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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系列 | 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李晓敏 观韬律师事务所
2024-08-25
摘要 


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企业如何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并做到合法合规,职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企业和职工关切的问题,本文就北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问题进行了梳理。


全文共3135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李晓敏

责编 | 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  孟静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爆发恰逢鼠年春节,使原本喜庆的气氛笼罩在阴霾之中。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近日国家及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等问题的新政。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企业如何发放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并做到合法合规,职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企业和职工关切的问题,本文就北京地区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及相关待遇问题进行了梳理。





延长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对于该假期的性质,相关部门并未明确,但可以肯定的是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有观点认为应当按休息日来认定,理由是只有休息日才可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不能补休。但笔者并不认同,因休息日为无薪假期,笔者更倾向于认为春节延长假期属于为应对突发事件而设立的特殊假期,属于带薪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2月2日原本即为周日、休息日)工作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根据职工适用的工时制度支付加班工资。对适用标准工时制的职工不予补休的,按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对于适用综合计算工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对于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则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如职工在1月31日和2月1日休息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出勤对待,正常发放工资。


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为应对突发事件而设立的特殊假期,故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年休假折抵春节延长假期。如职工已经申请了年假,单位亦应将延长假期期间从申请的年假中扣除。由于2月2日本身即为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之中,故只扣减2天而非3天。





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亦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北京市人社局进一步明确此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 号)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因此,疑似患病职工在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出勤对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的工资待遇


对于确诊患病的职工依法进入医疗期,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或双方约定支付病假工资,如无规定或约定,则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发放。但需注意的是,北京市最低工资中不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隔离期间的工资待遇


根据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14日。


对于居家观察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此种情形下,应视为职工正常出勤,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如无法安排居家远程办公,可以安排职工休年假,如用人单位有福利年假,建议优先安排职工休法定年假,在法定年假不足观察期的,再安排休福利年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3)如无法安排年休假,单位也可以安排职工调休即先休假后补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如上述三种方式均无法安排,也可以按职工休事假处理。但事假为无薪假,职工休事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职工工资待遇


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地区交通关停,导致部分职工无法及时返京。如时间较短,可以参照上述四中的方式处理。如时间较长,单位需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的出差职工工资待遇


根据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因此,因疫情滞留京外的职工,用人单位仍应按出勤对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如职工从疫情发生地区出差返京,按规定需居家隔离14天,在此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北京市人社局并未明确,可以参照上述四中的前三种方式处理。由于职工因公出差,居家隔离期间不建议按照事假处理。


如职工出差感染新型肺炎或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职工感染新型肺炎,享受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按照职工出勤对待,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如职工因感染新型肺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单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受疫情影响,单位停工、停产的职工工资待遇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期间的工资,北京市的标准为最低工资的70%。因此,因疫情导致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月的,根据职工是否提供劳动来确定,如提供了正常劳动,按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支付;如未提供正常劳动,则可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70%支付。





受疫情影响,单位采用灵活方式下的职工工资待遇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北京市进一步明确,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如用人单位申请综合工时安排职工轮岗调休,应当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并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在批准的综合计算周期内,如职工工作时长不足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额,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如职工工作时长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则按日工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如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计算周期尚未结束的,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单位应按日工资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


本文仅为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一般解读,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和建议,如果您有特定的问题,请与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联系咨询事宜。


作者简介李晓敏是观韬中茂北京办公室律师,副教授,具有法学与经济学教育背景,曾在北京高校担任法学教师、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执业领域为公司业务、劳动人事业务及争议解决等,尤为擅长人力资源合规管理、员工安置及谈判、人力成本筹划、法律实务培训等服务,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现为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Email: lixm@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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