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执行、执行顺序、优先权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编者按:被执行人对他人债权(含未到期)如何执行以及执行中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如何处置,优先受偿权与执行标的关系,担保责任中执行顺序如何认定等,我们收集相关执行异议案例五十四篇,供读者在执行实务中提供案例参考。公众号所有文章均可在朋友圈微信群尽情转发分享。
债权执行
01最高法院:被执行人的收入不包括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执行中对第三人提出的到期债权异议不审查,申请执行人进行代位诉讼
02最高法院:被执行人与挂靠公司形成的工程款,不以被执行人收入执行,按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挂靠公司提异议的不审查
0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与其关系人之间转让到期债权,但转让、受让债权行为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04最高法院:财产保全后,被告将没有实际查控的到期债权予以转让,债权受让人请求排除执行,应审查债权取得基础合同效力
05最高法院:冻结保全到期债权,工程款金额不明确清偿期不确定,次债务人提异议后继续给付工程款的行为,不构成擅自给付
06江西高院:被执行人受让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与申请执行人相互负债并要求抵销,侵犯其它债权人受偿权益的,不予支持
07山东高院:对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实际施工人主张与承包人挂靠施工关系享有工程款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08广东高院:解除预售商品房合同的,被执行人已支付的购房款,执行中适用到期债权,不宜直接向房产开发企业协助执行划扣
09河北高院:执行中冻结项目部账户的工程款,案外人以工程内部承包施工,主张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所有,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10安徽高院:实际施工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中应告知第三人异议期限,承包人对工程款提出执行异议,应当进行实体审查
11江苏高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应当核实第三人债权是否到期,发出到期债务履行通知,告知第三人异议权
12江苏高院:到期债权执行仅限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应告知异议权,不得继续执行第三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13江苏高院:被执行人与部分债权人恶意串通签订债务抵消协议,抵消协议损害其他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债务抵消协议无效
14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法院对同一到期债权要求不同的第三人协助执行查封,执行款不予分配
15江苏高院:承包人对发包人债权,查封前转让实际施工人,申请人提执行异议,按执行标的异议实体审查债权转让范围和金额
16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债权存疑的执行异议,应以执行行为进行适度审查,救济途径为执行复议
17江苏高院: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适用扣留、提取,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的工程款属于到期债权执行,审查第三人是否擅自支付
18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转让,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就债权受让所依据的基础事实真实有效承担举证责任
19江苏高院: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未提异议,不推定债权真实成立,第三人消极不作为视为履行协助义务,继续给付承担赔偿责任
20江苏高院:次债务人对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的,应停止执行,不影响到期债权冻结,次债务人继续给付承担赔偿责任
21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对他人已决到期债权冻结后,被执行人以债权转让方式处分债权,处分行为对申请执行人不具有对抗效力
22江苏高院:到期债权所针对的执行对象是发包人,建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其身份是利害关系人,适用执行标的异议程序审查
23江苏高院:到期债权第三人对协助执行通知提异议不影响冻结效力,对债务履行通知提异议,执行机构停止执行告知代位诉讼
24江苏高院: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再行签订协议转让债权,转让冻结债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25江苏高院: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转让判决确定的债权,形式审查债权转让的权利承受人,债权转让效力性问题另行诉讼为宜
26焦作中院:承包人对发包人工程款到期债权,执行异议之诉中实际施工人以挂靠施工关系享有工程款,排除强制执行不予支持
27常州中院:对第三人未到期债权冻结,执行中应当发出到期债权通知,第三人对债权提出异议,应当停止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28常州中院: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停止对第三人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代位诉讼。
执行顺序
29最高法院:混合担保对实现债权顺序有约定按约定,区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执行予以支持
30最高法院: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顺序,合同约定任何情形下承担保证责任即属约定明确,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清偿不予支持
31广东高院: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均提供抵押物担保,执行中实现债权顺序有约定从约定,优先执行主债务人提供抵押物不予支持
32江苏高院:连带保证与抵押担保并存,抵押物由债务人提供,实现债权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支持保证人要求先予执行抵押物
33江苏高院:担保的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合同无约定债权人实现债权顺序,保证人提出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清偿予以支持
34江苏高院:协助执行通知要求第三人限期履行到期债务,未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未交代异议权利,第三人提出异议予以支持
35江苏高院:对第三人未到期债权诉讼财产保全,送达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三人违反协助义务擅自支付承担赔偿责任
36江苏高院: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三者清偿顺序为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本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37江苏高院:同一财产房屋与土地分别查封,普通债权按查封先后顺序清偿,流拍后轮候查封债权人以物抵债,侵犯首查封权益
38江苏高院:多份生效债权对同一法人执行,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人认定自动履行,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优先自动履行债权清偿
39苏州中院:执行依据为保证责任与第三人抵押物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可选择执行保证人,保证人要求先执行抵押物不予支持
40成都中院:连带保证与抵押担保并存,抵押物由第三人提供,实现债权顺序无约定的,申请执行人可选择执行保证人或抵押人
优先受偿
41最高法院:执行依据的判项直接确定对标的物优先权,案外人另诉确权,本质上是否定执行依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寻求救济
42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因挂靠施工形成的工程款,挂靠人与被挂靠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43最高法院: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确权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有同一性,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应当通过审判监督寻求救济
44最高法院:债权人对担保人抵押物优先受偿,执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其他财产,抵押责任财产的范围应限于抵押财产
45最高法院: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相应的土地占用范围一并抵押,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及于土地
46北京高院:首查封法院向优先权法院移送财产处置,须符合首封法院超过60日未实质处置财产,且优先权法院进入执行程序
47广东高院: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工程拍卖折价款分配的顺位权,并非建筑工程能否拍卖,以优先受偿权为由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48江苏高院:执行依据的判项直接确定对标的物优先权,案外人另诉确权,本质上是否定执行依据,应当通过审判监督寻求救济
49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不能以被执行人是实际施工人为由,认定工程款归实际施工人(被执行人)所有,划扣挂靠单位的款项
50江苏高院:以物抵债执行裁定,抵债物包括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侵犯承包人拍卖变卖抵债物优先受偿权,执行裁定应予以撤销
51江苏高院:执行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文书确权执行标的,因执行标的与执行依据中确定的标的具同一性或相关性,不予支持
52江西高院:同一财产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按抵押登记顺序清偿,执行法院明知抵押即使未提交分配申请,优先受偿权不丧失
53淮安中院:实际施工人以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是执行行为异议,非执行标的异议,不能达到排除强制执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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