江苏高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19)
5、浙江省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浙检发〔2020〕8 号)
6、湖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鄂检会〔2020〕3号)
7、山东高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鲁高法〔2019〕20 号)
8、山东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2019)

9、河南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2022)


1、2023讨债必知法律风险 ‖公安机关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2、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3、安徽高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4、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2020)


1、公安经侦管辖的78个罪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5月15日施行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3、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1)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5、公安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公通字〔2023〕9号)
6、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公通字〔2021〕19号)

7、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8、最高检《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2021)

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10、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完整版)

11、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12、两高一部《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2号)

13、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14、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5、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6、社区矫正法(全文)

17、普法系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8、丈夫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19、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20、你还敢高空抛物吗?高空抛物、坠物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教训深刻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或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团队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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