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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皮书+十大典型案例

2018-03-14 律新社



作者 | 王治国

来源 | 上海浦东法院


出门办事,在APP上网络拼车;去菜场买菜,刷移动支付,搞定;手头有些紧?上P2P平台网络贷款……伴随着科技的发展,金融,已经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可与此同时,与互联网金融、信用卡消费、网络拼车等有关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那么,司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情况如何?


摄影 董雪皓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今天(3月14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浦东法院副院长金民珍向媒体记者通报了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情况,金融庭庭长王鑫通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收结案情况

信用卡纠纷增幅显著

互联网金融纠纷数量快速上升



白皮书显示,2017年浦东法院共受理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32,605件,共审结32,435件,收案数与结案数均为历年最高。从结案方式看,以判决结案的11,459件,占35.33%,以调解和撤诉结案的20,891件,占64.41%。从案件类型看,信用卡纠纷数量最多,共19,830件,占60.82%;金融借款纠纷数量次之,共9,845件,占30.19%。


据分析,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信用卡纠纷增幅显著,金融借款纠纷多集中于消费信用和车辆贷款等方面。二是互联网金融纠纷数量快速上升,案件类型多样化,刑民交叉问题进一步凸显。三是金融创新引发的金融消费者群体性纠纷增多。四是人身保险纠纷增多,外地保险公司应诉率低、调撤难度较大。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白皮书介绍了浦东法院的实践:通过贯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审判新理念,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与限度,保障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衡平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精心审理新类型金融案件,培育精品案例,开展前瞻性调研,延伸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发挥“三合一”金融审判机制作用,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有效运用,助力金融消费者纠纷高效化解。




典型案例

消费者安全意识不足

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待增强


发布会通报了2017年度浦东法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精选的十大案例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领域,并有一起金融刑事案件。



其中,四起保险纠纷分别涉及“‘网络拼车’保险责任的认定”、“保险事故真实性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与保险人审慎核实义务的认定”以及“网络销售保险中投保人的认定”问题。两起借记卡、信用卡纠纷分别涉及“发卡行安全保障义务履行的认定”以及“持卡人清偿信用卡债务后银行应及时恢复其信用记录”。另有三起案件分别涉及证券认购、金融借款合同、贷款诈骗犯罪。


白皮书提醒,透过典型案例,反映出金融领域中,无论金融消费者还是金融机构均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安全意识不足

若持卡人未能审慎使用信用卡,谨慎保管个人信息,保证账号密码安全,则将承担相应的盗刷损失。


二是合同意识不足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因如实告知义务如何履行而引发纠纷。


三是前瞻意识不足

保险公司未能准确应对新兴“网络拼车”行为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


四是审慎意识不足

网络销售保险中,电子保单的电子签名与传统投保人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但保险公司难以核实电子签名是否投保人的真实意思,易引发合同有效性认定的纠纷。


五是合规意识不足

有的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未能遵循适当性规则,未能全面履行风险提示、解释说明等法定义务,则易被认定为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六是法律意识不足

P2P平台网络贷款交易模式多样化、平台居间行为不合法不规范以及监管规则缺失等因素极易引发纠纷,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贷款交易模式效力的认定、当事人适格的判断以及利率保护上限的确定等问题均存争议,审理难度较大。





法院建议

金融消费者应提升金融素养

机构应积极履行交易附随义务


发布会上,浦东法院对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对金融消费者,法院建议,消费者应具备基本的金融常识和金融素养。对投资理财、储蓄保险、证券投资等业务中常见的金融概念应予熟知,特别针对互联网背景下形成的新类型金融消费业务,应在开通和使用前详细了解业务特点和业务流程,明晰相应的交易规则和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与自身交易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金融消费者应树立正确的风险收益观,了解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警惕各类“无风险高收益”、“保本保收益”的金融产品宣介,不断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的提升有赖于金融交易制度的完善。浦东法院因此呼吁构建金融司法、行政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金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多方联动合作机制,联合街道、居委会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消费者知识培训;加强对保险、银行、证券等金融领域基本法律制度的宣传;拓展宣传途径,提升金融消费者对现代金融产品、服务的辨识能力、对新类型金融消费业务的风险防范能力,培育金融消费者的理性消费理念及契约精神。


对金融机构,法院认为,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其合同文本设计,最大程度地消除交易风险。其一,力求合同条款措辞简洁、明了,对于专业概念和术语应通过专门释义条款进行明确的说明。其二,强化合同自由、意思自治的缔约理念,合同条款应充分反映双方当事人缔约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三,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


对于新类型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在履行各项约定义务的同时,亦应积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在金融交易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金融消费者的资金被不法分子盗取或骗取,亦应确保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与安全。特别在互联网支付环境下,针对技术升级所带来的支付风险溢扩,金融机构比起金融消费者更有能力、也能用更为低廉的成本来弥补风险,若因技术手段滞后所导致的风险增加责任应由金融服务提供者承担,以此促进相关技术措施的更新与完善,提升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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