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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空难八问八答: 工伤职工可实现“三赔”?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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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专家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全国首家劳动法庭特聘专家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2022年3月21日14时38分许,东方航空公司客机MU5735航班(昆明—广州)发生空难,机上共有132人,其中旅客123名(无外籍旅客),机组人员9名(飞行员3名,乘务员5名,安全员1名)。

3月22日晚,国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广西梧州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称,东航MU5735航班于3月21日13时16分从昆明起飞,14时17分保持巡航高度8900米进入广州管制区。14:20管制员发现飞机高度急剧下降,随即多次呼叫机组,但未收到任何回复,14:23飞机雷达信号消失,后经核实,飞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境内坠毁。截至目前,未发现机上幸存人员。事发飞机为2015年6月22日引进,共飞行8986架次,总计18239小时。

这次空难是中国民航史上的黑暗一天。空难给100多个家庭带来极大痛苦和损失。空难发生后,不可回避的就是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搜救工作仍在继续进行,我们已经看到了飞机残骸、乘务员的证件、旅客的钱包、身份证... 每个人都期待着奇迹出现,哪怕很微弱。更希望本文关于死亡的赔偿金额永远用不到。)


一、“321”空难是本世纪中国第几起民航事故?
答:第七起。

1. 2000年6月22日下午3时左右,武汉航空公司(湖北恩施-武汉)运七型客机在武汉郊区坠毁,坠地时将一泵船撞毁(7人)全部遇难。空难中共有49人死亡。

2. 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北京-釜山)航班在韩国庆尚南道金海市坠毁,机上共有155名乘客和11名机组人员,死亡122人,失踪6人,幸存者38人。

3. 2002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麦道82飞机在大连海域坠毁。机上103名乘客和9名机组人员全部罹难。

4. 2002年5月25日,台湾“中华航空公司”CI611班机在澎湖附近海域坠机,乘客和机组人员共225人全部死亡。

5. 2004年11月21日 8时21分,MU5210航班(内蒙古包头-上海)坠入南海公园的湖里,遇难人数为55人,其中机上53人,地面2人。

6. 2010年8月24日22时10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哈尔滨-伊春)客机在伊春林都机场跑道690米处场外提前接地坠毁,客机断成两截,部分乘客在出事时被甩出机舱。机上共96人,其中42人遇难,54人生还。



二、职工出差遇到空难是不是工伤?
答:是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了本次航班,不幸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亡)。
此外,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的二,也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2011年7月6日)即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三、机组人员遇到空难是不是工伤?

答:毋庸置疑,当然是工伤。机组人员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工亡的标准包括哪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多少?

答:工亡的标准(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94824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1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22〕3号),核定2022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948240元,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即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全国统一,同命同价):948240元。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五、职工遇到空难后,如何申报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当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六、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和航空公司民事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答:可以。我国航空公司对每名旅客赔偿责任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托运的行李、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不管旅客有没有买保险,这些赔偿都是可以得到,属于法定责任保险。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除了医疗费外,受害者或者其近亲属应该得到“双赔”,即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和民事赔偿。


七、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和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答:可以兼得。

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赔偿,包括航空意外伤害险,乘客自身投保的各类意外险、意外医疗保险、终身寿险、定期寿险等包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的险种。

对于买了航空意外险的乘客,保险公司根据与乘客订立的航空意外险合同进行赔偿,空难死亡乘客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家属可以依法获得保险赔偿。航空意外险的保额根据投保确定金额。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7年第二期)刊登了“安民重、兰自姣诉深圳市水湾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要旨是: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意味着商业保险的赔付不影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综上,本次空难中的工伤职工有可能实现“三赔”,即:1.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2. 航空公司民事赔偿(法定责任保险);3. 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赔偿。


八、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答: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对空难死者家属的赔偿,不属于死者遗产。如果本次事故导致死亡,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该赔偿金为遗产为由提出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地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没有人知道,

明天和意外哪个会先到来。

愿所有航班都能起落平安!

愿所有人都能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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