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作出的执行裁定,救济途径应当完整告知案外人当事人提执行异议之诉或提审判监督再审
裁判要旨
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作出的执行裁定,救济途径应当完整告知案外人当事人提执行异议之诉或提审判监督再审
实务要点
执行异议之诉(不管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裁定为前提,执行裁定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为前提,因此,这里的执行裁定指的是案外人异议裁定,而且仅仅是针对案外人提出异议而作出的执行裁定。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法院对案外人提起针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作出异议裁定为前置程序,未经案外人异议裁定,不应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程序。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第三百零六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终1288号“许俊与于景云、朱怀砚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高院评价“连云港中院(2018)苏07执异39号执行裁定系因申请执行人不服该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而作出,该裁定并非案外人异议裁定,许俊不服该裁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即执行异议裁定系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启动,并非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启动,裁定本质不属于案外人异议裁定,不能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参见案例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提执行异议,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并非案外人异议裁定,案外人据此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二、刘迎春对前述查封等行为提出异议,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诉讼,作出(2017)苏民初52号民事判决,主要判项为,一、准许执行的下列财产中陶明所享有的50%份额: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房屋及地下车库、股权。
在该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江苏高院认定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房屋及地下车库均系陶明与刘迎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江苏高院认为,本案案涉房产的权属问题及是否准予执行其中陶明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已经该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且在江苏高院(2017)苏民初5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刘伯仁作为刘迎春的证人向某提交说明,支持刘迎春的诉讼请求并主张案涉房产系其赠与刘迎春购房款项所购买,故应属刘迎春所有。刘伯仁在本案中所提异议实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苏民初52号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535号民事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2019)苏执异16号执行裁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伯仁的异议。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要点与理由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执监400号“刘伯仁、周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判长邱鹏审判员毛宜全审判员向国慧),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1223)。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一十一条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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