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曼德维尔,我想要说的是,那些 jeu d'esprit(妙语)引导他作出的思考,标志着秩序的进化及自发形成这两个孪生观念在近代的一次明确突破。它们很久以来便呼之欲出,往往已有触手可及之势,然而当时却缺少强有力的声张,因为17世纪的理性主义大大埋没了早期在这个方向上取得的进步。在回答社会和经济理论的具体问题方面,曼德维尔或许贡献甚微,但是由于他提出了正确的问题,他的确揭示出了在这个领域存在着一个理论目标。他大概还谈不上已准确揭示出一种秩序如何无需设计而自发地形成,但是他已非常清楚地说明,它确实形成了,从而提出了首先由社会科学、后来由生物学的理论分析加以说明的问题。
3. 那么,由曼德维尔所推动的思想,现代读者已经十分理解了吗?曼德维尔本人又知道多少呢?他的主要见解是逐渐而间接地产生的,是在他捍卫自己最初那种私心之恶常有公益之果的奇谈怪论时,无意之间产生的副产品。通过把一切出于私心而做的事情视为罪恶,并认为只有让行为恪守纲常才是美德,他不难证明,我们应当把大多数社会利益归因于据此标准只能称为恶的事情。这并不是什么新发现,而是像有关这个问题的任何思考一样古老。托马斯·阿奎那不是也同意这样的说法吗?—— multae ulilitates impedirentur si omnia peccata districte prohiberentur(禁绝罪恶,有益之事亦将受阻)。这种见解常见于过去一个世纪的文献,尤其是通过拉罗什富科(F. de La Rochefoucauld)和培尔( Pierre Bayle)的著作,一个少年时代就受伊拉斯谟和蒙田思想的濡染、机智而又有点玩世不恭的头脑,不难把这样的见解发展成一种社交奇谈。然而,当曼德维尔开始把自私的动机同它所产生的行为给别人带来的利益作道德上的比较时,他便让自己陷入了一场无论是他本人还是至今为止的后来人,都未能完全从中挣脱出来的噩梦。
古希腊人这种在漫长的时间里一直支配着人类思想、至今仍然余威犹存的二分法,是对所谓的自然现象(physei)和人为或习惯现象(thesei or nomo)的区分。显然,自然秩序,即 kosmos,是既定的,它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然而还存在着另一种秩序(他们也为它起了个特别的名称:taxis,我们会为此而妒忌他们),它是人类有意安排的结果。但是,如果所有明显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物,从这个意义上说都是明显的“自然现象”,而所有人类行为有意造成的事情都是“人为现象”,那些作为人类行为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结果的现象,便没有容身之地了。人们经常发现,在社会现象中存在着这种自发的秩序。但是由于他们不了解这种牢固的自然/人为用语的歧义性,他们便竭力想用这种术语去表达自己看到的事情,于是造成了不可避免的混乱:他们会把某种社会制度说成是“自然的”,因为它从来不是有意设计的,同时又会把这同一个制度说成是“人为的”,因为它是由人的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