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坤平、李晓江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1326刑初206号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坤平,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淅川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户籍地淅川县,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2年4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9月19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金建岐,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晓江,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淅川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2年4月1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6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8年9月19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安禄,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6)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坤平、李晓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国超、范丽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坤平及其辩护人金建岐、被告人李晓江及其辩护人张安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冯坤平加入江西精彩公司下设的太平洋直购网(该公司创始人唐庆南等人于2013年8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刑),在网上发出以自己的姓名和ID为名的邀请人,并以电话联系、召开推广会的方式向他人介绍精彩公司的经营模式,邀请他人加入成为会员。截止2012年4月9日,冯坤平共发展诚信渠道商景某、金某等共计1699人。由于积极发展下线,冯坤平于2011年1月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3月升至二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6月升至特二诚信渠道商,2011年7月升至一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9月升至大区诚信渠道商,2012年2月升至特区诚信渠道商。
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冯坤平共非法获利91.7482万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2人,次级下线人员4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693人。被告人冯坤平将获利提现后用于个人开支。
2、2011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晓江在冯坤平的介绍下,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积极发展下线。截止2012年4月9日,李晓江共发展诚信渠道商韩某、刘改娃、郭某、王某2等共计1142人。由于积极发展下线,李晓江于2011年3月成为特四诚信渠道商后,2011年5月升至特二诚信渠道商,2011年6月升至一级诚信渠道商,2011年10月升至大区诚信渠道商,2012年升至特区诚信渠道商。
经司法会计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李晓江获利83.6861万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4人,次级下线人员2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136人。被告人李晓江将获利提现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出借给下级渠道商。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举示了被告人冯坤平、李晓江的供述,证人景某、柴某、金某、邢某、王某1、穆某郭某、韩某、张某、李某、周某、王某2、刘某、简某、尹某、王某3、付某等人证言,书证抓获经过、明信片、业绩表、太平洋直购官网宣传彩页、发展人员关系图、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存款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江西省司法厅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坤平、李晓江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冯坤平提出的辩解意见为: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是合法市场主体,公司行为合法,南昌市公安局等部门曾作出撤销案件决定;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等法学专家对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BMC商业模式进行论证认为不宜对该模式按照传销活动对待;中央、地方多家媒体均对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正面的宣传报道,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庆南个人亦获得多项个人荣誉;其是在2010年南昌市公安局出具《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精彩公司董事长唐庆南不构成传销相关犯罪后加入该公司,其未推荐他人加入该公司亦未骗取他人财物;鉴定说明及会计司法鉴定情况中认定其非法获利917482.85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2人、次级下线人员4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693人均不属实,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李晓江提出的辩解意见为: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是合法市场主体,公司行为合法,南昌市公安局等部门均认为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不构成犯罪;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等法学专家对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BMC商业模式进行论证认为不宜对该模式按照传销活动对待;中央、地方多家媒体均对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正面的宣传报道,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唐庆南个人亦获得多项个人荣誉;鉴定说明及会计司法鉴定情况中认定其非法获利836861.52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4人、次级下线人员2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136人均不属实,综上,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冯坤平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由于政府和新闻媒体对江西精彩公司大力宣传推广,致使被告人冯坤平陷入错误认识认为其行为合法,因而其不具犯罪故意;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员无鉴定资质,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坤平构成犯罪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人冯坤平仅仅是向他人分享了合理、合法的内容,并未积极发展他人加入,其并未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冯坤平不构成犯罪。若被告人冯坤平构成犯罪,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李晓江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江西精彩公司经营行为合法,出售的商品质优价廉,交易自愿公平,商品价格、返利数额公开透明,参与者所得收益来源于参加者与公司的约定,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并非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晓江未对参加者进行洗脑,仅仅是对参加者进行技术指导,被告人李晓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冯坤平、李晓江及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太平洋直购官方网BMC商业模式法律关系技法律性质专家论证意见书(复印件)、《新法制报》(复印件)报道、江西省商务厅报告(复印件)、《江南都市报》(复印件)报道、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截图、《河南商报》(复印件)报道、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复印件)、南昌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复印件)、南昌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复印件)、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邵武市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日照市公安局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复印件)、日照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宣传部网站截图,以证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行为及二被告人行为合法。
经审理查明:
2007年7月13日,唐庆南(已于2013年8月26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刑)等人注册成立了江西精彩生活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精彩公司)。2008年12月18日,江西精彩公司创办开通了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并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推出了“BMC”模式(企业、媒介、消费者英文缩写),以PV为计量单位对会员进行积分返利并形成了从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会员到渠道商总共十六个级别的会员制度,会员级别不同享受不同的返利比例。按照太平洋直购官方网规定的制度,成为普通会员只需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填写资料免费注册,但升级到其他级别会员需要通过消费累积一定的PV消费积分或交纳相应的诚信保证金,累积的消费积分或者缴纳的保证金越多,会员级别就越高,而通过消费成为渠道商话费的成本更高、时间更长,绝大多数会员选择交纳保证金成为渠道商,渠道商可以通过消费积累PV或发展下线获得保证金的返还。根据返利规则,银卡以上会员可以通过自己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消费获得返利,其所发展的会员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消费或者缴纳保证金其均可获得返利。
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冯坤平加入江西精彩公司下设的太平洋直购网并向他人介绍江西精彩公司及公司经营模式,积极发展他人加入成为会员。由于积极发展下线,冯坤平于2011年1月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3月升至二级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6月升至特二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7月升至一级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9月升至大区诚信渠道商户,2012年2月升至特区诚信渠道商户。截止2012年4月9日,冯坤平共计获利人民币917482.85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2人,次级下线人员4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693人。被告人冯坤平将获利提现后用于个人开支。
2011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晓江在冯坤平的介绍下,加入江西精彩公司,并积极发展下线。由于积极发展下线,李晓江于2011年3月成为特四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5月升至特二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6月升至一级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10月升至大区诚信渠道商户,2012年升至特区诚信渠道商户。截止2012年4月9日,李晓江获利836861.52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4人,次级下线人员2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136人。被告人李晓江将获利提现后用于个人支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冯坤平供述与辩解:其没有参加传销组织,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是2011年1月31日通过王楠的介绍和帮助成为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渠道商。首次加入是四级,案发时为特大区诚信渠道商,按级别是十级有自然消费省钱返利权、开便利概念店经营公司所有产品权、往公司网站上传产品权、联盟积分权等权利。其缴纳保证金时与精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公司提供的电脑版合同,因不会上网,王楠帮其在网上与江西精彩公司签的合同。其上级渠道商是王楠,再往上其不知道。
其没有推广发展下级渠道商,一些人是在网上看到其用户名后自愿注册成为其下线会员,其不知道自己的下级渠道商是多少,没有通过商业渠道销售过产品。其没有刻意去发展一名会员,其知道的下线会员有李晓江、姬勇、景某、王仁风、李红、朱燕杰、李××(郑州人,70多岁)、李瑞洲、姚淑琴、李新毅、贾浩伟。李晓江是姬勇介绍的,李晓江是自然按序在其下面,许多人序在李晓江后面,按序在其后面的会员有四万多人。其不会上网,他人在网上看到其用户名和联系方式后打电话向其询问,其如实进行介绍,有些人便成为其下线会员。有时其到便利店讲精彩公司的理念,并到去过南昌参加过培训,也到公司考察过。李晓江在县丹阳宾馆组织了个电子商务师培训会,在场的人有五六十人,其到场讲了太平洋直购网合法、保险、前景无限等内容,李晓江在现场也进行了介绍。
其获得的返利约七十万左右,由于其级别为十级,返还利为61%,联盟积分为200万PV,江西精彩公司陆陆续续(一月一返利)将七十万左右返利钱打到其账户。其获得的返利大部分提现,另一部分在网上转出去帮别人作为创业保证金或给别人交话费、购物。其提现有五十多万元现金,一部分用于还账,一部分支持别人了。
2、被告人李晓江供述:其是通过冯坤平介绍并将身份证号给冯坤平,由冯坤平帮助注册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案发时级别为特大区级别渠道商,会员名是李晓江518,真实姓名也叫李晓江。其担保人名叫姬佳鑫,是冯坤平介绍的。其缴纳保证金时与精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在网上通过电脑签订的,上级渠道商是冯坤平,其直接推广的下级渠道商仅赵静一个人,间接推广的人员及人数不清楚。
其主要是通过口碑宣传、公司授课等方式推广和发展会员,推广发展会员和商户获得保证金返还和奖金返利、消费返利,其获得的返利大概有五六十万元,提现五十多万元。江西精彩公司管理人员不参与渠道商团队管理,团队是其自己推广的。其下级渠道商有郭清敏、金文伟、刘淅生、张某、韩保栓、郭某、韩某、赵静、姚新华、李红、李瑞洲、王任风、刘改娃等,其中赵静、郭某、韩某、金文伟、刘淅生是其推广、介绍加入的,其名下的会员和渠道商大约有1万多人,由公司网站中其ID号直接连接形成的,具体多少渠道商其不知道。
冯坤平通知其到江西精彩公司参加公司组织的推介会,其与他人也在淅川县丹阳迎宾馆组织召开太平洋官方直购网说明会,参加会议的有几十人,冯坤平也到会进行宣传。其和韩某在淅川县新建路开了间便利店,教会员在网上购物并替公司做推广平台。其认为中央电视台、中华网、新华网、人民网均对太平洋直购网做过正面报道,太平洋直购网不是一个传销组织。
3、证人证言
(1)证人景某证言,证2011年元月份,淅川县司法局的冯坤平带创先争优活动督察组到其单位检查工作,期间冯坤平向其介绍了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情况,后其共交钱后成为渠道商,会员名JHUI67999,密码6921231000,姓名景某。其上级渠道商是冯坤平,其直接推广发展了四个人,间接推广的没有,四人分别是:张鹏丽、段雪华、金某、王娜。其是听冯坤平介绍后打电话或见面介绍发展的下线,王娜是冯坤平发展推广后钱交在其的名下。江西精彩公司的授课和推介会其没有参加过,相关内容均是听冯坤平介绍的。加入江西精彩公司是因为相信冯坤平的介绍,随后又看到中央电视台的宣传,其中的细节其不知道,只是想要消费返利才加入。冯坤平多次发信息、打电话邀请其去总部考察学习,其都予以拒绝。网上计算返利的办法其不清楚,其只推广了张鹏丽等四人,其他人其均不认识。
(2)证人柴某证言,证其是通过冯坤平的介绍于2011年7月17日注册并于9月份正式加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会员名为柴胜国518,密码为95443285,缴纳保证金拾肆万元,柒万元现金、贷款是柒万元,现在消费积分为257.69,联盟积分为30000分。其加入精彩公司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其上级是冯坤平,其没有推广发展下级渠道商。其加入精彩生活网后在李晓江门店二楼参加过培训会并在网上充过话费,买过衣服,总消费达1000元左右。其加入公司没有得到返利,每月还得还利息壹仟多元。其不知道其下线商户人数有多少,都是冯坤平操作的。
(3)证人赵某(系李晓江妻子)证言,证其和丈夫李晓江均参加了精彩公司渠道商,其上级是李晓江,李晓江的上级是冯坤平,其将亲人朋友的身份证注册成会员,并在淅川县开设一家便利概念店帮助李晓江发展推广。
(4)证人金某、邢某、王某1、穆某、郭某、韩某、张某、李某、周某、王某2、刘某、简某、尹某、王某3、付某等人证言,均证其通过冯坤平、李晓江或他人介绍加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成为会员并发展他人加入以及各自获利情况等事实。
4、鉴定意见
江西中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说明、会计司法鉴定情况说明、司法鉴定许可证、情况说明及江西省司法厅文件,证冯坤平于2011年1月成为四级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3月升至二级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6月升至特二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7月升至一级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9月升至大区诚信渠道商户,2012年2月升至特区诚信渠道商户。截止2012年4月9日,冯坤平共计获利人民币917482.85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2人,次级下线人员4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693人。证李晓江于2011年3月成为特四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5月升至特二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6月升至一级诚信渠道商户,2011年10月升至大区诚信渠道商户,2012年升至特区诚信渠道商户。截止2012年4月9日,李晓江获利836861.52元,发展一级下线人员4人,次级下线人员2人,其他层级下线人员1136人。
5、书证
(1)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宣传彩页,证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基本情况及经营模式。
(2)太平洋直购官方网商户诚信消费保证金收据,证会员向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交纳保证金情况。
(3)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江西精彩公司董事长唐庆南等人均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刑罚,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4)冯坤平业绩表,证冯坤平交纳保证金70000元,返利提现294000元,返还保证金63000元,联盟总人数**人,商户数510人。
(5)被告人冯坤平、李晓江银行交易记录,证二被告人涉案资金往来情况。
(6)公安部下发的冯坤平、李晓江二人发展的业绩图,证冯坤平、李晓江二人发展的下线人员情况。
(7)景某业绩表,证景某涉案情况。
(8)被告人冯坤平、李晓江的户籍证明,证明冯坤平、李晓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9)抓获经过,证明冯坤平、李晓江系抓获归案。
(10)《关于对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关线索迅速开展立案侦查工作的通知》,证南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指定淅川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本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坤平、李晓江加入江西精彩公司并以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为依托,以开展电子商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冯坤平加入江西精彩公司后,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宣传,推动传销组织规模迅速扩大,共发展下线1699人,获利917482.8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晓江加入江西精彩公司后,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宣传,推动传销组织规模迅速扩大,共发展下线1142人,获利836861.52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行为合法以及南昌市公安局等部门均认为江西精彩投资有限公司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而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属于违法行为,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只需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即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精彩公司的传销活动是逐步发展、扩大的,2010年公安机关首次立案侦查时,江西精彩公司的行为还未明显达到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标准,南昌市公安局等部门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仅仅表明江西精彩公司不构成犯罪,并未认定该公司行为不是传销,且决定撤销案件也并不是对其经营行为合法性的认可。另,江西精彩公司虽然是合法的市场主体,但是其经营行为违法,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法学专家对太平洋直购官方网BMC商业模式进行论证认为不宜对该模式按照传销对待以及中央、地方媒体、政府对江西精彩公司正面报道等,从而认为二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从实质上进行审查,至于被告人以什么名义实施其行为,并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无论是BMC模式还是其他模式,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都应当以犯罪论,即便是媒体对江西精彩公司宣传报道、唐庆南个人获得荣誉亦不影响对二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综上,被告人及辩护人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鉴定结论错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无矛盾,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故被告人及辩护人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冯坤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冯坤平未积极发展他人加入该公司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告人冯坤平、李晓江的供述证实冯坤平积极参与各种活动对江西精彩公司进行宣传;另有景某等人证言均证实冯坤平在私下场合积极宣传、推广、发展他人加入,故被告人冯坤平及其辩护人该部分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冯坤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冯坤平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坤平、李晓江参与江西精彩公司传销组织从事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并积极发展下线,相对于二被告人的下线,二被告人起主要作用,但在整个传销组织活动中,二被告人处于次要地位,故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李晓江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晓江仅仅是对参加者进行技术指导而未对参加者进行洗脑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对参加者进行洗脑仅仅是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手段之一,未对参加者进行洗脑并不代表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故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坤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李晓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罚金均限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刑期均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冯坤平的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被告人李晓江的刑期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
三、对被告人冯坤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17482.8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李晓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36861.52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朝晖
审 判 员 刘文祥
人民陪审员 刘国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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