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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 (2021-2025年)

问津学术 2022-10-05

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 (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为在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新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素养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海淀区、西城区、朝阳区被命名为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通州区、平谷区2个项目被命名为全国首批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法治政府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征程。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持续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都对本市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锚定二О三五年远景目标,立足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宏伟蓝图,夯实基础、久久为功,在新起点上全面推进首都法治政府建设。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总目标,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建设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首都、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大国首都、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完善党领导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七有”“五性”,聚焦人民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期待、新要求,持续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统筹谋划、改革创新。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首都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坚持思想理念引领、制度机制创新和数字技术赋能,积极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法治政府建设路径。

坚持协同推进、重点突破。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发挥法治政府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注重顶层设计与区域探索结合,发挥引领作用,促进整体发展。

坚持首善标准、问题导向。坚持首都特色,落实首善要求,切实解决党和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的突出问题。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法治政府建设对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的保障作用有效发挥,对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对满足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供给作用持续提升。各区、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协同推进,力争60%以上的区获得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命名,更多项目获得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命名,法治政府建设整体水平持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健全行政权力运行体系,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各级政府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法治保障的行政权力运行体系基本形成。


(四)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优化政府组织结构,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推动政府部门严格履职尽责。完善政府部门职责体系,健全政府部门职责争议解决机制,推动部门间有机协调、协作协同。深化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推动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和政务服务事项有机衔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推进编制资源向基层倾斜。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局、市司法局


(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减事项、减证明、减中介、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更好更快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健全完善行政许可设定审查机制,防止以备案、登记等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梳理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全面清理简并重复审批、不必要审批。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探索实现“一证准营”。全面建立分级分类审批服务机制,制定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风险程度,分别采取“非禁免批”“备查制”“告知承诺”等审批服务方式。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极简版”中介服务清单,进一步压减中介服务事项,切实为企业减负。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六)扎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创新推行“6+4”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构建以“风险+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协同”为关键、“科技+共治”为驱动的一体化综合监管制度体系,在重点监管领域推行“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一业一评”场景化监管模式。推行涉企检查单公开制度,有效减少交叉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强化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监管力度,加大重点领域违法行为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七)全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完善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推动全部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地方标准,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自助办理等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提速,推动“最多跑一次”迭代升级,推行一般事项“不见面”办理、复杂事项“一次性”办理,大力压减政务服务整体办理时间。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标准规范,深化“好差评”结果应用。推行“街镇受理—部门办理—街镇出证”服务模式,将更多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基层,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在街道(乡镇)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八)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实施国家及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权利、机会和规则平等,在使用生产要素、享受公共服务、适用政府支持政策等方面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及本市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及禁限目录以外的领域。强化对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推进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态化。健全政务诚信管理体系,完善政务诚信建设制度规范和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加强对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政府失信行为的治理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推进,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重点领域制度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为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九)完善政府立法工作体制。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坚持立法主动服务首都大局,切实将党中央及市委决策部署转化为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做好地方性法规的选题立项、组织协调等工作,在地方性法规前期调研、制度设计、草案拟订、专家论证、配套措施制定等方面发挥基础作用。政府部门要重视立法工作对本系统依法履职的引领、示范、规范和保障作用,将政府立法工作与本系统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协同部署、一体推进。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推进重要、新兴领域立法。紧紧围绕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立足做好政治中心服务保障,围绕防范和化解首都重大风险、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加强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安全生产、生态文明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立足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建设,完善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领域立法,健全“两区”建设、国际交往语言环境建设等涉外领域立法。立足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云计算、自动驾驶等新兴领域立法。加快推进提升城市治理效能、改善民生福祉急需的地方立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一)提高政府立法质效。坚持需求、问题和目标导向并重,注重通过“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科学把握政府立法工作节奏,对改革发展急需、群众期盼强烈、各方共识度高的立法项目,加快立法工作步伐。起草部门要做好摸底调研、问题梳理、数据收集、资料汇集等立法起草基础性工作,深入研究立法重要制度设计;与其他部门意见有分歧的,要主动协调、加强沟通、争取共识,力争把重大问题、重大分歧解决在起草阶段。市政府立法工作部门要加强与起草部门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把法律审查关。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二)优化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政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高质量完成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深化“开门立法”,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用,健全完善基层立法工作联系点制度,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健全市政府立法工作法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智力支持作用。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问题的论证,建立不同利益群体代表直接对话协商机制,平衡、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完善政府立法过程中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起草部门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提出防范化解措施以及风险应对处置方案。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三)推动立法与执法有机衔接。建立健全新出台立法实施前准备工作机制,加强新出台立法的宣传动员、实施部署和配套制度建设等实施前准备工作。加强法律法规规章配套制度建设,推进地方立法在起草和审查阶段同步研究、同步起草配套规定;原则上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立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出台具体配套规定,最迟不得超过1年。推进立法与执法有机贯通,建立健全立法起草、审议过程中专门听取执法机构意见建议机制,全面、客观收集和分析执法机构立法需求和意见建议。完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起草部门应当根据上位法制定修改、经济社会发展、执法实践等情况,对立法内容、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及时提出立改废建议,增强立法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协调性。

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四)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动议、起草、调研、评估、论证、审核、审议、公布等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严禁越权发文、严格制发程序、严控发文数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既有政策文件的衔接和协调,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细化审核要点、统一审核标准、强化审核责任,实现合法性审核全覆盖,做到应审尽审。建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落实审核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多发单位的约谈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


四、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持续健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能力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十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继续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合理划分市、区和街道(乡镇)的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明确执法领域和执法重点。厘清跨领域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分工,完善审批、监管、处罚衔接规则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理顺特殊功能区域管理机构与属地政府所属部门的职责关系,建立分工明确、运转协调的协作机制。强化市政府对行政职权跨层级下放的统筹。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统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标准和文书送达。推动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统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证件制发、服装标志管理。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和使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在岗轮训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培训教育标准化,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七)强化行政执法协同协作。完善行政机关案件移送、执法协助工作规则,完善行政执法证据互认和法律法规跨部门组合适用规则。推动建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和数字监管平台,实现对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指挥和统筹协调。大力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强化执法计划协同、勤务协同、处置协同,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以京津冀区域执法协同为重点,深入推进跨区域执法协同,构建执法标准统一化、执法部署一体化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深入推进跨体系执法协同协作,完善行政执法与监察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成“行刑衔接”工作平台,实现行政执法、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完善行政执法与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十八)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对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高风险事项的监管,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数据分析应用,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十九)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审慎包容监管,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深化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各行业、各领域主要违法行为的指导案例库。加快推进科技执法,建成数字监管平台,统一数据标准,基本实现电子印章、电子签章、电子文书和移动办案终端全市普及应用,物联网、视联网、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互联感知监测技术和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等数据分析处理手段运用更加广泛。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五、健全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日益完善,法治政府整体监督效能充分发挥。


(二十)强化政府内部制约监督。完善政府内部权力制约体系,对大额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整合和数据融通共享,大力推广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智能化、数字化。严格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发挥政府督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的作用,加强政府督查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监督。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机制,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编制公开机制。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加大公众参与力度,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深入开展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完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注重听取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探索完善利益相关方代表、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决策后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制度、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


(二十二)加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力度。推动实现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区政府要建立对所属部门及街道(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制度。健全完善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风险评级制度及审查意见书、审查建议书制度,加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明显不当问题的纠错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二十三)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基本建成条块结合、分工明确,覆盖市、区和街道(乡镇)的三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法律制度,强化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强化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深化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权责清单明确各级部门执法机构、执法岗位职责和权力事项,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工作报告、执法数据统计分析、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重大执法事项协调、执法争议处理、专项工作核查督办、案卷评查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优化监测评价指标,推动行政执法数据和指标在依法行政、绩效管理、机构改革、预算装备管理等方面的应用。推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二十四)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坚持依法审查,有错必纠,定期向党委和政府报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反映依法行政共性问题的典型案件,同时向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通报。建立对个案的跟踪督导机制,加大对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意见书、建议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执法的建议,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二十五)加强财政审计专门监督。优化市、区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财政收入预算管理,严格政府债务管理,推进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建设。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突出成本绩效审计理念。深入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凡是管理、分配和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都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二十六)全面主动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不断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和精度,持续拓展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强化政务公开平台作用,创新政策解读方式,让企业和群众及时、全面、准确、便捷掌握最新政策,推动形成便捷查询、主动解读、精准推送、智能沟通的政务公开新模式。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实现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务服务局、市司法局


(二十七)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提升信息资源质量。全面提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加大乡村振兴、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本医疗卫生、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公共数据开放机制,制定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清单,加大教育、卫生健康、民生保障、公共服务、生态环境、宏观经济、公共交通等重点领域数据资源开放力度。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务服务局


(二十八)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提升行政应诉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深入推进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认真落实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积极配合法院、检察院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办公厅、市司法局


六、健全矛盾纠纷行政预防化解工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相互衔接的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求表达的法定渠道全面畅通、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二十九)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落实中央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要求,整合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加快形成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统一全市行政复议接待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实现行政复议接待工作标准化、信息化和一站式服务。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推动在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司法所设立行政复议接待咨询点,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便捷的行政复议法律咨询服务。建设全市统一行政复议信息化工作平台,实现行政复议在线申请、在线办理、在线听证和实时数据统计分析。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提高行政复议透明度。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政府


(三十)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机制。构建全市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听证、调查核实、证据认定、案件审议、和解调解等规定,统一操作规范和法律适用标准,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完善案件集体讨论和会审会商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机制,适应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需要,在用好首都专家智力资源的同时,吸收业务主管部门参与,发挥主管部门在业务领域的专业优势,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政府


(三十一)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府负总责、政府法治机构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承担行政调解职能的行政机关要强化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力度,做到应调尽调。鼓励相关职能部门引入专家学者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化解行政纠纷。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鼓励街道(乡镇)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实体平台。在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过程中加强行政争议调解。加强行政调解与诉前调解、庭审调解的有机衔接,推进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十二)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梳理行政裁决事项,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裁决职责。按照国家部署稳妥推进行政裁决改革试点任务,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在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案件办理过程中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引导特定争议事项多渠道化解。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裁决工作的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升行政裁决专业能力。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十三)深入推进法治信访建设。坚持信访事项法定途径处理优先,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请求,引导人民群众在法治轨道内解决。深化信访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完善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严格信访诉求受理办理流程,健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制,加强信访诉求依法分类处理。持续加大网上信访工作力度,健全市、区网上信访渠道,提升网上信访公信力。

责任单位:市信访办、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七、健全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培养体系,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全面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明显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表率作用有效发挥。


(三十四)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态化。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带头讲法制度。发挥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的以上率下作用,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安排常务会(办公会)会前学法不少于4次,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不少于2次。市级每年举办局级领导干部法治政府建设专题研讨班不少于1期,全市法治机构负责人或依法行政工作骨干培训班不少于1期,各区每年举办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班不少于2期,市政府各部门每年组织全系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班不少于1期。把依法行政教育纳入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规章清单,编写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读本。

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推进依法行政办、市委组织部


(三十五)构建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平台。着眼法治政府建设首善标准,探索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建立依法行政教育培训中心,全面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能力。发挥首都法学资源优势,依托首都高校法学院(所)建立依法行政教育培训基地,加强法治理论和实践培养,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在行政复议机构、法院行政审判庭等建立依法行政教育实践基地,开展参与式、体验式法治教育实践活动。

责任单位:市推进依法行政办、市委组织部


(三十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理论与实务研究。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特别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政府建设重要论述的系统研究。发挥首都法学资源优势,用好北京市法学会、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和《法治政府建设》刊物等研究组织和平台作用,为首都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责任单位:市推进依法行政办


(三十七)确立重视法治素养的用人导向。发挥用人导向的风向标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推进依法行政办


八、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法治体系,提升应急法治服务保障能力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坚持越是工作重要、事情紧急越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举措,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十八)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治体系。推进传染病防治、突发事件应对等地方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地方法治体系建设。推进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等机制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边界,健全规范应急处置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机制,注重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加强超大城市治理风险防控法治体系建设,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推进依法行政办


(三十九)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应急处置等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科学审慎决策,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应急状态下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依法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在各级各类依法行政专题培训中设置应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培训课程,注重平时状态下应急法治思维系统培养和运用,推进平时状态下应急法治服务保障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应急局、市推进依法行政办


(四十)健全突发事件基层应对体系。完善街道(乡镇)、社区(村)应急处置组织保障,强化“四方责任”落实,构建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应急局、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推进依法行政办


九、健全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体系,切实提升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基层依法行政体制机制不断健全,法律实施“最后一公里”有效贯通,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


(四十一)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机制。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负责人和日常工作机构,发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协调作用。街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将法治政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依法行政制度机制,相关文件、决策未经法治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并作出相关决定。建立健全街道(乡镇)法治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乡(镇)长办公会制度,充分发挥法治机构作为街道(乡镇)依法行政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市推进依法行政办


(四十二)打通基层综合执法“最后一公里”。深化党建引领吹哨报到、接诉即办改革,强化街道(乡镇)职责清单和赋权清单管理,继续稳步推进行政执法事项向基层下放,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有效履行街道(乡镇)综合执法职责,强化街道(乡镇)对属地事务的统筹协调和调度指挥职责,提升街道(乡镇)综合执法快速发现和处置能力。继续完善街道(乡镇)与职权下放部门执法协同协作规则和争议协调、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全面落实职权下放部门业务培训指导职责,聚焦街道(乡镇)实际需求提供“定制式”培训,健全赴街道(乡镇)执法一线巡回指导机制。各区要建立完善职权下放部门对街道(乡镇)业务培训指导的评价机制,着力增强业务培训指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市委编办、市司法局


(四十三)持续提升街道(乡镇)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各区要高度重视街道(乡镇)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培养,街道(乡镇)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采取岗前培训、集中轮训、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加强街道(乡镇)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逐步提升街道(乡镇)法治机构工作人员准入标准,不断提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员的比重。建立健全选派市、区两级法治素养高、依法办事能力强的优秀年轻干部对接下沉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工作人员跨区域、跨层级参加轮岗锻炼和法治业务交流等常态化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市推进依法行政办


(四十四)凝聚齐抓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合力。各区要推动街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压实基层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推行街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法治建设责任述职工作。健全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机制,将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纳入区委、区政府对街道(乡镇)年度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督察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区政府法治机构对街道(乡镇)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作用。组织开展区政府抓基层方式方法创新、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和重大行政决策案例评审活动。推进“法治帮扶”工作,建立区域内不同街道(乡镇)间法治政府建设常态化帮扶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市推进依法行政办


十、健全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体系,着力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坚实基础


政府内外法律顾问作用有效发挥,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持续提升,法治政府协同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四十五)加强政府法治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以政府法治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形成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法治机构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法治机构队伍建设,使法治机构力量与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听取其法律意见;支持各级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明确其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法治机构负责人为本单位首席法律顾问,鼓励择优选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承担首席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各级行政机关法治机构要注重招录、使用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

责任单位:各区委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四十六)健全外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街道(乡镇)可以外聘律师、法学专家担任政府外部法律顾问,发挥外部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辅助支撑作用。建立健全外部法律顾问列席有关会议、参加座谈研讨、查阅文件资料、发表法律意见等工作规则,推动外部法律顾问对重大行政行为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保障外部法律顾问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加强外部法律顾问队伍管理,完善外部法律顾问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四十七)着力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充分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5G通信等新技术手段为法治政府建设赋能,深化大数据在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监督等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创新应用,着力推进法治政府与数字政府深度融合。推进全市统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推进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三期建设,推行“行政执法+区块链”技术应用,建成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数据存证和共享查询系统,基本实现执法证据、执法结果互认,执法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和联通共享,加快市、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和全网通办。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的制作和应用。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局、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四十八)推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双促进。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广泛参与政府立法、监督行政执法,广泛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法治工作信息,把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过程变为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增强法治观念的过程。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坚持行政权力“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和民事权利“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推进行政机关普法责任制清单全覆盖。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人员等以案释法活动。在“首都之窗”设立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报告统一公开专栏,接受社会公众评议监督。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司法局


(四十九)加强京津冀政府法治协同建设。推进京津冀政府法治工作沟通联络、会商协调、信息共享等机制建设。推进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人才流动等方面的立法协同工作。深化京津冀执法协同协作,推进重点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材料的互认共享。加强对重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原则和标准的共同研究。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协作。推动开展京津冀政府法治建设相关任务联合培训、课题研究和业务交流。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一、健全党领导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体系,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党领导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日益健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机制持续完善,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外环境不断优化。


(五十)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领导职责,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党委领导下,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统筹谋划和组织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并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市(区)委全面依法治市(区)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责任单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市推进依法行政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委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十一)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抓在手里、扛在肩上。持续坚持和深化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情况和依法行政专项工作数据监测情况“双报告”制度。完善落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年终述法制度。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市推进依法行政办、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各区委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十二)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力争更多区、项目进入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行列。已获得全国示范区命名的区要巩固深化示范创建成果,其他区要补齐短板、精准发力,努力成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区。在市政府各部门推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在区属部门和街道(乡镇)层面探索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形成市区联动、纵深推进。

责任单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市推进依法行政办、各区委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五十三)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机制。强化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法治督察手段运用,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的跟踪、督促和检查。强化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制度建设,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提升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行依法行政专项工作状况体检报告制度,加强对依法行政专项工作的数据监测和状况分析,提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责任单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市推进依法行政办、各区委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各区、各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及本实施意见精神和要求,明确分工、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定期向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任务落实情况。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全力推进本领域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督促,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国家药监局通报典型案例:多家医美机构使用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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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全文、说明及修改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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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及时办理律师执业证注销手续的通知

执行局任职满5年必须交流!清除执行顽瘴痼疾最高法再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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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迎来大修!速览修订草案要点→

中国文联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名单,20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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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批复浙江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调整

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

司法部《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发布并实施

五部委联合发布明确:交通事故这3种情形,可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2022年1月1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法律交流合作的会谈纪要》

最高检发布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本)》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四批)
最高人民法院等印发《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附意见全文)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短视频节目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影视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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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高校这项工作做的不错,被通报表扬,经验分享来了!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台胞权益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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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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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持导出个人信息啦!方法步骤及结果送上!这件校园大事,教育部明确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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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明确!法治知识,中高考将适当增加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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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规范管理的意见》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间接费用比例调整
北京市2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将下调!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10个
司法部印发通知:严格规范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十九届六中全会在京召开

65条!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请求”所涉计算方法大汇总

住房公积金新举措!广州宣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四类案件”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印发《首届全国教材建设奖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教材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中国经济学教材编写入选学校及团队的通知

五部门关于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国企人员违法违纪后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

拟招6770人,教育部下达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章程

最高检、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通知,全国80个地区共同开展这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清单(试行)》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2021年入库名单公布,263人
司法部关于表彰全国模范司法所和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的决定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6起学校违规收费典型问题查处情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沉迷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
6部门发文全面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严防妥处“退费难”“卷钱跑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升财产查控处置质效的意见
最高检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7起检察机关依法追诉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附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
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医保骗保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出台省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出台办法为律师调查令开绿灯
人社部公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
教育部发布2021年度全国高校名单(截至2021年9月30日),共3012所!
最高检制发《“十四五”时期检务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发布
关于实行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共1358家河南一地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公告送达缩短至30天!民诉法将调整16处:新增8个条文,修改8个条文!
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犯罪,拟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数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我国拟针对电信诈骗问题专门立法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范围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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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通报6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省直公务员何时与市直公务员同城待遇?省委组织部回复来了!两高一部发文: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最高检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免去王璐等80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司发通〔2021〕62号)
北京市关于推荐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公示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
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办学!甘肃省发布重磅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165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2021年10月1日施行)

到2025年,河南义务教育学校将有这些变化!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迁址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段文龙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6—121号)
侯欣一教授、程金华教授被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届特约检察员
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回复
最高检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
《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公共收益公示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1-11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意见》
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八部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苦不完善的教育评价体系久矣!教育部连发3封答复!
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智慧法院 促进绿色发展 成效分析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检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政法反腐半年报:厅级以上超过90人,公安近4成,“一把手”近6成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民政部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批法律实习生接收公告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4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检印发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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