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热点丨媒介审判:“媒介真实”挑战“客观真实”
事件回顾
9月9日
李心草的母亲收到警方消息称,李心草在盘龙江醉酒溺水。家人赶到现场后,被告知其醉酒自杀身亡。
10月12日
李心草妈妈在微博上发文:“我是李心草妈妈,我不太会用微博,我所说的句句属实。”称女儿溺水前遭到社会人士的猥亵、殴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0月13日
昆明警方通报事件初步调查结果:李心草为意外落水事件,尚不构成刑事案件。
10月14日
昆明市公安局对李某草的死亡立案侦查,市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通报称将一查到底,查出真相。
10月31日
据媒体报道,昆明市公安局对罗某乾强制猥亵侮辱一案立案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对罗某乾等人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另外一份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发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根据司法鉴定,李某草的死亡原因为溺死。
网络传播时代下,新媒体平台的发展为“媒介审判”提供了肆意泛滥的温床。这不仅会损害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更会掀起舆论风暴,影响司法审判,不利于法治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我国大国形象的树立,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概念界定
“媒介审判”是伴随着西方国家陪审制度发展起来的新闻传播学概念。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由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独特性,虽然我国理论上不会出现“媒介审判”这一现象,但是媒体依然可以通过舆论造势导致“媒介审判”,干扰司法独立。
“媒介审判”的特征表现
媒介审判的主体缺乏理性
媒介审判的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新闻事件的报道者没有做到完全客观公正,他们有时候只是报道他们想报道的事情,传播他们希望公众接受的信息。
其次,同时作为信息接收者和传播者的公众缺乏对新闻事件理性的思考和选择性的批判,其二次传播也带有个人强烈的主观色彩。因此,媒介通过议程设置加快公众对事件的关注和讨论,从而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态势,引发“沉默的螺旋”效应,使得少数公正的声音被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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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门槛的网络环境加速审判
在新媒体环境下,便捷开放的网络环境让人们能够更多的接触到各类信息并自由地发表个人的观点。但是,由于网络监管不健全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低门槛化,网民们随心所欲的发表不当言论,仅凭自己的主观臆测和情感判断对事件盖棺定论,媒介则顺应大众的心态去进行进一步的报道。这样使得网络“媒介审判”现象成为了事态发展的助推器,严重影响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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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缺失
“报道真实的新闻不易,揭示事情的真相更难。一个事件的发生,人们看得见,摸得着,而真相隐蔽在事件背后,错综复杂,扑朔迷离。”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媒介审判”案例,新闻报道中真实性的缺失主要有3种表现形式:放大片面事实、缺乏局部事实及主观臆断事实内容。新闻应是对事实的客观报道,新闻工作者的职责应是通过新闻报道向公众提供全面完整的事实信息。
除了重“情理”轻“法理”之外,新闻媒体报道中客观性缺失的另一个突出表现是“标签化”现象严重。标签化用词在新闻报道中频频出现,而标签化用词背后这种先入为主的刻板印象极易导致歧视和偏见的产生,影响新闻报道的公正客观。
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网络发展的去中心化
网络技术的发展让普通人拥有了更多的话语表达的机会,人们可以借助自媒体,如微博、微信等平台发表自己对热点事件的观点,受众也因为互联网的发展,不再只能作为听众,同时也可以作为发言人,畅所欲言。而信息从信息源到信息接收者这一过程中,由于外界环境的干扰,极容易产生信息失真。
网络技术使信息传播低门槛化的特点又弱化了媒介组织把关者的权力,网民关注的热点往往成为媒介报道选材的判断标准,在经济效益的驱逐下,一些媒体盲目的去追求经济效益,故意捏造事实,夸大矛盾,对事件本身事实进行歪曲,利用受众固有的经济矛盾以及阶级矛盾,或利用受众同情心,将小事通过语言渲染成为一件大事,使自身报道有更多点击量和浏览数。受众不知其中真相,往往会被媒体牵着鼻子走,从而失去理性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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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角色的越位
媒体本身应当做到行使自己舆论监督的权利。然而如今媒体良莠不齐,有些媒体为追求流量对事件进行煽情的炒作,忽视了其公益性和舆论性的职责,抢先对案件定性等等,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之名,行审判者之事,给案件定性定罪,发生媒介社会角色错位现象。
在媒介“四功能”学说中,将媒介的功能分为环境监测功能、社会协调功能、遗产传承功能和娱乐功能。尽管媒体具有维护社会秩序、监督法律规范的功能,但在司法审判前,媒介发布未经确认的、有显著倾向性的说法对司法案件进行干预审判是极为不妥的。媒介借助舆论先于司法对案件作出判决甚至会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这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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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的“自我赋权”
在社会化媒体时代,媒体传播从传者到受者的单一线性传播变为传者与受者的双向互动传播,“人人都有麦克风”,受众对于社会热点事件拥有足够的话语权。网民的“自我赋权”能平衡各阶层的话语权表达,面对重大司法案件时,公众会寻求一切渠道收集信息作为自己行动的依据,微小言论的聚集逐渐形成舆论导向,最终干预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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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真相时代下的“网络狂欢”
后真相时代意味着情绪和个人信仰对舆论的影响大于客观事实。在这个时代,事实的真相已经不再重要。人们不再相信客观事实的真相,只愿意去听、去看自己所认为的“真相”。谎言、流言蜚语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呈现出真实的面貌。
与主流媒体相比,网民更容易相互信任,人们往往忽视这些信息,因为这些信息与他们的立场相矛盾,而选择与自身意见相符的观点,以此作为自身意见的论据。
结语
在如今的数字媒体时代,媒介审判又作为一个热门话题,频繁地出现在新闻传播领域中。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公众知情权的扩大,对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敏感事件和热点问题,以传统媒体作为主导舆论的态势已经慢慢消逝,相反,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高频率互动成为一种常态。然而,网络带来的舆论的分散性、情绪化、碎片化更是挑战着传统的媒介审判。
在今后的新闻报道工作中,新闻从业人员需更加重视“媒介审判”现象并竭力克服,为公众呈现出公正、客观、有质量的报道。
但是从媒介审判的主观性动因来看,提高公众的网络媒介素养也是当前需要解决和引导的问题。在高度开放的环境下,人人都具有表达观点的权利。媒介与社会的双重属性,使处在虚拟世界中的网民需要有媒介素养和公民素养两种身份和要求。媒介审判是当代社会不可忽视的问题,这就需要网民既有受众的媒介素养,又有新闻传播者的媒介素养。
参考文献:
[1]屈文静.新媒体语境下“媒介审判”的表现特征及应对方法[J].新闻研究导刊,2019,10(13):81-82.
[2]李偲貌.社会化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的成因和对策[J].新闻研究导刊,2018,9(24):74-75.
[3]古元珍.新媒体语境下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边界[J].传播力研究,2018,2(34):79.
[4]赵莎莎.浅析网络时代媒介审判的成因[J].新闻研究导刊,2017,8(22):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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