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主体认定与财产归属 ︱ 北大刑辩讲堂
时间:2017年10月16日(周一)
讨论案件:贪污案
授课律师:朱勇辉
授课教师:曲新久
主持人:车浩
综述:唐宛茁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某市A医院心内二病区主任期间,负责该科室日常临床治疗、教学、科研工作,对医院招标的心内介入耗材供货商具有一定选择权。
2011年,经A医院医保科转发该市医保局通知,电生理手术耗材收费不能超过13500元,手术费合计上限为16500元,而该手术仅必需耗材费即近19000元,故被告人张某某与其他医生做手术期间将按规定应一次性使用的耗材进行消毒后重复使用。由于每例电生理手术须耗材公司开具发票才能收取手术费用,2012年、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护士长李某联系耗材公司H公司、J公司开具发票,而实际上两公司并未向A医院供应电生理手术耗材。
同时,被告人张某某所负责科室做冠状动脉成形手术时,重复使用按规定应一次性使用得压力泵和压力传感器。2012年、2013年,被告人张某某安排护士长李某联系H公司和J公司取回节余的压力泵和压力传感器,两公司按照耗材开票额50%折算向被告人张某某返还现金。
2012年,H公司未请专家,而由被告人张某某的医疗小组独立完成手术,H公司向张某某医疗小组支付辛苦费。
被告人张某某分别于2012年年底、2013年年底通过H公司、J公司业务员王某某收取现金414000元、310350元。其中,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55070元, H、J公司扣除相关税费后返还给被告人张某某277535元,对节余器材的折算返现支付给张某某423015元,手术辛苦费238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收取上述两公司人民币共计724350元,并将上述款项与科室医生以及护士长李某私分。
2017年10月16日晚六点四十分,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作开设的《刑事辩护实务》暨北京市律师协会阳光小班《北大刑辩讲堂》第三期第五次课程,在北京大学第三教学楼305教室如期开课。
本次课程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曲新久老师共同讲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老师作为主持人。在简要的情况介绍后,本次课程正式开始。
本次课程共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控辩双方代表上台发表控辩意见,就本案争点进行辩论;
第二阶段,朱勇辉律师结合办案过程解析本案,点评学生表现;
第三阶段,曲新久老师结合案卷材料阐释对本案的看法;
第四阶段,车浩老师对课程内容进行全面总结。
课程第一阶段,首先上场的是控方一组,代表发言者为2015级本科生郝家慧同学。该组提出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第一,在主体方面,被告人张某某作为A医院科室主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控方一组认为张某某作为A医院心内二科主任具有双重身份,除工作、教学、科研的医疗人员身份外,还具有从事选择、决定科室心内介入耗材供货商及耗材采购事项以及安排科室内工作人员具体工作的管理人员身份。因此,其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成立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第二,在行为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窃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一组同学指出,在本案中,正是张某某利用担任科室主任的职务便利,给科室内负责开办发票、管理节余耗材的护士长李某某进行的工作安排,才使得本案两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拿到回款,并利用处理节余器材的便利条件进行返现。其行为一方面表现为“利用假发票报账”,误导医院因未实际采购的耗材支付费用;另一方面,张某某通过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将节余的压力泵和压力传感器返还供货商变现。
第三,在客体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对象系公共财物。
发言人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对象系归属于医院的公共财物,包括介入类医用耗材和节余压力泵、压力传感器。具体贪污数额应分别依照虚开发票与返现总额予以认定。
第四,在主观方面,被告人张某某具备明知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故意以及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最后,控方第一组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如下量刑建议:张某某共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共计700550元,贪污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随后上场的是控方二组,代表发言者为2017级法学硕士朱艺楠同学和薛晗律师。该组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第一,在行为上,张某某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控方二组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心内科主任主管电生理耗材和压力泵、 压力传感器等医疗器材的权力,指使护士长李某联系其指定的H、J公司虚开发票、折算返现,张某某对于现金的收取满足贪污罪的行为特征。
第二,在行为对象上,被告人张某某的侵吞国有财产,满足成立贪污罪的对象条件。
发言代表认为,张某某取得的虚开发票所获得的电生理耗材对价款和压力泵、压力传感器均为医院所有,系国有财产、公共财产。
第三,在危害结果上,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医院财产的直接损失,也侵犯了国家工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控方二组强调,根据电生理耗材的购买流程,医院支付了价款,但未收到耗材。张某某通过虚开发票获得的回款,系耗材代价款,属于医院的损失。压力泵、压力传感器作为医院购买的医疗器材为张某某变卖,亦属医院损失。
第四,在因果关系上,张某某的行为与医院财产损失和职务廉洁性的侵犯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五,在行为主体上,被告人张某某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首先,根据学理解释,“公务”具有公共性和行政职权性。这一特征使得“公务行为”与通常意义上的“劳务提供”产生了显著差异;其次,根据医疗机构的法律属性与管理制度,张某某领导科室全部日常工作,对电生理耗材、压力泵和压力传感器等医疗设备的处置属于从事公务的行为。因此,张某某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第六,在责任层面,张某某认识到行为会对医院造成损失且积极追求结果发生,具备贪污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控方二组提出量刑建议:张某某构成贪污罪,贪污总额为700550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且积极退赃,弥补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控方两组结束陈词后,,2017级法律硕士王亮亮同学代表辩方一组发表辩护意见。辩方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第一,就主体而言,张某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集体性质的乡镇卫生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个司法解释,以及吴某1等职务侵占案〈(2016)渝0105刑初1313号〉 、司菁华职务侵占案〈(2001)沪高刑终字第185号〉以及于某某等贪污、职务侵占案〈(2017)津01刑终12号〉 三个判例,辩方一组认为,公务活动的从事,应当具备行政管理性、国家代表性以及公共性三个性质。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拥有医疗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对于手术耗材及其他医用设备的处置,依据的是作为普通医务人员的职业身份,而非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权限。因此,成立贪污罪的主观要件不能满足。
第二,在行为上,被告人张某某根本没有所谓的“职务便利”,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辩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和指导案例,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是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因此,不能想当地认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就一定构成职务犯罪。是否成立贪污罪,应当结合其职权内容与权力行使的特定方式,进行具体判断。而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不具备行政权力和相关便利条件,因而不能认为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
第三,从客观上,涉案财物并非公共财产,成立贪污罪的对象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首先,节余的压力泵、压力传感器不是公共财物。辩方指出,压力泵与压力传感器的物权从未归属于医院,如果耗材被实际消费,则物权从器械公司转移至手术患者,医院代患者向器械公司缴费;如果耗材未被实际使用,物权则不会发生转移,仍然归属于器械公司。
其次,虽然对于介入类耗材,存在“先使用,后办理”的一般规则,但在本案中,结余“耗材”并未被使用。换言之,耗材从未被真正纳入医院的财务管理,医院也不知道“结余”耗材的存在。因此,在实际返还之前,张某某仅对手术耗材具备事实控制,而耗材的所有权一直归属于器械公司。
最后,器械公司请求张某某完成手术的辛苦费系正常劳动报酬和奖励,不存在公共财物损失。
综上,辩方一组同学对本案作无罪辩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构成贪污罪。
最后上场的是辩方二组。2017级法律硕士陈露薇同学和吴奂律师代表本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张某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首先,根据2003年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从事公务”的解释不难发现,贪污罪意义上的“公务”仅限于行政事务,而不包括一般事业单位内部的集体事务。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职权内容仅仅涉及临床治疗和教学科研工作,与针对不 34 42948 34 14800 0 0 6292 0 0:00:06 0:00:02 0:00:04 6292特定多数人的国家行政事务毫无关联。
其次,辩方第二组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医务人员的“处方权”同样不属于“公务”。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对心内介入耗材的选择不过是专业建议权的具体体现,而非对国有财产的监督管理。
最后,由于耗材由医院设备科同一管理,不能认为张某某对心内介入耗材拥有管理职权。
综上所述,辩方第二组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
第二,张某某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首先,在虚开发票的行为中,张某某没有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张某某指示H、J公司虚开发票并要求护士长李某某虚报金额的行为,固然体现了其对耗材供应厂商与下属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但从本质上看,这种影响力仍然只是普通医务人员,为顺利从事医疗活动而享有的特定技术性权利,不属于对公共财物的管理权。
其次,在返还耗材的行为中,不存在“公共财物”。辩方二组认为,医用耗材的购买权限来源于医患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从性质上看,这种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根据合同约定,医院负有为患者购买相关材料,并在手术中予以使用的义务。也就是说,患者才是手术材料的真正所有权人。有鉴于此,在本案中,耗材不属于“公共财物”,返还耗材的行为也就不能成立贪污罪。此外,所谓的“辛苦费”,只是H公司给予张某某本人的报酬,同样不属于医院所有的公共财产。
第三,对张某某不宜量刑过重。
辩方二组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还所得赃款。鉴于其主观恶性小,危害结果轻,且为工作单位作出过突出贡献,因而即便认为其构成犯罪,也应依法从宽处罚。
紧接着,课程第一阶段进入激烈的辩论对抗环节。在助教林嘉珩同学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被告人张某某是否符合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张某某是否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本案涉及的财物是否具有公共财物的属性等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你来我往,气氛热烈,双方均展现了较高的辩论素养和理论水平。
课程第二阶段,由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讲授。朱律师首先肯定了四组同学的精彩表现,认为双方都下了很多功夫,且均能准确抓住本案的关键争点。
接着,朱律师详细讲述办理此案的心路历程,分享了在发现事实、听取意见以及调查取证等方面的实务经验。朱勇辉律师认为,办理复杂刑事案件,应当重点关注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需要首先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
朱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有三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案件事实包括起诉书中载明的证据事实。这些事实情节,是律师办案的基础和依据。本案中的证据事实显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营医院心内科主任,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似乎其的确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但是,朱律师强调,起诉书中往往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导向性。因此,作为辩护人,不应先入为主,盲从迷信,而是需要在理解起诉书内容的基础上,对事实细节保持必要的怀疑。
案件事实的第二个层面,是律师通过各种方式,探寻发现的客观事实。作为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并根据其陈述,对卷宗材料中并未提到的相关事实进行补充。这一过程有助于辩护人就本案的客观情况,形成完整而清晰的独立判断。
案件事实的第三个层面,是案件中的背景事实。其对于辩护的开展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而言,案件背景事实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案发原因和经过,被告人如何成为被告;
其二,有无外部力量介入司法程序;
其三,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有无必要进行民事调解;
其四,在重大人身案件中要考虑被害人情况,为民事谅解做准备;
第五,案件的社会关注度如何,是否可以通过舆论来创造有利于辩护开展的积极条件。
针对本案,朱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得知,本案中的被告人是十分难得且专业技术能力极强的心内科医生。并且,通过对家属、患者等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朱律师了解到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出的高尚道德。在背景事实方面,医院的管理体制、赔偿责任分担机制,以及重复使用耗材与医院的收费严格限制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都值得关注。
第二,了解家属、被告人的目标是什么
朱律师指出,被告人和家属的目标即律师辩护的任务。无罪还是罪轻,刑罚到何种程度能为被告人和家属接受,都需要提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
第三,分析案件在法律上是什么,这是核心问题
案件定性,不像数学公式那么明确。对于法律的理解虽然存在共识,但也往往见仁见智。
例如,在本案中,行为定性就一度存在争议。本案首先以受贿立案,直到侦查阶段,被告人反复使用耗材、利用医疗用品套现等行为才逐渐浮出水面。朱勇辉律师认为,与电生理耗材和其他手术设备相关的两个行为,都是利用节省下来的医疗材料套现,因而可以理解为一个行为。另一方面,“换钱”的行为排除了受贿的可能,从贪污罪的角度切入思考,因而更为适当。
第四,分析案件的走向可能性并选择可行方案
朱律师提出,在罪名定位完成之后,接下来需要考虑的问题便是选择确定最终的辩护方案。本案可以采用构成“贪污罪但从轻处罚”论证思路;也可以考虑变更罪名,例如,论证被告人只成立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当然也可以做无罪辩护。但通过评估发现,无罪辩护过于困难。经过与被告人家属的协商,最终确定的辩护方案是,变更罪名,降低刑罚。
因此,在本案中,最终决定做职务侵占的罪轻辩护,从而达到最佳量刑效果。总之,应当根据当事人目标,并结合当地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确定最为切实可行的辩护方案。
第五,选定方案后应进一步完善辩护思路、组织辩护理由并调查相关证据
朱勇辉律师强调,在本案中,调查取证应当以案件事实为中心展开。例如,医院赔偿责任分担机制的实际状况。在关注案件事实本身的同时,不能忽视案件外围的其他相关情况。例如,被告人的道德评判和技术能力、被告人迫不得已的矛盾处境。
朱律师介绍,本案的审判历程艰难曲折,最终等来刑法修正案九以及贪腐案司法解释的出台。通过从轻从新原则,法院改判,大幅减轻了刑罚,艰难的辩护历程也由此结束。说到此处,大家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随后,朱勇辉律师以点评同学发言为契机,详细阐述了对于本案的基本看法。
首先,在主体问题上,控辩双方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的讨论十分到位。例如,同学们详细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案例以及医疗机构组织安排等,又比如提出了对节余的医疗器材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出来的,还是作为医疗技术人员的技术操作产生的这样的关键问题。
朱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事实就在于利益产生于哪个环节。如果认为节省的耗材是管理过程中,通过虚报配额的方式套取国家财产产生的,那么是典型的贪污,但本案中节省的耗材是“管不出来”的,而是医疗手术中通过消毒等客观上并无损害的方式节省下来的。且张某某所谓的供货商选择权只是手术当时的耗材选用,而非对供货商的决定权。
由此,本案的行为对象,系技术岗位的技术行为中产生的,而非管理行为产生的,在被告人的双重身份,与行为相关的仅仅是实施技术行为的医疗人员而非实施管理职权的管理人员。
其次,在财产归属问题上,朱律师认为,应当将医疗耗材的交易过程统一看待,关注高耗值器材在供货商、医生、患者以及医院之间的流转关系,而不能将患者的相关关系割裂。从物权角度看,如果节余的高耗值器材的物权归属确实存在争议,辩方提到的患者拥有所有权的论述很有意义,由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应当是职务侵占而非贪污犯罪。但朱律师也承认该物权归属问题,他至今也感到费解。
再次,对医院是否存在损失也值得讨论。对医院而言,开具清单,患者缴费,一次性耗材费用进入医院财务室,财务室将耗材费用支付给供货商,这个流程中被告人是按照实际手术数量列举清单,并不存在数量虚报,医院不存在亏损。至于医院向患者提供约定的医疗服务,虽然有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的瑕疵,但最终完成了约定的医疗效果,且患者对被告人均持积极性评价。
另外,必须讨论的是医院是否存在赔偿的风险。律师了解到,在实际中,出现医疗纠纷时,由负责的医疗小组承担赔偿费用,虽然从形式上民法关系是医院赔偿,但刑法从实质角度看,赔偿责任在医疗小组本身。医生通过技术手段节省器材产生的利益如果要归属于医院,而赔偿又不由医院负责,难道可以认为医院能从中获利吗?如果认为利益不属于医院,那么就不构成贪污罪行为对象。
此外,医患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的医疗关系,本约定使用一次性器材但使用了重复耗材,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欺诈行为,但律师认为实际上没有产生任何损害后果,且约定中并未明确用消毒器材代替一次性器材的违约责任,这属于民事范畴。
最后,在贪污罪各构成要件无法成立时,被告人作为心内科医生又具有相当的社会价值,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朱律师得出结论认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
在讲授的最后,朱勇辉律师对控辩双方的表现进行了简要总结。朱律师认为控辩双方都各自抓到了有利于自己立场的关键点,整个过程令人获益颇丰。
课程的第三阶段由曲新久老师讲授。
曲新久老师首先肯定了控辩双方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把握能力。曲老师提出,控辩的对抗如同一场游戏,让人充满好奇、快乐和享受。以法官视角,通过控方起诉和辩方辩护,不断形成印象中的案件事实。但曲新久老师也同时指出,控辩双方虽然基本清晰地呈现了案件事实,但遗憾的是,未能对背景事实进行深入发掘。
曲老师表示,仅就实体方面而言,本案对于控方更为有利。但通过朱律师对其办案历程的描述,尤其是在了解本案诸多细节之后,就会发现本案涉及医院、医务、医疗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规定、医患关系等一些列重要而复杂的现实问题。若考虑这些背景材料,辩方同样拥有不少机会。
曲老师强调,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并非孤立存在的抽象教条,而是与案件事实背景乃至整个社会背景相连。理解这些背景,就需要司法者像立法者一样思考。
接着,曲老师针对本案的三个问题,从刑法理论出发,进行了详细点评和深入分析。
第一,是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判断问题
本案中的医生具有双重身份,即科室主任和普通医师。辩方很好地抓住了选择耗材供货商与管理公共财物缺乏联系这一点,控方也很好地指出了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完成虚开发票以及获得回款的行为。关于医患合同关系中,辩方提出的间接占有权概念不够准确,从法律关系来看,这些设备确为医院购置,医院占有。
控辩双方都将有无管理公共财产或经手公共财产的讨论用于论证对职务行为的判断,值得肯定,但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其行为时身份的判断,而在于基于其身份虚开发票和耗材返现的行为如何评价。控方对从事公务的判断强调了行政管理性,行政管理事务是广义的,不仅在政府,还可以在社会组织,甚至在企业公司中存在。实际上,若将职务放在案件事实的行为中讨论,即便被告人使用真的“假发票”套去现金,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被认定为贪污罪。
另外,辩方提出耗材归属于患者的事实总结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法律事实层面,即便节余耗材是医生省出来的,隐瞒患者仍然存在不法。而被告人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的行为是对医疗规章的挑战,由此引出在此过程中省下的财物归属问题。
第二,是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
曲老师指出,辩方提到单位内公共事务不属于公务的表达是不准确的,国有企业从事公务很多都是内部管理事务,毕竟企业并不直接管理社会。同时,控方对医院报账、抵账、报销的问题缺乏清晰论证。
曲老师认为,从刑法的实体角度来看,本案不应牵涉患者,虽然医患关系问题、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结构以及医疗的公共政策是无法回避的,但这些外围事实也会影响构成要件事实的判断。本案省出来的财产是从患者身上省出来的,存在道德缺陷。
然后,曲老师补充认为,控辩双方忽略了对于贪污数额的认定,而这对量刑会产生很大影响。控方直接将发票票面数额认定为贪污数额,虽然在法理上,构成要件上属于医院,但实际上本案中70多万的票面数额上税高达30多万。另外,被告人还将所获财产作为福利发放给科室人员,激励工作积极性。由此,被告人因制度设计而成为罪犯,值得同情。
第三,是财产的性质判断问题
总体上看,控方对本案对象为对价款的认定是比较准确的。但跳出刑法框架,辩方提出患者和医院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对控方有力的打击,同样值得肯定。
最后,曲老师表示,抛开法律,从人情的角度看待法律事实也是公诉人和律师应当具备的能力。
一方面,法律人当然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善于从专业角度出发,进行推理、论辩、说服;另一方面,也需要和普通民众一样思考,分析案件中的受益者、受害者以及危害结果。而要想做到后者,就必须重视发掘案件的背景事实。
若从人情的角度思考本案被告人的违法性程度和责任问题,就可以发现,以民众的视角观之,本案被告人违法性程度很低,期待可能性程度亦很低。幸运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和司法解释的普通规则出台,解决了本案非常特殊的案件情况,本案也最终获得相对公正的结果。
课程最后,车浩老师依照惯例对本次课程进行总结。
车老师对朱律师细致全面的经验传授,和曲老师深入精准的理论评析表示感谢。对于本案的研习与讨论,不仅极大地丰富了课程内容,更为理论与实践能力提升,提供了不可多得良机。
接着,车老师对本案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独到的看法。
首先,车浩老师认为,不能将手术是否成功作为出罪的理由,这与行为人重复使用一次性耗材的行为评价应当区别对待。
具体而言,一次性耗材的“一次性”即应当理解为使用一次之后就是“废物”,将废物重复在患者身体中使用,这已经严重违反了医疗行业领域中的相关规范。即使手术成功,也不能改变上述行为违反规范的不法评价。叙述事实的方式不同,所对应的构成要件判断模型也就不同。
诸如“耗材是被告人通过高超的手术技巧省出来的、患者没有损害、医院也没有损失、耗材对价系劳动所得”的事实,都不能当然证明医生行为在规范的评价上没有问题。
以未发生结果为由进行抗辩是不可取的。
相反,应当注意这个违反规范的行为中包含着致使结果发生的风险。而一旦出现结果时,会不会认为这个违反规范的行为是无足轻重的。
其次,本案令人困扰问题在于,行为符合哪一个构成要件。
对此,车老师以一个简单但充满争议的案件作为类比。在这一案件中,被告人A具备企业工作人员身份,冒充企业下设机构收取会员费,进入企业账户后,被A占有挥霍。该案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
车老师认为,这里面存在两种定罪思路。若认为财产进入企业账户后归企业所有,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是企业,则其构成职务侵占罪;若认为涉案财产来自于交会员费的客户,遭受损失的被害人是客户,那么就应当认定为诈骗罪。本次课讨论的张某某贪污一案,便是上述案例的复杂升级版,若暂不先考虑供货商,涉及的问题同样是被告人、医院和患者的关系。
在本案中,患者由于受骗误认为自己的手术中将使用一次性耗材,而将耗材费用交给医院,该费用进入医院即属于医院所有,则医院用该笔费用购买相应对价的耗材,当然属于公共财产。
被告人从供货商提供给医院的一次性耗材中,自己截留下部分耗材再出售给供货商从而获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侵吞的公共财产,就是医院购买而被自己截留的部分耗材。这就可能涉嫌构成贪污罪。
至于其他耗材重复使用,仅仅是被告人欺诈患者的手段,不影响其侵吞医院财产的行为性质判断。
相反,如果从患者的角度出发,就是被告人针对患者的欺诈,患者误以为花钱购买的是一次性耗材,实际上是被重复使用的耗材。而这笔钱经过医院、供货商的渠道,最终又流回到被告人手中。
从这个角度来看,就会认为这笔钱从一开始就是赃款,不能因为进入到医院账户就“洗白”,医院只是被告人套取这笔钱的一个工具而已。因此,这就可能构成被告人对患者的诈骗罪。
事实上,在本案中,医院对各个科室的类似弄虚作假欺骗患者并从中获利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且强调一旦出现纠纷都由各个科室与患者去解决,医院不负责赔偿等等说法,就反映了这种只认定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而将医院置身事外的思路。
在课程的结束前,车浩老师再次向朱勇辉律师和曲新久老师表示感谢,以及对各组的表现表示肯定,并向曲新久老师和朱勇辉律师颁发课程聘书。
本次课程案件争点突出,抗辩历程曲折反转,课堂环节安排紧凑,控辩双方的陈述辩论思路清晰、表达流利。朱勇辉律师的办案心路历程分享、曲新久老师的专业角度趣评以及车浩老师的总结句句入耳,引人深思,与大家一同深入探讨了贪污罪的理论知识与辩护实务,令人受益匪浅。
本周授课教师简介
朱勇辉
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先后供职于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中共中央某部。1998年获得律师资格,2000年在京都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
执业十余年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办理国内各省市刑事案件数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刑事辩护工作有较深刻的理解和研究。其办理的赵新先、高斌、徐卫国、孙卫、孙寅贵、马厚亮等知名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备受社会关注。对公司、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有较多了解,担任多家公司的刑事法律专项顾问,并曾应邀到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天津大港油田、沈阳企业家协会等单位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讲座。
朱勇辉律师注重刑事法律理论的学习研究,曾整理出版由张军、姜伟、田文昌主谈的《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并参与高等院校本科法学教材《律师制度》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热点问题及辩护应对策略》、《中国大商三十年罪与罚》等书的编写工作。此外,朱勇辉律师参与承办案件的多篇辩护词被录入《京都律师辩护词精选》及《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集》中出版。朱勇辉律师积极参与高校学术活动和国际刑事司法交流,现为北京吉利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美国国际司法桥梁(IBJ)“刑事辩护培训专家"。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在《法学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个人专著《刑法的精神与范畴》,合著和参加编著《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学》、《刑法各论的一般理论》、《案例刑法教程》、《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刑法教科书》、《刑法教程》、《刑法学》、《法学大辞典》等。
曾获司法部先进教师、北京市高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北京市高校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政法大学优秀论文一等奖、中国政法大学宪梓科研奖一等奖等荣誉。
第三期回顾
第二期回顾
“挂靠”之辩 · 虚开发票抑或非法经营(3)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