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控漏洞】镇政府会计七年间贪污7000多万去赌球,一审被判无期
在长达七年的时间,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7745万元,并将上述公款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
其套取相关款项的手法,主要是利用了财政管理的漏洞和其他同事的疏忽和对其的信任。
第一、以假换真重复报账。开始做账的时候确实有真实的项目、真实的支出,后来其就偷偷的将真的发票用假的发票换下来,然后拿着真的发票和领导审批的复印件再重新报一次,将钱套取出来(这样档案中的发票就是假发票)。
第二、抽取发票重复报账。开始做账的时候有很多张发票,其偷偷将其中的部分甚至全部发票和领导审批的材料抽出来,然后再拿着发票和领导审批材料重新再报一次(这样之前的档案中就会没有发票和审批资料)。这两种方式主要在027的帐户上操作。
第三、无中生有虚构套取资金。2015年开始,主要是在021、144的帐户上操作,这点是其利用了出纳对其的信任,其通过虚构出来的项目、支出向出纳套取资金。由于出纳一般月底才对账,问其要相关发票和领导审批单据时,其就以放在其这里保管为由糊弄过去,他们出于对其的信任也没有向其追要。
此外,其还通过虚增工资金额的方式套取公款。
其将上述款项主要是用于归还其赌球的赌债。2012年下半年,其同学邓某2介绍其参与网络赌博,在一个叫“皇冠网”的网站上通过手机下注,从此其渐渐迷上了网络赌球,后来还经常去澳门赌博。这么多年算下来,其套取出来的7000多万元都赌博输了,其中网上赌球和其亲自去澳门赌博输的钱都是对半。
评论:从形式上看,该政府机构的财务管理,不相容职务(会计和出纳由不同人员担任行了分离),对所有资金支出也建立了审批流程,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作为政府机构,相信也经常接受各类监督和审计,然而七年时间,一个镇政府的小小会计贪污7000多万元公款,却迟迟未被发现,个中教训值得反思。
对很多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来说,迫切需要提高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强反舞弊机制构建,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形式主义的内控。
笔者之前一篇文章《莫让风控体系成摆设》,希望所有单位的内控体系不要成为马其诺防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1刑初53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住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世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树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77455170.23元,并将上述公款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吴某1、邹某、邓某1等人的证言;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钟世昌辩护称蓝某某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且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77455170.23元。其中,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金额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46258.30元;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通过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77308911.93元。被告人蓝某某将上述公款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中共广州市花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函》、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实:2017年1月9日,纪检机关对梯面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蓝某某贪污公款7000多万一案立案审查,随后将该犯罪事实及相关材料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处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1日对蓝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
2.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蓝某某工作简历》《花都区用工劳动合同》《梯面镇财政所资料》以及蓝某某户籍信息等证实:被告人蓝某某于2010年至2016年间担任梯面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兼梯面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主要负责梯面镇政府、梯面镇财政所的会计等工作。
3.查获的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证实: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蓝某某以虚增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等方法套取政府财政公款共计77455170.23元。蓝某某对上述书证予以签认。
4.证人吴某1(梯面镇财政所出纳)证言证实:1990年5月至2014年4月,其担任梯面镇财政所出纳,在其退休前,蓝某某是该所会计。蓝某某负责以下账户的会计账:财政所基本户(账户尾号0144)、财政所名镇建设专户(账户尾号0027)、财政所税收工作站专户(账户尾号0021)、财政所污水管理专户(账户尾号0017),账户法人的私章由会计蓝某某保管。工程款的支出流程是:申请资金的单位向镇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财政所所长、分管财政的镇领导和镇长签批后,通过所长吴某2或会计蓝某某、廖某金转交给其,并告知其这笔资金申请可以支出时,其就在空白支票上盖上相关账户的财务专用章(账户尾号0144、0021、0027、0017等)和其作为出纳的私章后,交给廖某金去打印支票,由蓝某某加盖出款账户对应的账户法人的私章,之后由其通知申请资金的单位或部门前来签收支票,留下支票存根、申请资金的报告、发票等材料。2010年,所长吴某2决定调整开打支票程序。因其不会使用电脑,所长让蓝某某代为录入电脑记账系统、打印支票、盖所长的章和审核报告。其发现蓝某某提交的经费申请报告经常有多次或重复支付的情况,但因资料齐全,其无过问。其也发现过蓝某某有通过篡改工资表,编大自己工资数额的方式套取公款的现象,其要求蓝某某把侵吞的公款退回。
5.证人邹某(梯面镇财政所出纳)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其担任梯面镇财政所出纳,蓝某某是财政所会计,负责以下账户的会计账:财政所基本户(账户尾号0144)、梯面镇政府账户(账户尾号6479)、财政所税收工作站专户(账户尾号0021)、财政所名镇建设专户(账户尾号0027)、财政所工资专户(账户尾号0196)。关于工程款的支出流程,申请资金的单位向镇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财政所所长、分管财政的镇领导和镇长签批后,通过所长廖某金或会计蓝某某转交给其,并告知其这笔资金申请可以支出时,其就在空白支票上盖上相关账户的财务专用章(账户尾号0144、0021、0027、0017)和其作为出纳的私章后,交给蓝某某去打印支票并加盖出款账户对应的账户法人的私章,由蓝某某通知申请资金的单位或部门前来签收支票,留下支票存根、申请资金的报告、发票等材料。由于其刚到财政所任出纳时业务不够熟悉,前任所长吴某2让蓝某某代为录入单位的电脑记账系统,2016年7月前任所长吴某2调离财政所,蓝某某代为录入单位的电脑记账系统的情况就一直持续。后来接替其工作的出纳去到银行打印对账单时,发现银行对账单余额跟单位的出纳账上的余额不一致,就把该情况告诉所长。财政所通过自查才发现蓝某某做假账亏空公款的情况。蓝某某挑其比较繁忙的时候向其要盖了账户财务专用章和其作为出纳的私章的支票,而不交有领导批示的请示报告等材料。其出于对他的信任就直接给了他,等到月底核账的时候其多次要求他给支出资金的相关材料,但是蓝某某经常会用各种理由回避、拖延,称这些材料不着急整理,但他会直接打印一张网上银行对账单给其用来核对账目以及记出纳账,所以其就没有及时向他追要相关材料。其还听查账的同事说蓝某某将以前确实存在的发票和领导审批的材料从档案中抽出来重新一次或多次向出纳套取支票。
6.证人吴某2(梯面镇财政所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至2015年7月,其担任梯面镇财政所负责人,2010年下半年,蓝某某到梯面镇财政所负责镇政府和财政所会计工作,兼管农村会计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2011年左右因为财务系统软件的升级,出纳吴某1不懂电脑财物电算化,所以其就要求吴某1进行手工做财务账,然后把电算化的财物账交给蓝某某去做。因其对人员疏于管理,导致蓝某某有机会重复报账、虚报工程项目款,进而贪污公款。
7.证人张某(原梯面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2月到2013年12月期间,分管财税工作。当时财政所作为政府的内设机构,所长是吴某2,出纳是吴某1,会计是蓝某某。
8.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其和蓝某某是初中同学,关系较好,其和蓝某某经常到澳门赌博。2012年至2016年间,其通过网上开设的赌场,向蓝某某提供“皇冠网”账号及密码,供蓝某某非法投注足球比赛,其从中非法获利相应回水。蓝某某在该网站投注约有三千万元,其从中获利约六十万元。
9.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其通过一名外号叫老五的朋友拿到了一个皇冠赌球网的三级代理账号,之后其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了四个会员账号,分别给梯面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同事蓝某某等人使用,其从中抽水获利。根据其银行流水可以计算出来蓝某某投注了约两百万元。
10.广州市安达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审证字第00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财政所账号的银行存款记账凭证存在异常情况,存在同一事项重复入账,原始单据与记账凭证内容不符的情况。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财政所资金非正常支出总金额合计77455170.23元。
11.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花价认定[2017]10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奥迪牌Q7小型越野客车鉴定价格为81.5万元。
12.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09年后担任花都区梯面镇政府会计兼财政所会计,负责镇政府跟会计有关的财务工作。其掌管的账户一共有五个,其动用了其中三个农商行帐户的公款,其中尾号144是基本户。144主要支付政府的日常开支,027主要是支付名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工程,021也是专项资金支付,这些钱都是政府的公款,都是从区财政局拨付下来,本来是应该支付相关项目的资金。经其辨认,尾号021帐户中共有20多笔是其套取侵吞的公款,合计1600多万元;尾号027帐户40多笔是其套取的公款,合计为3000多万元;尾号144帐户共有20多笔是其套取的公款,合计为2000多万元。上述金额累计约7000多万。上述帐户的款项的来源,都是梯面镇政府和财政所的公款,其套取相关款项的手法,主要是利用了财政管理的漏洞和其他同事的疏忽和对其的信任。第一、以假换真重复报账。开始做账的时候确实有真实的项目、真实的支出,后来其就偷偷的将真的发票用假的发票换下来,然后拿着真的发票和领导审批的复印件再重新报一次,将钱套取出来(这样档案中的发票就是假发票)。第二、抽取发票重复报账。开始做账的时候有很多张发票,其偷偷将其中的部分甚至全部发票和领导审批的材料抽出来,然后再拿着发票和领导审批材料重新再报一次(这样之前的档案中就会没有发票和审批资料)。这两种方式主要在027的帐户上操作。第三、无中生有虚构套取资金。2015年开始,主要是在021、144的帐户上操作,这点是其利用了出纳对其的信任,其通过虚构出来的项目、支出向出纳套取资金。由于出纳一般月底才对账,问其要相关发票和领导审批单据时,其就以放在其这里保管为由糊弄过去,他们出于对其的信任也没有向其追要。此外,其还通过虚增工资金额的方式套取公款。
其将上述款项主要是用于归还其赌球的赌债。2012年下半年,其同学邓某2介绍其参与网络赌博,在一个叫“皇冠网”的网站上通过手机下注,从此其渐渐迷上了网络赌球,后来还经常去澳门赌博。这么多年算下来,其套取出来的7000多万元都赌博输了,其中网上赌球和其亲自去澳门赌博输的钱都是对半。
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情节,本院评判如下:
1.被告人蓝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现有前述的书证、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蓝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是受政府聘用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在客观方面,蓝某某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通过篡改工资单、虚增工资金额、重复报账、虚构工程账目等方式贪污政府财政公款。有记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支票存根等书证及蓝某某供述等证实其贪污的数额高达7745多万元。得手后,蓝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这些赃款绝大部分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对蓝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量刑情节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移送函》《情况说明》以及在案证据,证实中共广州市花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掌握蓝某某上述贪污事实的情况下,对蓝某某进行了组织调查,随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处理,因此蓝某某没有自动投案自首的情节。鉴于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蓝某某虽然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邓某2等人开设赌场、潘某胜协助套取公款的行为,经查,被告人的这些供述是对其贪污公款的手段、赃款去向的交代,并非检举他人犯罪。蓝某某虽然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梯面镇政府领导何某、张某等人玩忽职守,但此前中共广州市花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掌握上述人员的相关玩忽职守事实,并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理。因此蓝某某对上述人员的检举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蓝某某及其辩护人有关自首及立功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被告人蓝某某的违法所得41453元及用赃款购买的奥迪牌Q7汽车一辆变卖所得款,发还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追缴被告人蓝某某剩余违法所得,发还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小军
审判员 钟海燕
审判员 曹治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劲宇 陈晓兰
附:新闻报道
赌博输光了贪污来的7745万,广州一镇政府财政所会计被判无期
南都讯 记者 吴笋林
今年33岁的广州男子蓝某某,原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2017年1月,蓝某某被查出在此前7年间,竟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7745万余元,并将上述公款用于网络赌球、赴澳门赌博以及购买奥迪Q7等个人挥霍。今年5月底,蓝某某被认定构成贪污罪,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公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77455170.23元。蓝某某将上述公款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2017年1月,蓝某某被立案审查。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蓝某某供述称,他在2009年后担任花都区梯面镇政府会计兼财政所会计,负责镇政府跟会计有关的财务工作。他掌管的账户一共有五个,动用了其中三个农商行帐户的公款。这些钱都是政府的公款,是从区财政局拨付下来,本来是应该支付相关项目的资金,金额累计约7000多万。他套取相关款项的手法,利用了财政管理的漏洞和其他同事的疏忽和对其的信任,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进行贪污。
经同学介绍迷上网络赌球,还经常去澳门赌博,7000多万都输了
据蓝某某交代,他套取的上述款项主要是用于归还其赌球的赌债。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他的同学邓某介绍其参与网络赌博,在一个叫“皇冠网”的网站上通过手机下注,从此其渐渐迷上了网络赌球,后来还经常去澳门赌博。这么多年算下来,其套取出来的7000多万元都赌博输了,其中网上赌球和其亲自去澳门赌博输的钱都是对半。
而据梯面镇财政所负责人吴某证实,2011年左右因为单位财务系统软件升级,新来的出纳不懂电脑财务电算化,他要求出纳进行手工做账,然后把电算化的财务账交给蓝某某去做。因其对人员疏于管理,导致蓝某某有机会重复报账、虚报工程项目款进而贪污公款。后来出纳邹某去银行打印对账单,发现余额有亏空上报,财政所通过自查才发现蓝某某做假账的情况。
蓝某某的初中同学邓某证实,他和蓝某某经常到澳门赌博。2012年至2016年间,他通过网上开设的赌场,向蓝某某提供“皇冠网”账号及密码,供蓝某某非法投注足球比赛,他从中非法获利相应回水。蓝某某在该网站投注约有三千万元,他从中获利约六十万元。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是受政府聘用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通过多种手段,贪污数额高达7745多万元,得手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这些赃款绝大部分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对蓝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蓝某某虽然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梯面镇政府领导何某、张某等人玩忽职守,但此前花都区纪委已经掌握上述人员的相关玩忽职守事实,并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理,不足以构成立功情节。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一审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蓝某某的违法所得4万余元及用赃款购买的奥迪Q7汽车一辆的变卖款,发还花都区梯面镇政府,继续追缴其剩余违法所得。
在长达七年的时间,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7745万元,并将上述公款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
其套取相关款项的手法,主要是利用了财政管理的漏洞和其他同事的疏忽和对其的信任。
第一、以假换真重复报账。开始做账的时候确实有真实的项目、真实的支出,后来其就偷偷的将真的发票用假的发票换下来,然后拿着真的发票和领导审批的复印件再重新报一次,将钱套取出来(这样档案中的发票就是假发票)。
第二、抽取发票重复报账。开始做账的时候有很多张发票,其偷偷将其中的部分甚至全部发票和领导审批的材料抽出来,然后再拿着发票和领导审批材料重新再报一次(这样之前的档案中就会没有发票和审批资料)。这两种方式主要在027的帐户上操作。
第三、无中生有虚构套取资金。2015年开始,主要是在021、144的帐户上操作,这点是其利用了出纳对其的信任,其通过虚构出来的项目、支出向出纳套取资金。由于出纳一般月底才对账,问其要相关发票和领导审批单据时,其就以放在其这里保管为由糊弄过去,他们出于对其的信任也没有向其追要。
此外,其还通过虚增工资金额的方式套取公款。
其将上述款项主要是用于归还其赌球的赌债。2012年下半年,其同学邓某2介绍其参与网络赌博,在一个叫“皇冠网”的网站上通过手机下注,从此其渐渐迷上了网络赌球,后来还经常去澳门赌博。这么多年算下来,其套取出来的7000多万元都赌博输了,其中网上赌球和其亲自去澳门赌博输的钱都是对半。
评论:从形式上看,该政府机构的财务管理,不相容职务(会计和出纳由不同人员担任行了分离),对所有资金支出也建立了审批流程,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作为政府机构,相信也经常接受各类监督和审计,然而七年时间,一个镇政府的小小会计贪污7000多万元公款,却迟迟未被发现,个中教训值得反思。
对很多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来说,迫切需要提高内控体系有效性,加强反舞弊机制构建,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形式主义的内控。
笔者之前一篇文章《莫让风控体系成摆设》,希望所有单位的内控体系不要成为马其诺防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1刑初534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蓝某某,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住广州市花都区。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钟世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蓝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树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蓝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77455170.23元,并将上述公款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
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吴某1、邹某、邓某1等人的证言;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钟世昌辩护称蓝某某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且当庭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77455170.23元。其中,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金额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46258.30元;2012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通过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侵吞公款共计77308911.93元。被告人蓝某某将上述公款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中共广州市花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案件移送函》、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实:2017年1月9日,纪检机关对梯面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蓝某某贪污公款7000多万一案立案审查,随后将该犯罪事实及相关材料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处理。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1日对蓝某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
2.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蓝某某工作简历》《花都区用工劳动合同》《梯面镇财政所资料》以及蓝某某户籍信息等证实:被告人蓝某某于2010年至2016年间担任梯面镇农村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兼梯面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主要负责梯面镇政府、梯面镇财政所的会计等工作。
3.查获的记账凭证、支票存根、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证实: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蓝某某以虚增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等方法套取政府财政公款共计77455170.23元。蓝某某对上述书证予以签认。
4.证人吴某1(梯面镇财政所出纳)证言证实:1990年5月至2014年4月,其担任梯面镇财政所出纳,在其退休前,蓝某某是该所会计。蓝某某负责以下账户的会计账:财政所基本户(账户尾号0144)、财政所名镇建设专户(账户尾号0027)、财政所税收工作站专户(账户尾号0021)、财政所污水管理专户(账户尾号0017),账户法人的私章由会计蓝某某保管。工程款的支出流程是:申请资金的单位向镇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财政所所长、分管财政的镇领导和镇长签批后,通过所长吴某2或会计蓝某某、廖某金转交给其,并告知其这笔资金申请可以支出时,其就在空白支票上盖上相关账户的财务专用章(账户尾号0144、0021、0027、0017等)和其作为出纳的私章后,交给廖某金去打印支票,由蓝某某加盖出款账户对应的账户法人的私章,之后由其通知申请资金的单位或部门前来签收支票,留下支票存根、申请资金的报告、发票等材料。2010年,所长吴某2决定调整开打支票程序。因其不会使用电脑,所长让蓝某某代为录入电脑记账系统、打印支票、盖所长的章和审核报告。其发现蓝某某提交的经费申请报告经常有多次或重复支付的情况,但因资料齐全,其无过问。其也发现过蓝某某有通过篡改工资表,编大自己工资数额的方式套取公款的现象,其要求蓝某某把侵吞的公款退回。
5.证人邹某(梯面镇财政所出纳)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其担任梯面镇财政所出纳,蓝某某是财政所会计,负责以下账户的会计账:财政所基本户(账户尾号0144)、梯面镇政府账户(账户尾号6479)、财政所税收工作站专户(账户尾号0021)、财政所名镇建设专户(账户尾号0027)、财政所工资专户(账户尾号0196)。关于工程款的支出流程,申请资金的单位向镇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财政所所长、分管财政的镇领导和镇长签批后,通过所长廖某金或会计蓝某某转交给其,并告知其这笔资金申请可以支出时,其就在空白支票上盖上相关账户的财务专用章(账户尾号0144、0021、0027、0017)和其作为出纳的私章后,交给蓝某某去打印支票并加盖出款账户对应的账户法人的私章,由蓝某某通知申请资金的单位或部门前来签收支票,留下支票存根、申请资金的报告、发票等材料。由于其刚到财政所任出纳时业务不够熟悉,前任所长吴某2让蓝某某代为录入单位的电脑记账系统,2016年7月前任所长吴某2调离财政所,蓝某某代为录入单位的电脑记账系统的情况就一直持续。后来接替其工作的出纳去到银行打印对账单时,发现银行对账单余额跟单位的出纳账上的余额不一致,就把该情况告诉所长。财政所通过自查才发现蓝某某做假账亏空公款的情况。蓝某某挑其比较繁忙的时候向其要盖了账户财务专用章和其作为出纳的私章的支票,而不交有领导批示的请示报告等材料。其出于对他的信任就直接给了他,等到月底核账的时候其多次要求他给支出资金的相关材料,但是蓝某某经常会用各种理由回避、拖延,称这些材料不着急整理,但他会直接打印一张网上银行对账单给其用来核对账目以及记出纳账,所以其就没有及时向他追要相关材料。其还听查账的同事说蓝某某将以前确实存在的发票和领导审批的材料从档案中抽出来重新一次或多次向出纳套取支票。
6.证人吴某2(梯面镇财政所负责人)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至2015年7月,其担任梯面镇财政所负责人,2010年下半年,蓝某某到梯面镇财政所负责镇政府和财政所会计工作,兼管农村会计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2011年左右因为财务系统软件的升级,出纳吴某1不懂电脑财物电算化,所以其就要求吴某1进行手工做财务账,然后把电算化的财物账交给蓝某某去做。因其对人员疏于管理,导致蓝某某有机会重复报账、虚报工程项目款,进而贪污公款。
7.证人张某(原梯面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证言证实:其于2010年2月到2013年12月期间,分管财税工作。当时财政所作为政府的内设机构,所长是吴某2,出纳是吴某1,会计是蓝某某。
8.证人邓某1证言证实:其和蓝某某是初中同学,关系较好,其和蓝某某经常到澳门赌博。2012年至2016年间,其通过网上开设的赌场,向蓝某某提供“皇冠网”账号及密码,供蓝某某非法投注足球比赛,其从中非法获利相应回水。蓝某某在该网站投注约有三千万元,其从中获利约六十万元。
9.证人黄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份,其通过一名外号叫老五的朋友拿到了一个皇冠赌球网的三级代理账号,之后其使用代理账号发展了四个会员账号,分别给梯面镇人民政府工作的同事蓝某某等人使用,其从中抽水获利。根据其银行流水可以计算出来蓝某某投注了约两百万元。
10.广州市安达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审证字第006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财政所账号的银行存款记账凭证存在异常情况,存在同一事项重复入账,原始单据与记账凭证内容不符的情况。2010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财政所资金非正常支出总金额合计77455170.23元。
11.广州市花都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花价认定[2017]102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奥迪牌Q7小型越野客车鉴定价格为81.5万元。
12.被告人蓝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09年后担任花都区梯面镇政府会计兼财政所会计,负责镇政府跟会计有关的财务工作。其掌管的账户一共有五个,其动用了其中三个农商行帐户的公款,其中尾号144是基本户。144主要支付政府的日常开支,027主要是支付名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工程,021也是专项资金支付,这些钱都是政府的公款,都是从区财政局拨付下来,本来是应该支付相关项目的资金。经其辨认,尾号021帐户中共有20多笔是其套取侵吞的公款,合计1600多万元;尾号027帐户40多笔是其套取的公款,合计为3000多万元;尾号144帐户共有20多笔是其套取的公款,合计为2000多万元。上述金额累计约7000多万。上述帐户的款项的来源,都是梯面镇政府和财政所的公款,其套取相关款项的手法,主要是利用了财政管理的漏洞和其他同事的疏忽和对其的信任。第一、以假换真重复报账。开始做账的时候确实有真实的项目、真实的支出,后来其就偷偷的将真的发票用假的发票换下来,然后拿着真的发票和领导审批的复印件再重新报一次,将钱套取出来(这样档案中的发票就是假发票)。第二、抽取发票重复报账。开始做账的时候有很多张发票,其偷偷将其中的部分甚至全部发票和领导审批的材料抽出来,然后再拿着发票和领导审批材料重新再报一次(这样之前的档案中就会没有发票和审批资料)。这两种方式主要在027的帐户上操作。第三、无中生有虚构套取资金。2015年开始,主要是在021、144的帐户上操作,这点是其利用了出纳对其的信任,其通过虚构出来的项目、支出向出纳套取资金。由于出纳一般月底才对账,问其要相关发票和领导审批单据时,其就以放在其这里保管为由糊弄过去,他们出于对其的信任也没有向其追要。此外,其还通过虚增工资金额的方式套取公款。
其将上述款项主要是用于归还其赌球的赌债。2012年下半年,其同学邓某2介绍其参与网络赌博,在一个叫“皇冠网”的网站上通过手机下注,从此其渐渐迷上了网络赌球,后来还经常去澳门赌博。这么多年算下来,其套取出来的7000多万元都赌博输了,其中网上赌球和其亲自去澳门赌博输的钱都是对半。
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情节,本院评判如下:
1.被告人蓝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现有前述的书证、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蓝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是受政府聘用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在客观方面,蓝某某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通过篡改工资单、虚增工资金额、重复报账、虚构工程账目等方式贪污政府财政公款。有记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支票存根等书证及蓝某某供述等证实其贪污的数额高达7745多万元。得手后,蓝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这些赃款绝大部分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对蓝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量刑情节
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案件移送函》《情况说明》以及在案证据,证实中共广州市花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掌握蓝某某上述贪污事实的情况下,对蓝某某进行了组织调查,随后移送检察机关立案处理,因此蓝某某没有自动投案自首的情节。鉴于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蓝某某虽然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邓某2等人开设赌场、潘某胜协助套取公款的行为,经查,被告人的这些供述是对其贪污公款的手段、赃款去向的交代,并非检举他人犯罪。蓝某某虽然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梯面镇政府领导何某、张某等人玩忽职守,但此前中共广州市花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掌握上述人员的相关玩忽职守事实,并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理。因此蓝某某对上述人员的检举不符合立功的法定条件。蓝某某及其辩护人有关自首及立功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蓝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蓝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被告人蓝某某的违法所得41453元及用赃款购买的奥迪牌Q7汽车一辆变卖所得款,发还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追缴被告人蓝某某剩余违法所得,发还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崔小军
审判员 钟海燕
审判员 曹治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劲宇 陈晓兰
附:新闻报道
赌博输光了贪污来的7745万,广州一镇政府财政所会计被判无期
南都讯 记者 吴笋林
今年33岁的广州男子蓝某某,原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2017年1月,蓝某某被查出在此前7年间,竟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增本人工资、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7745万余元,并将上述公款用于网络赌球、赴澳门赌博以及购买奥迪Q7等个人挥霍。今年5月底,蓝某某被认定构成贪污罪,一审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公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蓝某某在担任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会计期间,利用管理会计账目、代发工资等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77455170.23元。蓝某某将上述公款用于赌博、购买车辆等个人挥霍。2017年1月,蓝某某被立案审查。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蓝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蓝某某供述称,他在2009年后担任花都区梯面镇政府会计兼财政所会计,负责镇政府跟会计有关的财务工作。他掌管的账户一共有五个,动用了其中三个农商行帐户的公款。这些钱都是政府的公款,是从区财政局拨付下来,本来是应该支付相关项目的资金,金额累计约7000多万。他套取相关款项的手法,利用了财政管理的漏洞和其他同事的疏忽和对其的信任,重复报账、虚构工程项目款支出等方式进行贪污。
经同学介绍迷上网络赌球,还经常去澳门赌博,7000多万都输了
据蓝某某交代,他套取的上述款项主要是用于归还其赌球的赌债。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他的同学邓某介绍其参与网络赌博,在一个叫“皇冠网”的网站上通过手机下注,从此其渐渐迷上了网络赌球,后来还经常去澳门赌博。这么多年算下来,其套取出来的7000多万元都赌博输了,其中网上赌球和其亲自去澳门赌博输的钱都是对半。
而据梯面镇财政所负责人吴某证实,2011年左右因为单位财务系统软件升级,新来的出纳不懂电脑财务电算化,他要求出纳进行手工做账,然后把电算化的财务账交给蓝某某去做。因其对人员疏于管理,导致蓝某某有机会重复报账、虚报工程项目款进而贪污公款。后来出纳邹某去银行打印对账单,发现余额有亏空上报,财政所通过自查才发现蓝某某做假账的情况。
蓝某某的初中同学邓某证实,他和蓝某某经常到澳门赌博。2012年至2016年间,他通过网上开设的赌场,向蓝某某提供“皇冠网”账号及密码,供蓝某某非法投注足球比赛,他从中非法获利相应回水。蓝某某在该网站投注约有三千万元,他从中获利约六十万元。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是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政府财政所会计,是受政府聘用从事管理国有资产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其通过多种手段,贪污数额高达7745多万元,得手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这些赃款绝大部分未能追回,给国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对蓝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蓝某某虽然在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检举梯面镇政府领导何某、张某等人玩忽职守,但此前花都区纪委已经掌握上述人员的相关玩忽职守事实,并对其进行了相关处理,不足以构成立功情节。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一审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蓝某某的违法所得4万余元及用赃款购买的奥迪Q7汽车一辆的变卖款,发还花都区梯面镇政府,继续追缴其剩余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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