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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谐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022年6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制定的背景及主要内容如下:一、《规定》制定的背景2016年制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如何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机制方面,二是法律适用方面。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家庭暴力的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以及执行联动机制等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本《规定》,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二、《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共13条,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消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该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在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从程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查、执行等均具有高度独立性,完全可以不依托于其他诉讼而独立存在。这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及时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二)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实践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为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需要明确。《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三)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实践中,还存在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致使受害人不敢或者不能亲自申请的情形。为最大限度保障该类特殊困难群体能够依法及时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救济,《规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础上,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根据相关部门的职责内容,对于代为申请的主体,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以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进一步织牢织密对该类人员的保护网,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四)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哪些证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审判实践中亟待明确的。《规定》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特点,总结实践经验,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明确指导审判实践,也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明标准不够明晰,是办理该类案件的难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故应当与民事案件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有所区分。《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五)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被申请人理应严格遵守,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请人在保护期内仍然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家庭成员人格权的再次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漠视,应当坚决依法惩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规定》进一步明确,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从而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更有针对性地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增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性,回应社会关切。《规定》还对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的具体人员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标志,是社会文明的基石。家和万事兴。依法打击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也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新时期,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任重而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体社会的良好风尚,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家庭和社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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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代为抚养”产生的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抚养费利息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

因“代为抚养”产生的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抚养费利息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裁判要旨】1、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收入情况,抚养费应以当年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抚养费。2、追索抚养费案件中主张抚养费的利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3、离婚后“代为抚养子女”产生的抚养费,如未约定偿还时间和期限,诉讼时效自代为抚养子女的一方主张抚养费之日计算。【基本案情】原赵某、被告葛某于2001年9月13日经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婚生女葛某1(出生于1991年9月28日)由被告抚养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双方调解离婚后,婚生女葛某1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直至成年。赵某于2016年3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01年9月起至2009年9月原告垫付的子女生活费96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子女学杂费、注册费、择校费、报名费等共计43200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子女住宿费5400元及利息;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赔偿金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观点】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原、被告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婚生女葛某1由被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该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在调解离婚后即前往外地工作,婚生女由原告代为抚养至成年,期间被告并未提出变更抚养婚生女,因此,被告仍应承担婚生女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婚生之女葛某1001年9月至2009年9月期间的生活费、学杂费、注册费、择校费、报名费、住宿费等费用,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费用开支情况;被告主张其在2005年后有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该期间的收入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以2001年至2009年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来计算婚生女至成年时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利息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一、被告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赵某支付婚生女葛某12001年9月至2009年9月的抚养费76466元;二、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赵某和被告葛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观点】一、赵某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葛某与赵某离婚后,婚生之女葛某1由赵某代为抚养至成年事实存在,赵某由此而产生的抚养费用,葛某与赵某并未约定偿还时间和期限,赵某于2016年3月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赵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支持?本案系追索抚养费纠纷,赵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涉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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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同居”等非婚子女“亲子关系”如何认定?

“一夜情”、“同居”等非婚子女“亲子关系”如何认定?【裁判要旨】1、一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2、对于私下录音等隐私性证据应结合对话语境、经验法则全面剖析,比对双方陈述可信度及证据优势地位,对达到“必要”及盖然程度的情形适用推定规则。3、对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应将推定规则与还原事实相结合,平等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鼓励合法的取证行为,充分贯彻优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少审原则。【基本案情】原告钱某诉称:其与被告自行相识后有电话、微信联系,偶尔见面。2014年11月29日,被告约原告吃饭,吃完后各自回家,后被告又约原告去家里喝酒,原告就带了一个朋友去了被告租住的半岛酒店公寓。当时,被告的室友喝多了先回了房间,原告朋友在客厅,原告喝醉后去上厕所,上好厕所被被告推到房内锁上门与原告发生性关系。当时,原告刚经人介绍认识案外人张moumou不久,尚未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5月26日,原告与张moumou结婚,同年8月11日,原告生育一子张1。申报户口时,应派出所要求进行了亲子鉴定,排除了张moumou系张1生父。原告便与母亲在半岛酒店开了一个房间,约被告到场后告知被告张1系被告所生,与之协商亲子鉴定及孩子抚养问题,并进行了录音。次日,被告并未出现,而是找了一家鉴定机构,让原告带孩子先去,被告称将寄血样给鉴定机构,但鉴定出来双方没有血缘关系。原告怀疑被告邮寄的非本人血样,故要求重做鉴定,遭被告拒绝。此后,原告继续与被告交涉,被告置之不理。原告遂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所生之子张1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张1出生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至其18周岁止。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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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给付抚养费请求权带有浓重的财产内容,但由于其主要体现为身份利益请求权,关涉人的生存,故请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给予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是权利人无法独立生活,通常义务人只需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因而子女成年后追索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即成年子女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或母主张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应当在年满21周岁之前提出。【基本案情】原告朱某(曾用名:冯2),男,1999年1月10日生,至提交诉状日期2018年5月21日已年满19周岁。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冯1一次性付清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利息14,495元、教育及医疗费4,551元,合计69,04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1未作答辩。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朱某(原名冯2)系被告冯1与案外人朱2的婚生子。2004年4月20日,冯1与朱2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为:原告随朱2共同生活,冯1应从2004年4月起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每月10号之前支付)、并根据收据承担一半的医疗费和基本教育费(无意外情况,上下半年各结算一次),期限参照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冯1每月至少有一次的探视(休息日),暑假、寒假可酌情考虑。孩子随母姓。现原告年满19周岁,目前就读于XXX大学。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诉状日期)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就相关费用问题,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朱2于2008年1月15日出具给被告的《收条》(复印件)一份、被告于2007年10月23日出具给朱2的《支付条款变更声明》(复印件)一份,证明生活费被告付到2008年9月止,基本医疗费和基本教育费支付到2007年12月止。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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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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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来源:中国人大网整编:邢克清律师(电话1336311957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编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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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如何认定?遇“家暴”,如何处置?同居期间的“家暴”,能否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整编: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2015年12月27日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夫妻一方的子女还是双方的子女?是否“对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离婚时擅自转移银行存款或伪造债务,怎么办?你知道“被害幻觉妄想症”吗?患有“被害幻觉妄想症”的人实施暴力杀人行为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被刑事拘留或逮捕时,家属该怎么做?(非常重要)。买卖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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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夫妻一方的子女还是双方的子女?是否“对父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整编:邢克清律师(电话/微信13363119577)本期问题一:利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是夫妻一方的子女还是双方的子女?律师答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妻子在丈夫不同意或对丈夫有所隐瞒的情况下,单方实施异质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夫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期问题二:夫妻一方所立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遗嘱是否有效?律师答疑: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附:指导案例50号
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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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擅自转移银行存款或伪造债务,怎么办?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宋某某、雷某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经法院调解不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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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时,善待自己;两个人时,善待对方(深度美文)

有些东西,并不是越浓越好,要恰到好处。深深的话我们浅浅地说,长长的路我们慢慢地走。最好的状态是“我是爱你的,你是自由的”。可总是有那么多人态度是“我是爱你的,你是我的”。甚至只有最后一句。人间给我的唯一的好处,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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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可以反悔吗?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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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支招:因家庭暴力离婚时,如何维权?

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和睦相处,但遗憾的是,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现象仍然存在,家庭暴力问题作为离婚案件的重要诱因,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家庭的稳定与和谐。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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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实用了!原来离婚也要“做准备”,一定要看!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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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高发期竟然不是“七年之痒”,而是这个阶段!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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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赡养协议才是有效的赡养协议?赡养协议是否可以随便解除?

父亲去世前,三子女就母亲张老太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每人每月付给母亲500元赡养费。岂料一年后,张老太将房产无偿赠与了儿子李军,这下大女儿李丽、小女儿李菲都不愿意了。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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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将子女送人收养,收养关系有效吗?

我国有不少收养关系并非签订书面收养协议,也不办理收养登记手续,而是事实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后,这样的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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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父母的白发清泪,子女情何以堪?

二、由被告朱正方、朱立香于每年(含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给付原告朱绍昌生活费500元,由被告朱正德于每年(含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给付原告朱绍昌生活费500元。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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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的离婚案件案件,法院如何裁判?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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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媳竟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法院判决:给!

从生物学上讲刘某系孩子的父亲,按照婚姻法规定亲生父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鉴于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共同抚养孩子是双方家庭的不稳定因素,所以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为宜。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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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不闻不问不管怎么办?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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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和转发“婚家律师”

权威解读婚姻继承家事法律;关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裁判规则、裁判观点和裁判趋势;关注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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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宣判后蒋某以“一审法院错误采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抚养费41387.5元及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属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达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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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别丢了分寸!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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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无父亲配合,医院拒绝出具出生证明,法院:两个月内出具!‖ 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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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500元为宜。被告陈路程系原告陈长臻的亲生儿子,其对原告陈长臻负有当然的赡养义务,其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以每年3600元的标准负担赡养费,本院予以确认。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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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李某福诉李甲、李乙赡养费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李甲辩称,虽然自己身患残疾,妻子也长年患病,但他愿意与父亲同住。如果父亲坚持独居,他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如果将来父亲生病住院,他愿意承担一半医疗费。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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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3037?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学费27840元、生活费用60000元、培训费4770元、购买电脑费用6600元、购买羽绒服费用859元,共计99469元。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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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刘平诉孔霄离婚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生活困难”的界定:《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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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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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彭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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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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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王鹏与徐丽丽彩礼返还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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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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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韩理与杨延铭于2014年12月1日离婚,婚生女孩杨雨涵(2011年12月1日出生)归杨延铭抚养,韩理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现韩理以杨延铭不让看望孩子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起诉来院。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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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邢桂芝诉殷智刚占有物返还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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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张某诉程某身体权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2008年5月26曰,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托克托县医院及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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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翁某某故意伤害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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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原告李某与丈夫宋某某于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并经营。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介绍与被告杨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原告李某一直蒙在鼓里。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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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陈某某与梁某某子女抚养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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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黎某某与被告资某祥等六人赡养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资某祥等6人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黎某某赡养费200元(支付方式:每月5日前支付本月赡养费);原告黎某某的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六被告均等负担。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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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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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刘某某诉袁乙赡养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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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婚姻继承家事法律;关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裁判规则、裁判观点和裁判趋势;关注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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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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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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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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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郭某起诉与吕某离婚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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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贾某诉刘某赡养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10、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法[1989]38号】(1989年)
201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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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权威解读婚姻继承家事法律;关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裁判规则、裁判观点和裁判趋势;关注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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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刘某诉刘甲、刘乙赡养费纠纷案‖婚家法律权威解读

权威解读婚姻继承家事法律;关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裁判规则、裁判观点和裁判趋势;关注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倾向性意见。
201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