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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家律所、131名律师被“点名”!自律才能自由!|律新社观察

2017-12-27 律新社



律新社|刘奕汐 冯璞


12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其官网上公示了《不予登记的申请机构及所涉律师事务所、律师情况》,其中,73家私募机构不予登记,62家律所被通报,131名律师被“点名”。上榜名单中不少大所赫然在列,在行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



在不予登记情形中,最多的一项是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第二类较多的是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第三类较多的情形是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律新社就此采访了协力律师事务所马晨光律师团队、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盖晓萍及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


01


被“挂”律所,有何影响?


此次不予登记公示对于相关的律师和律所来说,势必会产生不小的负面影响,个别律师的违规操作甚至会影响到整个律所的声誉及业务开展。



协力律师事务所的马晨光律师团队认为,中基协对律师、律所的处分行为更类似于行政许可中对许 40 36073 40 14721 0 0 2709 0 0:00:13 0:00:05 0:00:08 2813 40 36073 40 14721 0 0 2287 0 0:00:15 0:00:06 0:00:09 2828可对象的条件限制。中基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中基协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获取了登记备案的授权,登记备案通常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因此在登记备案的授权范围内,中基协获得了行政主体的资格,且有权要求登记申请人通过中介机构出具质量检验意见(在私募登记中相当于律所的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以下简称《问答十四》)对提供服务的律师和律所设置一定的限制,这类似于“行政许可”的行为——根据《问答十四》,中基协在履行行政主体职能的过程中,有权审查律所和律师的资质,并准予或不准予其为申请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这符合《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定义。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盖晓萍指出,今年以来,监管层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进行监管升级,曾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但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问答十四》中首次明确了监管和处罚措施。“公示,严格说不是一种处分方式,但可以理解为公开谴责,是对执业的严厉负面评价。”盖晓萍说道。


除了被公开谴责外,被公示的律师、律所在此后的业务工作中也会受到一定限制。


如果该律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自其服务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基协要求由该律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重新聘请其他律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除了中基协规定的3年禁止从业期,依照《律师惩戒条例》,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有时限不等的停业惩处,甚至取消律师执业资格。


盖晓萍指出,《问答十四》中对律所的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她解释称,该处分不属于《行政处罚法》中的七种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监管措施,因为基金行业有权施行行政监管措施的主体为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而中基协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无权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另一方面,处分行为是否属于纪律处分也值得商榷,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的规定,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及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确实属于纪律处分事项。”盖晓萍向律新社说明,“但第5条也明确,该等纪律处分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和律所一般不属于前述主体中的一种。”


02


合规风控,迫在眉睫!


本次公示处分必然会迫使一些管理不够严格的律所重新审视管理漏洞,对出具法律意见书设置更严格的内审流程,加强律师执业纪律教育。反而言之,也有不少律所高度重视合规和风控,并向律新社分享了他们的管理经验。


关注企业诚信及投资情况


协力律师事务所的马晨光律师团队建议,律所在尽职调查时,务必要关注企业的诚信信息,除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其是否被行政处罚外,还需在注册地的工商局、环保局、税务局等重点机关网站核查该机构是否被行政处罚。“如果发现机构有不良信息,要如是披露,帮助企业整改,而不是帮助企业掩盖。”马晨光说道。


此外,还要核查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除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该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外,还要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实地走访、访谈高管、“企查查”等辅助app搜索等方式,核查其对外投资及公开宣传情况。“无法确认时,最好出具保留意见。”


层层审核,严格把控


盖晓萍介绍道,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设有律师承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业务规定,还制定了三道审核程序:团队合伙人审阅、证券业务组初审,证券业务组专家合伙人终审。


盖晓萍表示,从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发展来说,严格管理、规范执业势在必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法律意见书以进行登记,因此律所承办该类案件也必须有严格的内审程序,更要严格规范律师以专业审慎的态度审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控以及日常经营行为。”她提出,避免“上榜”的唯一办法就是彻底整改,纠正违规行为、弥补不足之处,例如变更经营范围、更换不合格的高管、实缴符合规定的资金等,并且在达到中基协规定要求前暂停申报登记。


设立准入门槛



星瀚律师事务所主任卫新向律新社分享了星瀚非诉案件的管控制度。“我们制定了严格的工作流程和机制,针对私募基金设立了准入门槛,低于准入门槛的案件即使收费再高,也不会通过律所的业管审核。”卫新说道,“另外,凡是对外出具的文件,都采取交叉审核机制,确保律师的结论性意见都有相应的依据作为支撑。”


在卫新看来,此次中基协的举动对于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合规发展来说具有积极意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私募基金法律服务市场良莠不齐的现状,对于目前仍在从事私募业务的律所、律师也会起到警示和规范作用。“从事金融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把合规作为开展法律业务所需坚守的底线。”卫新强调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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