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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模型》之案例|与未成年人谈恋爱?当心被监护人起诉

赵宸法官思维模型创建人 律野仙综
2024-08-26


# True Love?#

某案件被告咨询,基本案情如下:

A男与B女于某年某月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相处时,A男17岁,B女比A男年长10岁左右,相处半年有余,二人分手,分手时A男仍未满18周岁。恋爱期间,A男先后给B女支付宝转帐共计100余万元,赠送奢侈品包包、衣服、饰品等10余万元。后A男的母亲(原告)向B女(被告)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B女返还其子在恋爱期间转账的所有款项,共计100余万元;

2. 请求依法判令B女返还其子购买的全部奢侈品礼物(附清单)。


事实与理由:

其子转账和购买奢侈品的行为均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故被告应当予以返还。


另,原告起诉时A男已成年。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证据包括:

支付宝转账凭证;

奢侈品购买记录;

A男患有轻度抑郁症的医院诊断证明等。


被告手机刷机,无证据。

先用法官思维模型梳理案件。

点S: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诉讼请求的内容。

点A: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C: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被告方,企图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现实,应当着重在法官的判决结果点B尽量远离点A,靠近点C。


为完成该任务,需尝试构建法官裁判逻辑,即面TSB,那么就需要从点S、线SB、面TAC入手。分析如下:


1

# True Love?#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点S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时,A男已经年满18周岁,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若是A男要求B女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及购买的礼物,是否将导致原告主体不适格,A男应为本案原告,而不是A男之母。但基于原告的诉讼理由,其认为诉请主张返还的事实发生在A男未成年时,故应由其作为法定代理人向B女主张返还,且法院也已立案受理。


问题来了,B女的财物是应当返还给原告?还是返还给A男?发生在A男成年之前的事实行为,在其已经成年后,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A参与诉讼而获得。


背景调查:A男系“富二代”,属于“含着金钥匙长大的孩子”,认识B女时还在某高级中学高二就读。家庭成长环境富足优越,A男偏爱赠送礼物给女友,并喜欢在朋友圈炫富及show奢侈品。A男与B女分手后,很快结识新女友。经查,虽然A男已经成年,但还在高三就读,没有独立经济来源。因此,从诉讼结果的角度分析,财产返还给A男之母,由其作为本案原告更为妥当。


若原告主体适格,即认为A男没有可以独立处分财产的权利,或者说因为A男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全部生活来源均依赖父母,但能否就此认定其全部支付的款项和购买的物品,均不属于其可以独立处分的范围,哪些是与其智力、年龄相当的部分?边界在哪里?


2

# True Love?#

案涉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当

线SB

《民法典》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因为随着全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义务教育的普及,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日益频繁,而我国现行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中没有完善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这从另一个侧面直接反映了未成年人较过去更成熟,更能够也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若对于其能够承担的法律后果,仍然要求通过监护人来完成,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在本案中,虽然A男为未成年人,但毕竟属于即将年满18周岁的阶段,且在恋爱中,男女平等,男方若是用其“零用钱”购买价格相当且符合其日常消费水平的物品,可以认定为双方谈恋爱互赠礼物的行为。若仅因其未成年,就将天平完全倾向原告,也欠妥当。


若法官认为构成赠予,则不会判决返还,但如此巨大数额的赠予不可能发生在一个17岁未成年人身上。因此,是赠予,还是借贷,如何区分,是本案的焦点。通过对A男转账记录的分析,5万元以上的大额转出占了近三分之一,甚至有一次性转出10万元的记录,对于这些大项的支出,认定为民间借贷既符合情理,更符合公序良俗。


因而,法官可能会选择一个杠杆,对于超出某一数额的部分,一并认为是民间借贷,判决被告返还,低于该数额的部分,因其“富二代”的实际情况,推定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符的赠予行为,酌定部分返还。


3

# True Love?#

影响法官认定为赠予的因素

面TAC/线TB

1. 双方认识第三天,A男就向B女的支付宝分别转账2000元、5000元。该事实给法官心证带来的影响是:B女认识A男的主观动机是什么?如果是正常恋爱,相处一段时间后,男方给女方发一些“爱情红包”,尚且属于正常现象,但二人仅认识三天,即转账较大额的钱款并不符合常理。是否以结婚为目的通常是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认定赠予和借贷的分界线,而本案中,是否以恋爱为目的尚且不能确认,附条件的大额赠予更不可能认定。


2. B女认识A男后即停止工作。B女称手机刷机,无法调取支付记录和聊天记录,因此,关于A男表明支付B女费用的用途和用意,均无法查明。由于B女拿不出证据,即便是按照双方均为成年人的角度分析,恋爱期间的转账亦应当以“是否符合日常开销合理范围”为认定标准。何况A男系未成年人,大额转账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尚需待判决作出。而且,原告提交的转账目录中,还存在部分扫码支付,且有较多大额转账发生在0点之后。


3. 法官心证,是否适用保护未成年人,或者适用公序良俗。《民法典》颁布后,法官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用公序良俗裁判较多。如果法官对该女子接近男方的主观目的带有负面的价值判断,那么本案的判决结果B必然会更接近点A。


小结

站在被告方,律师认为,本案难点在于:如何通过收集和整理证据对A男进行“画像”,尽可能抬高法官裁量时认定为赠予或认定A男可处分财产数额的上限。但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而且在此类案件中,法官更有可能依据公序良俗,基于对被告的否定性评价,判决被告承担绝大部分的返还义务。


往期文章链接如下: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一|律师视角与法官视角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二|法官裁判的逻辑架构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三|法官思维模型的裁判架构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四|理工科思维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五|法官思维模型在背靠背协议中的适用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六|程序性思维在起诉中的应用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七|起诉状中的颗粒度问题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八|程序性思维重启诉讼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九|给你一个支点,你能撬动什么?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重建诉讼和裁判逻辑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一|上菜的艺术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二|数学建模初探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三|三段论的数学建模初探

《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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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模型》之单点破局(二)——诉讼请求的大与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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