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瞎传“南京彭宇案”了,真相是:彭宇承认撞人了![@裸嘢李 转]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瞭望》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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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嘢李 :对于任何事情,如果只有一种声音或者只允许一种声音,才是最可怕的。有一网友@陈冰律师 一直坚信“聂树斌和呼格吉勒图再审判决才是枉法裁判”并为此竭力呼吁。很遗憾,我无力通过本公众号将其“孜孜论证”展现给大家,今天见他朋友圈转发了这个与“主流观点”相悖的帖子,我转发出来,目的只有一个:请允许我保留我与你不一样观点的权利。
肇始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至今仍在深刻影响着这个国家。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被指为翻版“彭宇案”。而这,只是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同版本“彭宇案”的缩影。更多精彩请加微信54446700,注明读者。
司法个案屡遭传媒舆论围观,成为学界对于这一现象的注解,有学者甚至提出“司法不必直面媒体”的主张。当下,如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媒体的反思,更需要司法界本身的深思。
■翻版“彭宇案”频上演:都是媒体惹的祸?
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在去年7月24日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备受争议的许云鹤案和吴俊东案。这两起案件分别被舆论冠以天津版和金华版“彭宇案”,一度引发关注。
其实,这只是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上演的不同版本“彭宇案”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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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这些案件而来的,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一系列见死不救的报道——杭州、福州、北京、武汉等多地发生“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现象,其中,2011年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更引起整个社会对人性的拷问。
而在所有这类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链接或指向了南京彭宇案。
“公平地说,彭宇案一审判决绝对不是当代中国社会见死不救、好人没好报的道德滑坡的始作蛹者,甚至也不是这一现象成为一种社会信念的起因。”
尽管如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还是指出:勿庸讳言,在“彭宇案现象”的形成、发展、直至大有“丁蟹效应”(又称“秋官效应”)似的“自我应验”趋势中,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新闻媒体对于社会心理的形成扮演着推波助澜的重要角色,值得新闻界深刻反思和警惕,更是司法与媒体关系中值得重视的课题。
这种主张,似乎也得到了中国官方层面的印证。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日前就四起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指出,“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以彭宇案为例指出,“媒体的介入使得案件发生急剧性、戏剧性的风云突变,而产生此种效应的真正原因就是媒体在报道该案时不是客观地报道案件,而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行了‘越俎代庖’式的推定,对案件事实发表评论。”更多精彩请加微信54446700,注明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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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片面报道不但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舆论压力。”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进一步指出,这种先于司法审判给案件作出定性,对案件当事人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新闻报道,是造成传媒与司法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传媒与司法: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从8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到“李芊非法行医案”虚假新闻事件,都一再提醒网络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处理的重要性。
事实上,协调新闻自由与保护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持久战,即使在新闻自由保护与司法权威都堪为举世无双的美国,最高法院也被批评“一直未能调和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
分析称,这种紧张关系源于媒体与司法各自(及共同)的使命与特征决定的,因为媒体代表着大众的声音,而司法的本质是尽其所能解释法律、而非迎合大众观点。为此,有学者甚至提出“司法不必直面媒体”的主张。
“在现代社会中,媒体自由报道和司法独立审判是两种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认为,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址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独立审判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郑保卫亦认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传媒与司法的共同目标。传媒与司法之间应该是合作者而不是对立者,二者应良性互动。
他进一步指出,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媒活动与司法活动之间存在的差异。这些差异包括媒体和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标准不同;媒体的时效性要求与司法的运行程序有矛盾;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相冲突等。因此,传媒在报道司法个案时应尊重司法的专业性要求,把握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
具体而言,在自觉维护司法尊严的同时,传媒应明确监督司法工作的范围,尤其应明确对司法个案关注和监督的边界,因为这是媒体监督的重点领域,也是传媒与司法产生矛盾的“重灾区”。
在郑保卫看来,更为重要的是,新闻媒体不应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审判。他举例指出,“在彭宇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用价值判断代替了事实判断,用观点表达代表了真相调查,从而干预了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性遭诘问:应以公开促公正
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彭宇案”及其“蝴蝶效应”的大量反思中,媒体频遭质疑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将视线投向司法界本身。
傅郁林指出,“媒体的标签化报道误导公众固然违反新闻伦理,但媒体报道直接影响到由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官(而不是作为普通公众的陪审团)作出的司法结果,这一现象的高频发生无疑是对中国司法独立性的诘问。”
他以彭宇案为例指出,当在第二次庭审中陷于事实不利地位时,彭宇在第三次庭审中引入媒体监督,而一审法官则乱了方寸——在根据彭宇的自认、结合当班交警电子笔录、通过传讯交警和原告儿子等目击者当庭质证、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已经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可能担心理由不够充分,画蛇添足地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了冒犯道德信仰的事实推定。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判决引起轩然大波之后,面对巨大舆论压力,二审法院更是谨小慎微,在已找到事发当日交警记录、完全可以确认两人相撞事实的情况下,却在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的保密条款,赔偿责任和数额都不得公开。于是,彭宇案的真相一直云里雾里,广遭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当然,如果法院只是单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案结事了,而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也无可厚非,但遗憾的是,该案并非单纯如此。
鉴于此,傅郁林指出,最应该从彭宇类案中深刻反省的还是司法界本身。
“对于一些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官能否顶住舆论压力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郑保卫指出,司法审判不应受舆论过度干扰,还要注重防止来自行政机关等方面的外界干预。
事实上,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司法个案屡遭传媒舆论围观的现象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司法公开则显得尤为重要。
在郑保卫看来,积极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司法机关应主动支持媒体报道,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更不能以反对“媒介审判”为由拒绝媒体监督。
“而对于媒体报道中的越界行为,法院应依法进行规范和处罚,比如建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罚,也可发布司法禁令对有关媒体不当报道进行阻绝,而对不遵行司法禁令的行为,则可以以妨碍司法为由加以惩戒。”张志铭说。
延伸阅读:
数年前“南京彭宇案”的“真相”公布——
南京政法委:彭宇承认撞了人
“小悦悦事件”后,全国各地屡现“老人摔倒无人敢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均被归咎为“彭宇案”的影响。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据介绍,在接受记者采访前,南京政法部门已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同意。
■官方说法“彭宇确实撞人终赔万元” |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治疗费用需数万元。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13.6万元。后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同时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之后坊间传闻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但和解内容从未公布。
对此,刘志伟表示,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公众误读“不当推论、知情不报酿恶果” |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如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做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事发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付出200多元医药费,一直未要求返还的事实,法官认为,这个钱给付不合情理,应为彭宇撞人的“赔偿款”。这些不恰当的分析推论,迅速被一些关注彭宇案的媒体抓住、放大,引起公众的普遍质疑与批评。
其三,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处理官方首次承认相关人员受处分 |
刘志伟表示,“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彭宇案”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据了解,此前曾传出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被停职,但相关人士称只是调离。
刘志伟表示,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
其次,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保障热点案件的公众知情权,妥善处置为当事人保密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关系。
■官方还原的事件真相 |
2006年11月20日
彭宇下公交车时无意撞倒徐寿兰致其骨折。之后徐将彭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2007年4月26日
第一次庭审,彭宇妻子代其出庭答辩时未说彭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
第二次庭审,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7月6日
第三次庭审,由于事发当日接出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
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但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0月初
南京市中院进行调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出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
二审开庭之前
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发表相关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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