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论关键词|刘江:叙述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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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文论关键词:叙述评论
摘 要:
叙述评论是叙事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作为叙述者或作者干预叙事的主要途径, 它不仅是构成完整的叙事框架或流程上的重要一环, 更潜藏着叙述者或作者特定的意识形态、行为规范和价值认同。无论是以布斯和查特曼为代表的叙事学或修辞学派, 还是以拉波夫和弗莱西曼为代表的语言学派, 在致力于叙述评论的概念界定、类型学建构的同时, 也更加关注叙述评论在叙事中的功能与作用。相关研究虽然为文学创作和批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但也存在类型划分依据不一、研究重点失衡甚至文类偏见等问题和不足。
关键词:
叙述评论; 评价; 类型; 功能;
略说
叙事是人类文明得以传承、文化得以传播的重要社会活动, 也是人类仅次于语言的独有特性。美国学者阿伯特 (H.Porter Abbott) 就曾将叙事视为“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1) 。在任何形式的叙事过程中, 都或隐或显地反映了叙述者的主观立场。叙述者不仅会有意识地对事件进行筛选和加工, 也会在叙述中或明或暗地对事件或人物作出评价, 甚至发表对叙述行为本身的看法。这一现象便是叙述评论, 也称作叙述干预。作为叙事学的重要概念, 布斯 (Wayne C.Booth) 在其经典著作《小说修辞学》 (The Rhetoric of Fiction) 中专辟一章探讨了叙述评论的价值和作用;查特曼 (Seymour Chatman) 在《故事与话语》 (Story and Discourse) 中对叙述评论的阐释也是不惜笔墨;普林斯 (Gerald Prince) 的《叙事学词典》 (A Dictionary of Narratology) 以及由赫尔曼 (David Herman) 等当代国际著名叙事学专家联袂编纂的《劳特里奇叙事理论百科全书》 (Routledge Encyclopedia of Narrative Theory) 等都将“评论” (commentary) 列为单独的条目加以解释。此外, 巴尔 (Mieke Bal) 、纽宁 (Ansgar Nünning) 、里蒙-凯南 (Shlomith Rimmon-Kenan) 等国际知名叙事学者均给予叙述评论以高度的关注。叙述评论不仅为叙事学家们所青睐, 也引起了语言学家们的注意和兴趣。除了以布斯和查特曼为主要代表的修辞学或叙事学研究维度, 还形成了以拉波夫 (William Labov) 和弗莱西曼 (Suzanne Fleischman) 为代表的语言学框架。两大学派在致力于叙述评论的界定、类型学建构的同时, 也更加关注叙述评论的功能与作用。
综述
叙述评论的界定
所谓叙述评论, 就是指叙述者暂时性中断所讲述的故事, 转而对故事中的人物、事件, 甚至叙述本身等发表评论、表明立场态度的行为, 或在人物或事件的描述中插入叙述者的主观评价。布斯认为, 评论能够涉及“人类经验的方方面面, 而且能以不同的方式, 在不同的程度上跟主要事件联系起来” (155) 。查特曼指出, 叙述评论通常由公开的全知型叙述者作出, 也可能出现在“同故事叙述” (homodiegetic narration) 、“自故事叙述” (autodiegetic narration) 和电影解说叙述之中 (Coming to Terms 48) 。借助叙述评论, 叙述者或就某一事件的意义进行解释, 或作出价值判断, 或指涉超越虚构世界之外的真实世界, 或对自己的叙述作出评价 (Prince 14)。
叙述评论有长有短, 长的可达数段, 甚至数页, 布斯把这种类型的叙述评论称为“直接、无中介的评论” (16) 。自19世纪末以降, 由于形式单一、充满说教, 甚至可能削弱小说的艺术性, 大篇幅的叙述评论常常遭到理论界和创作界的诟病。于是“作者隐退”, “展示” (showing) 性叙事开始备受推崇。然而, 文学叙事不仅本质上反映了作者意识形态的介入, 而且叙事内容的选择本身就包含了作者的价值判断, 纯粹自然而然且毫无叙述者干预的展示性叙事几无存在的可能性。为此, 越来越多的小说家倾向于将叙述评论融入故事讲述, 使之与作品有机地统一起来, 巧妙地在叙事中嵌入主观意识。叙述评论也逐渐由显性转为隐性, 由长变短。短的叙述评论在任何叙述中可谓俯拾即是, 且通常只有一两句或半句, 有时甚至只是一个修饰性的词语或插入语。事实上, 除了显性评论, 叙述者的隐性评论可谓贯穿叙事话语的始终。
叙述评论是叙事学界公认的作者/叙述者干预最主要的方式和途径, 因而在叙事学的经典著作中, 叙述评论通常与作者干预或叙述者干预互为解释。如在普林斯看来, 评论是“叙述者的评价性补论;作者入侵;超出辨识、描述存在体及讲述事件之外的叙述者干预” (14) 。在《叙事学词典》中, 普林斯还为“评论”分列了两个互为参考的解释条目, 即“作者入侵” (author’s intrusion) 和“入侵的叙述者” (intrusive narrator) :前者指“叙述者对所描述的情境、事件、叙述本身及其语境以评论的方式进行干预;叙述者的评论性补论” (9) ;后者指“叙述者就所描述的情境、事件、叙述本身及其语境用自己的声音发表评论” (46) 。不难发现, 普林斯对“评论”和“干预/入侵”的界定可谓如出一辙。《劳特里奇叙事理论百科全书》对叙述评论的界定也大同小异, 认为“评论是指叙述者超越描述虚构事实和讲述事件之外的言语行为…… (也称之为‘作者入侵’或‘干预’) ” (Herman et al.74) 。此外, 热奈特 (Gérard Genette) 也将小说中用现在时表示的叙述者的“评论性补论” (commentarial excursuses) 直接称为“作者入侵或干预” (Narrative Discourse 94) 。值得指出的是, 叙述评论或作者/叙述者入侵是相对于戏剧化叙事而言的, 产生于叙述者直接面向读者讲话时的情形。因此, 在虚构叙事中, 作者的干预行为通常只能由叙述者代为执行。
与叙事学派不同的是, 语言学派倾向于用“评价” (evaluation) 代替“评论”这一术语。1拉波夫将评价定义为“叙述者用来暗示叙事意图的方式” (366) 。换言之, 拉波夫所谓的评价指的是“叙事中暗示或表明叙事意图的一系列特征, 即那些用来表明情景和事件值得叙述的东西” (Prince 28) 。在拉波夫看来, 评价是完整的叙事框架或流程的核心组成部分, 构成了叙事中的“第二结构” (secondary structure) , 除了集中体现为评价性话语之外, 还以不同形式贯穿于整个叙事过程 (369) 。对此, 功能语言学者汤普森 (Geoffrey Thompson) 也认为, “评价是任何语篇意义的核心部分之一” (65) 。弗莱西曼基于语言学是所有叙事研究基石的观点, 在其《时态与叙事性》 (Tense and Narrativity) 中利用为研究“自然”叙事而设计的语言学分析模型对“人工”叙事文本 (即小说) 的组织结构进行了剖析, 并将评价定义为“叙述者用以评论故事内容、传达故事意义的一系列表意策略” (143) 。她指出, 评价是有效叙事的关键要素, 既作用于文本整体, 也对个别叙事情景产生影响。弗莱西曼注意到, 评价出现的轨迹也有章可循, 即正式的评价通常正好出现在话语张力达到顶点之前或之后, 或者恰巧出现在冲突解除之前。冲突解决前的显性评论往往能突显冲突解决办法“无法预见的戏剧性本质” (144) 。
叙述评论的类型
有关叙述评论的系统性研究虽然始于布斯, 但他并未就叙述评论的类型着墨太多。在《小说修辞学》中, 布斯仅仅提及三种类型的评论, 即单纯修饰性的评论、作为修辞手段的评论、融入戏剧性结构的评论等 (155) 。然而, 布斯并未在此基础上展开, 而是一笔带过, 转向探讨显性评论的功能。尽管如此, 在查特曼眼里, 布斯有关叙述评论的研究是极富开创性的, 任何后来的相关研究只不过是其“注脚”罢了 (Story 241) 。事实证明亦是如此, 如普林斯在《叙事学词典》中有关叙述评论类型的介绍几乎就是布斯原话的转述, 倒是查特曼自己在叙述评论的类型学建构上迈出了一大步。
在《故事与话语》中, 查特曼对叙述评论的类型进行了拓展和重构。他指出, 布斯总结的叙述评论的七大功能 (详见下文) 其实仅适用于一种评论类型, 即判断 (judgment) 。查特曼认为, 叙述评论宏观上存在隐性评论和显性评论两大类, 这一区分方法也为后来的研究者广为接受。隐性评论主要体现于叙述者的反讽性和不可靠性叙事;显性评论则可以进一步细分为解释 (interpretation) 、判断 (judgment) 、概括 (generalization) 以及自我指涉型 (selfconscious) 或话语评论 (discoursive commentary) 等四种亚类型 (Story 228) , 其中前三者是基于故事层面的评论, 而自我指涉型叙述则是指针对话语层面作出的或严肃或诙谐的评论。具体而言, 解释型评论是对故事主旨、相关性和意义进行公开的说明;判断型评论旨在发表道德或价值上的观点;概括则是指评论的指涉性由虚构世界向外延伸至真实世界 (普遍真理或历史事实) , 布斯也称之为“植入式” (implanting) 或“加强式” (reinforcing) 规范。
从查特曼对叙述评论类型的划分不难看出, 其出发点主要是基于故事与话语之分。20世纪60年代, 法国结构主义叙事学家托多罗夫 (Tzvetan Todorov) 提出了叙事作品的表达对象和表达形式之分, 即故事与话语之分, 对叙事学研究的诸多方面产生了较大影响, 有关叙述评论的研究也不例外。除了查特曼, 里蒙-凯南也认为评论既可以是关于故事的, 也可以是关于“叙述”的 (101) , 并同样将显性评论划分为解释、判断和概括三种亚类型, 而她所谓的“叙述”层面则“与再现的世界无关, 只关乎如何再现的种种问题” (102) 。显然, 里蒙-凯南笔下的“叙述”就是托多罗夫和查特曼所谓的话语层面。在叙事学界, 话语层面的叙述评论也通常称为元叙述评论 (metanarrative commentary) 。对此, 纽宁曾在《论元叙事》 (“On Metanarrative”) 一文中有过较为详尽的论述, 并将其划分为形式类、结构型、内容关联型和接受取向型等, 并以17世纪末以来英国小说为研究对象, 探讨了元叙述评论的功能问题 (22) 。
如前文所言, 拉波夫视评价为叙事中用来表明事件或情景为何值得讲述或值得报道的东西, 据此, 他将评价划分为外部评价 (external evaluation) 、嵌入式评价 (embedding of evaluation) 、评价性行为 (evaluative action) 以及动作暂停性评价 (evaluation by suspension of the action) 。概言之, 外部评价指叙述者中断叙事进程, 转向读者/听众讲述其叙事意图或主旨。嵌入式评价则存在三种情形:一、叙述者引述某一刻显现于自己内心的态度或观点 (即类似于内心独白) , 而不是对故事之外的听众讲话 (如:“This is it!”) ;二、叙述者在对他人讲述时自我引用 (如:I say, “Calvin, I’m bust your head for that!”) ;三、叙述者在叙事中引入第三方并让其代为评价某一人物的行为。而所谓评价性行为, 则是指叙述者只对故事中人物的动作行为进行描述 (即做了什么) , 而不讲述他们说了什么。就动作暂停性评价而言, 拉波夫指出, 虽然大多数评价会引起叙事行为的中断, 不过其中所要表达的情感会伴随着动作同时产生;当这些情感表达被分散到不同的句子中去时, 动作也就停止了, 由此必然会引起听众或读者的注意, 从而暗示叙述评价的存在, 其最显著的一个特征就是故事时间被刻意打乱, 句子顺序也经常被有意错置 (374) 。有趣的是, 拉波夫的研究发现, 外部评价常见于受过教育的中产阶级的自然叙述之中, 而内部评价则更为那些年纪稍大、精于叙述的传统工薪阶层所青睐 (373) 。与此相似的是, 有学者认为内部评价本质上是一种口头交际策略, 而外部评价则是一种文学策略 (Tannen 1982) 。
弗莱西曼有关叙述评论类型的划分显然受到了拉波夫的影响。不同的是, 她仅将评价划分为“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 (internal evaluation) 两种基本形式, 其中“外部评价”是指叙述者跳出故事世界和故事现在对读者或受述者直接发表的评论, “内部评价”则是通过“一系列策略”直接镶嵌于叙述之中。弗莱西曼探讨了四种内部评价的策略 (145-149) :一是使用具有强调、比较或价值标识功能的词汇, 类似于布斯所谓的单纯修饰性评论。二是直接引用, 既可以是引用叙述者本人的话, 也可以是引用另一故事参与者的话, 后者效果更佳。这一评价策略显然包括了拉波夫在嵌入式评价中区分出来的后两种情形。三是评价性行为, 即讲述人们做了什么而不是说了什么。这一策略同样源于拉波夫的启发, 不过, 弗莱西曼的研究表明, 评价性行为常见于史诗叙事之中, 能让事件“自话自说”, 从而无需离开故事世界或故事现在, 与叙述者直接面向听众或读者作出的判断 (judgments) 相比, 是一种更为隐蔽、且更容易为人接受的评论方式, 但前提是叙述者与读者都处于一个价值共享的社会语境, 否则就可能被忽略或被误解。最后, 当故事内出现时态转换时 (过去时转换为现在时) , 故事本身就具有了评价性。此时, 叙述者不是在向听众 (读者) 解读故事, 而是通过微妙的语言策略 (如时态转换) 让故事自话自说, 从而达到评价的目的。其实, 会话叙事学的研究早已证明, 当故事世界内部的时态转换为现在时时, 就是内部评价的一种表意策略 (Schiffrin 45;Silva-Corvalán 760) 。
需要指出的是, 在叙述评论的类型学建构上, 查特曼和弗莱西曼的做法都多多少少存在一定的问题。前者对故事层面的叙述评论所持的三分法其实都可以归入广义的解释型。因为, “解释”本身的意义可以指任何“说明” (explanation) , 而“判断”就是一种基于道德评判的“说明”, “概括”则是将故事内的事件或存在物与非虚构世界中的真实体进行比较的“说明”。对此, 查特曼曾自圆其说地解释道, “解释”型评论仅指“任何与价值相对无关的、仅对故事本身所作的解释” (Story 237-38) 。然而, 在小说叙事中, 叙述者的价值观或信念往往或隐或显地嵌在其对故事的“解释”之中, 完全不含任何意识形态或价值信念的“解释”极为罕见。由此可见, “解释”与“判断”之分也就缺乏充分的依据。拉波夫和弗莱西曼的问题则在于未能厘清故事与话语的关系。从他们有关内外部评价的定义来看, 当叙述者跳出故事世界发表评论时就是外部评价, 反之则是内部评价。然而, 依据学界有关故事与话语的区分, “在回顾性叙事中, 叙述者任何的评论都是在故事之外作出的” (Xu67) 。即便是嵌入在故事讲述之中的评价性修饰语, 除了叙述者是故事中人物的情况之外, 也显然是来自故事世界之外的评论。鉴于上述问题, 有学者将叙述评论重新划分为“特定性评论” (specific commentary) 、“一般性评论” (general commentary) 和“嵌入式评论” (embedded commentary) 三大类 (Xu 67) 。具体而言, “特定性评论”是指叙述者针对文本内的具体事件所发表的评论, 在英语小说中通常用过去时来呈现。这一类别涵盖了查特曼框架下的解释型和部分判断型评论, 也包含了拉波夫和弗莱西曼笔下的一部分外部评价。“一般性评论”既可以指涉故事内和故事外两个世界, 也可以仅仅指涉故事外世界, 常用现在时进行叙述, 与查特曼所谓的概括型评论和弗莱西曼部分外部评价策略相吻合。“嵌入式评论”则是指嵌入在故事讲述之中的评论, 包含了查特曼的部分判断型评论以及弗莱西曼的内部评价, 也类似于布斯所谓的修饰性评论, 其文本标识包括各种带有价值评判、意识形态的词汇或修辞性技巧。这一分类法不仅遵循了故事与话语之分, 也考虑到了叙述评论与故事之间的关系, 其主要优势在于间接地构建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叙述评论文本标识体系。
叙述评论的功能
尽管学界在叙述评论的定义和分类上存在分歧, 但都普遍认为叙述评论蕴藏了叙述者或作者的意识形态。如热奈特指出, 叙述评论具有体现“叙述者的意识形态”的功能 (Revisited 258) 。同样, 弗莱西曼认为, 评价“提供了一扇了解叙述者 (或小说作者) 的世界观和文化预期的窗户, 而这正构成了文本的意识形态” (148) 。兰瑟 (Susan Lanser) 则指出, 叙述评论传达了叙述者的声音、价值、规范, 且比其他任何叙事手段都更为明显, 它能突出叙述者或诚实、或虚伪、或品行上的不可靠性 (1981) 。而在女性主义叙事学者看来, 叙述干预 (评论) 要么被用作疏离策略, 要么用来引起读者的同情 (Warhol 1989) 。除了这一基本达成共识的形而上功能, 学界有关叙述评论功能的研究仍存在不同的声音。
虽然叙述评论的“合法性”时常遭到质疑, 但布斯强调, 叙述评论在整体上所产生的修辞效果值得关注。为此, 他总结了显性评论的七大功能, 包括提供事实、画面或概述, 塑造信念, 将特定事件与既定规范相联系, 升华事件意义, 概括整部作品的意义, 调控情绪和直接评论作品本身等 (169-210) 。布斯认为, 作者发表评论最明显的目的, 就是要告诉读者一些以其他方式难以得知的事实, 这其中包括使用脚注和括注等方式向读者提供额外的信息, 以使叙事更为简洁、明晰、有效。而当概述本身得以戏剧化时, 不论是作为描绘、叙述, 还是作为道德和心理评价, 概述所表现的问题也就上升到美学层面了。布斯指出, 充分欣赏一部作品所需的某些信念是现成的, 而有些信念则必须灌输或强加, 叙述评论就是能将这些信念或价值灌输给读者的手段, 具有塑造信念的作用。这一功能旨在使假想读者接受或认同小说传递的价值观和信念, 如若不然, 当读者以日常行为准则评判小说人物时, 就会“毁掉”故事。如若作品构筑于普遍接受的观念之上, 叙述评论则起到强化其修辞效果的作用, 而当作品中的观念与读者的观念相左时, 叙述评论的存在则更显必要。布斯注意到, 小说家们在作品中总是努力建构自己的规范, 并付出更大的努力使读者完全按照那些规范去评判他的人物。为此, 他们往往采取修饰性的形容词或展开的评论对人物直接作出判断, 并藉此有力地控制读者的判断范围。在布斯看来, 关于人物道德和智力品性的评论往往会影响读者对相应事件的看法, 并进而无形中转变为对事件本身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评论, 这尽管有助于突出事件的意义, 但却可能变得生硬、拙劣、甚至危险, 因此作家们经常通过将这种评论戏剧化为场面或象征来加以隐藏。布斯意识到, 即便不使用公开的评论, 上述修辞目的通过其他手段也能实现, 但当需要概括整部作品的意义, 并使之具有一种超出事件本身的、普遍的或至少且有代表性的性质时, 除了公开的叙述评论, 其他手段似乎不大有效。布斯强调, 小说家们通过评论在作品中无论是提供事实、构建思想规范体系, 还是把特定事物或故事与那些思想规范或普遍真理联系起来, 都是想让读者弄清楚戏剧性客体本身的性质。与此同时, 作者还会不遗余力地促使读者与隐含作者的规范保持一致, 从而精心控制读者在故事情感介入方面的深浅或情感距离的远近, 即调控读者的情绪或情感。不过, 这种旨在调控情绪的评论也往往容易造成作家的失误, 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此外, 直接吁请读者情绪或情感的做法也往往被视为是不可接受的。与此类似的是, 作品中直接吁请读者赞扬的评论, 即直接针对作品本身的评论, 更是为不少作家和学者所反对。因为这种评论不仅与故事毫无瓜葛, 而且是对叙事进程的粗暴干涉, 也让读者意识到他只不过在读一个故事罢了。但布斯同时指出, 如果这类叙述评论处理得当, 则同样会为叙事效果增色不少。
查特曼基于其叙述评论类型的划分标准, 分别探讨了隐性评论、显性评论 (故事评论) 和话语评论的功能。同布斯一样, 他认为隐性评论的主要功能是制造出反讽效果, 叙述者的叙述也因而变得不可靠 (Story 233) 。查特曼指出, 在显性评论中, 叙述者往往通过“解释”对故事中人物的行为或某一社会现象发表评论或表明立场, 或在“解释”中援用“希求式语气和将来时”推测未来可能发生之事 (239) 。他发现, “解释”型评论还通常以不同形式与人物描写直接相结合, 用来突出人物形象塑造。除此之外, 由于故事人物的无知、语焉不详、戏剧性违规, 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不便现身时, “解释”型评论就可以代替故事人物发挥其解释说明的作用 (240) 。就“判断”型评论的功能而言, 查特曼不再像布斯那样从价值、规范和信念等维度切入, 而是选择探讨“判断”得以传递的“形式机制”, 即分析叙述者在评论中的遣词造句和对语法修辞的运用, 如叙述者对形容词、描述性短语的选择, 或有意在叙述形式上制造不着边际的感觉等。小说中的“概括”性评论, 即那些超越虚构世界而指涉现实生活的“哲学思辨”或“普遍真理”, 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查特曼将前者称为“修辞性概括”, 把后者称为“事实性概括”, 并认为二者的基本功能不外乎是用于点缀或增强叙事的逼真性。查特曼指出, 即便是点缀性的概括, 也是功能性的, 比如特罗洛普 (Anthony Trollope) 的《巴塞特寺院》 (Barchester Towers) 中使用的大量哲理式概括不仅体现了叙述者的价值观, 也反映了特罗洛普本人“假装谦逊”的文体风格 (246) 。其实, 概括型评论跟其他任何形式的叙述评论一样, 是使叙事更为精练简洁的不二法门, 在很多情况下, 它所传递的洞见往往是其他叙事方式无法实现的。关于话语评论, 查特曼认为其主要功能是用来解释作品本身的不足, 以及因为叙述者的能力、知识和修养而造成的局限性 (249) 。
拉波夫和弗莱西曼主要是从“整体” (global level) 和“局部” (local level) 两个层面考察叙述评论的功能。从整体上观之, 评价的首要功能是回应诸如“那又如何?”这一类的问题, 它向读者或听众传达的信息是:叙述者讲述的经历或令人毛骨悚然、或险象环生、或精彩绝伦、或趣味盎然、或离奇古怪、或荒诞愚蠢、或异乎寻常, 因此也是值得讲述的 (Labov 371) 。以此而论, 评价是为传达故事信息或叙事意图服务的。拉波夫指出, 只包含指向 (orientation) 、进展 (complication) 和结局 (resolution) 的叙事是不完整的, 虽然它能很好地执行叙事的指涉功能, 但却缺乏意义, 即无法展示故事的要旨。拉波夫和弗莱西曼一致认为, 故事的要旨通常贯穿于事件本身, 而叙事只不过可能是叙述者传达其有关特定事件感受的途径而已。此外, 在整体层面, 评价还具有将“听者” (读者) 拉入故事的意动功能 (conative function) 。在局部层面, 叙述者则会利用评价使特定的文本因子 (如事件、行动者、背景等) “模式化”, 以确保那些被视为有价值的文本因子能给读者留下印象, 并预防那些可能因为公正的“现象”报道而产生理解上的误差 (Fleischman 143-44) 。除此之外, 弗莱西曼还针对内部评价部分具体策略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探讨。她指出, 在小说叙事中, 评价性行为是少数几种能展现作者视角的途径之一, 尤其当叙述者不可靠时更是如此。同时她还明确强调, 并不存在绝对的评价策略, 其作用机制随语境的不同而变化。当评价是通过以显著的方式对信息进行解码而作出时, 解码方式越显著, 被评价的信息相对于文本中其他内容就越突出。然而, 评价策略也可用于正常的解码, 或因被滥用而失去其显著性及评价力, 即波兰尼 (Livia Polanyi) 所谓的“语用无标记” (517) 。
结语
“邪恶”的概念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从最初的神学命题逐渐过渡为后来的道德和伦理问题。邪恶的起源也从最初的上帝和自然界进入了人类社会, 人们对于邪恶的理解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试图将邪恶限定在某一固定模式之内必将导致对于该问题的片面和肤浅理解。在现实生活中, 娈童犯、抢劫犯、强奸犯、奸商、贪官、恐怖主义者、连环杀手等等, 他们可以被定义为“邪恶”的动机、手段其实各不相同, 也根本无法全部以“邪恶”之名简单概括。任何试图给邪恶加以本质性定义的做法, 难免削足适履、以偏概全, 有时甚至是一种思想的懒惰。(参考文献略,本文摘自《外国文学》2018年第01期,侵删)
作者:刘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学院,中国药科大学外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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