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提起或被动遭遇多起知识产权纠纷遭问询,拟上市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答复?
自2019年开板以来,科创板无疑成为当下资本市场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知识产权作为科创板上市企业科创属性的重要体现,是信息披露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知技IP通过对申请科创板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委问询函及企业回复等信息进行筛选,并结合相关政策文件,分析科创板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注意的要点以及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旨在助力科技创新型企业早日上市。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翱捷科技”)于2020年12月15日提交上市申请,经过上交所多轮问询,其中涉及到“发行人存在多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可能会对发行人造成的影响以及潜在的法律风险”等问题。2021年6月25日,翱捷科技顺利通过上市委会议的审核,目前已提交注册。
上交所首轮问询
上交所第二轮问询
上交所现场问询
发行人答复(仅摘录要点)
律师建议
通过翱捷科技主动提起或被动遭遇多起知识产权纠纷仍成功过会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核心技术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重大诉讼等对企业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仍是上市委持续关注的重点问题。
翱捷科技在上市过程中,其作为原告分别向其竞争对手移芯公司提起两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标的额分别为1.9亿元、4500万元,上市委对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技术泄密的风险进行了问询;在其申报后,竞争对手展讯公司及移芯公司对其提起多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以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上市委对该系列纠纷的案件进展、发行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是否存在故意专利侵权的情形、是否需要按照惩罚性赔偿的要求测算不利诉讼结果以及案件可能造成的影响等情况进行了详细问询。翱捷科技在答复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详细论述上述争议未对应发行人的产品、无对应的营业收入,亦不涉及发行人在研产品,其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不需要承担诉讼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或赔偿责任;其作为被告的专利侵权诉讼,每个案件均通过详细对比分析,得出其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结论,并由专利诉讼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和第三方鉴证机构出局出具鉴证意见;针对竞争对手提起的多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发行人答复被申请无效宣告专利具备稳定性,不对应发行人核心技术,不属于发行人核心专利。此外,翱捷科技表示发行人作为被告的专利侵权纠纷均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文件申报后发生,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指向性;发行人的高速成长给竞争对手造成了品著的危机感,存在招致竞争对手以阻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为主要目的提起的诉讼的可能。涉案技术均系自主研发或有第三方来源,发行人并未接触过竞争对手的相关知识产权,并无侵权的故意。最终,翱捷科技成功通过上市委审核。
由此可见,科创板上市过程中企业主动提起或被动遭遇知识产权诉讼并不会必然导致上市失败,我们对拟上市企业针对上市委问询的答复技巧方面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夕或上市过程中发现竞争对手侵犯己方知识产权的行为,欲采取诉讼方式维权时,应当对可能引起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即使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会因企业存在核心技术泄密、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等风险引发上市委的关注。
第二,拟上市企业因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而遭遇上市委问询时,应当结合诉讼的具体情况对相关诉讼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进行详尽论述,如所涉商业秘密或专利未对应发行人的产品且无对应的营业收入、无对应的在研产品或被告的侵权产品仍在研发阶段尚未销售不会对发行人的同类产品产生影响等。
第三,知识产权诉讼狙击是竞争对手阻碍拟上市企业上市进程的常见策略之一,知识产权诉讼狙击可能发生在企业上市前夕、申报之后、甚至在上市之后,拟上市企业通常无法预测及控制竞争对手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时机及策略。
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其竞争对手提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诉讼而遭遇上市委问询时,应当针对涉案知识产权与自身技术方案进行详尽地对比分析,并聘请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出具法律意见、聘请第三方鉴证机构出具鉴证意见,通过多种方式、从多个角度充分论证,以得出企业不存在侵权或侵权可能性极低的结论;此外,拟上市企业还需对知识产权诉讼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披露并提出应对方案,如败诉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实际控制人出具损害赔偿承诺函等,以说明知识产权诉讼并不会对拟上市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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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莹
高级合伙人律师
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
13584850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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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嘉
实习律师
知识产权业务部
专注商标、不正当竞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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