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刊】写给妇女节——中国女子图鉴
这几日,商家又开始欢呼雀跃了,打着丽人节、美人节的旗号各种促销。没错,比我们还想过节的其实是他们。
作为官方词典中的妇女,小编也想趁着“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说说中国女性地位。
说到女性的地位,很多男性朋友为此叫屈,家里的一片天明明都心甘情愿(或者被逼无奈)让给了女性,为什么还经常被称大男子主义?难道仅仅因为唱了一首《三十岁的女人》?
当然不是,男女间的平等从来就不是语言的屈服,外貌的宠溺,而是内心的认可与尊重。
而这种认可与尊重又渗透到方方面面,包括婚姻家庭、社会、经济权利等。女性作为两性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多重要,毋庸赘言!
今天的“巾帼不让须眉”、“妇女亦顶半边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不妨跟着小编一起看看中国女性地位的发展史。
母系氏族社会
上古神话记载,四海八荒本是一片混沌之态。幸有女娲开世创物,抟土造人,才创造了人类社会。
最初人与人之间保持着自然平等关系,并没有男女的劳动分工,他们过着原始公有制的生活。
到了母系氏族时期,逐渐有了分工。男子狩猎,女子采集果实。由于狩猎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与不确定性,因此这个时期的人们主要还是靠女子采摘的果实果腹。何况茹毛饮血这种饮食结构也是非常的不健康。
马克思一直在强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凭借着天生的采果子技术优势,女性很快战胜了男性,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主要支柱。她们不仅会采集果实,还承担着繁衍后代的重任。所以在母系氏族时期的社会舞台上,女性靠着自己的力量顶起了一整片天,备受推崇。
那个时期,孩子的血统也仅维系在母亲身上,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因此在众多神话传说中,帝王的爸爸们都充满了荒诞色彩:
比如说尧的爸爸是妈妈对龙的一种感觉;
而禹的爸爸是一颗叫薏苡的植物;
商朝祖先的爸爸则是一颗燕子蛋;
周朝祖先的爸爸就更玄乎了,是一串脚印。
《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王充《论衡·诘术篇》说禹的祖先之母吞薏苡而生,商朝祖先契是其母简狄吞燕卵所生,周朝祖先稷是其母姜嫄履天帝足迹而生。
父系氏族社会
女性的地位属于典型的高开低走。为什么低走呢?
恩格斯知道,他在《起源》中指出,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是人类经历的最激烈的革命之一。但这一革命并不需要侵害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似乎是一个十分自然的过渡。
前一句整的有点虚,我们直接看后边这句。一言概之,社会发展的自然规律导致了母权制的沦落。
社会生产力发展了,剩余产品自然就多了,掠夺与战争也会紧随其后。而战争中恰恰需要男性的力量,男性也因此依靠这种力量有了自己的奴隶以及私有财产。
经济基础再次决定了上层建筑,父权制取代了母权制。
周朝
男性统治者为了巩固和强化男性的支配地位,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伦理的信条,目的有两个:规范社会、桎梏女性。
《诗经》中曾描写到:“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就这样,男女从出生时便被定义为“璋”“瓦”之别,有了不平等的地位。这帮人全然忘了大家本都是黄泥巴水挥洒而成。
婚姻地位
周朝,女子的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嫁者,家也,妇女外成,以出适为家)。
经济地位
自给自足经济模式下,经济权也只能体现在家庭中。所以,周朝的婚后女子过得很惨,只能无休止的干活,不享有家庭财产的自由支配权,夫妻财产属丈夫单方享有。(《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在继承权方面,男女的继承份额也不一样。长姐的继承份额不能跟兄长相等,也不能跟名分低于自己的弟弟相等。
长姐尚如此,妹妹就不用提了吧。
秦朝
婚姻地位
秦朝,女子的婚姻地位出现了回暖拔高之势——可以自由恋爱了。
不但如此,那时的整个社会都在崇尚白首不相离的美好爱情。(凡取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娄吉。以奎,夫爱妻;以娄,妻爱夫。)
是不是有种回到现代的感觉?不得不说,这得归功于法律的力量。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的是法家思想,讲求的国家利益至上,法律至上。并没有那么多的道德束缚。
因此家庭立法方面,秦朝法律规定妇女有婚姻自主权,并保护合法的婚姻。不但如此,还规定了女子可杀死通奸的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
经济地位
秦朝女子幸福指数比较高,主要体现在可以自由的买买买上。
秦朝法律规定,女子在婚后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听听,这是多么有安全感的词汇,法律的保护啊!当然,女子在犯罪的情况下,财产会归其丈夫所有。
不管如何,秦朝女子有自己的钱了!这是一个伟大的进步!
唐朝
婚姻地位
唐朝是一个崇尚自由开放的年代,女子更是敢于追求自身美感,服饰、妆容更是体现了极度的开创性意识。
因此,唐朝的女子婚姻地位还是挺高的。
1、可以自由结婚
《唐律》规定,男女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甚至私订终身,只要二人情投意合,任何人不得干涉,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
2、可以自由离婚
《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协议离婚。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还记得《大唐荣耀》中虐哭众人的建宁王李倓与慕容林致的和离书吗?有法可依!
促裁离婚。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但又规定了“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强制离婚。夫妻双方发现另一方对自己族人犯有殴杀、奸杀、谋害等罪行时,上报官府判决强制离婚(“义绝”)。对于不合法的婚姻,法律也不保护,也会强制离婚(违律结婚)。
社会地位
唐朝是女子社会权利最多,参政最多的时期。除了历史上唯一的女皇武则天,还有历史上唯一一个以军礼下葬的女将军——唐初高祖李渊之女平阳公主。
明朝
婚姻地位
明朝立法向来残酷。对女子的禁锢上更多的体现在程朱理学思想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大明律》明确规定,丈夫死后,女子不得改嫁。(“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
此外,明朝女子的读物也很枯燥,大多为《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类书籍。
对于明清两朝的女子来说,不改嫁、守贞节,唯一能得到只是冰冷的牌坊罢了。
经济地位
明朝,女子唯一的幸福感就是有钱买!买!买!
那时,江南的商品经济昌盛,很多女子以“女红末业”纷纷下海经商,赚了不少钱,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女子养家的风俗。
清朝
一个学者试图将女蜗力证为男人的朝代。对于女性来说,最好的消息就是大清已经亡了!
民国时期
受西方男女平等思想的影响,孙中山在 “民族民权民生”的三民主义,提出了女权,鼓励女子参政,民国成立后国家又颁布律令保护女性,国民党改组后,中央党部设立了妇女部以保障妇女权利。
(“男女平权一事,文极力鼓吹,而且率先实行。总统府公宴,参议公宴,皆女客列上位可证也”)。
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之后最响亮的口号就是妇女解放了,妇女能撑半边天!而后就用法律说话吧。
1950年《婚姻法》强调,实行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恋爱自主,婚姻自由,取缔娼妓和童养媳制度。
1953年《选举法》规定,“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女性权利的条款。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女性的权益还有了特殊的保护和照顾,包括在人身权利方面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在劳动权利方面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等等。
结语
古人喜欢将女人喻为花,那三月的天儿,阳光柔和,正是花儿娇媚。
愿每位女性,既能温柔待自己,又能被人温柔以待。
提前祝大家:节日快乐!
那么,您是否也有自己的法律见解?您是否也有自己的法律实务秘籍?
不如,写下来与我们一起分享可好?
稿件一经采用,将刊登于律商联讯在线平台
投稿邮箱:China.Content@lexisnexis.com
点击查看往期文章:
【特刊】LinkedIn、WeChat、微博,企业社交媒体联系人归属权花落谁家?
【特刊】Legal Research, 这些窍门会让您事半功倍
【特刊】七月暑期档,玩的就是你——游戏改编影视的那些“坑”【特刊】法律小编的NBA漫谈【特刊】职场无所畏,知法不可少【特刊】粽叶飘香话“非遗”,龙舟竞渡有说“法”【特刊】跟着我,左手一个童年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