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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原创】夫妻合立遗嘱的效力?

2016-05-12 何永萍 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


原创声明

本文为中国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会员何永萍律师原创,且本文开通原创已经原作者同意,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者按


遗嘱应该是自己立还是可以两个人一起立?

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如何?

今天就来听一听我们会员何永萍律师的讲解~


  案件基本事实                           


楚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有两名子女,即本案被告楚A、B。原告林某系楚A之女,即楚某与陈某的外孙女。位于北京市X号房屋系楚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楚某名下。楚某于2010年3月10日去世,陈某于2013年6月12日去世。楚某与陈某生前于2008年8月16日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叫楚某,老伴陈某,我俩经过深思熟虑,一致同意百年之后,将座落在北京市X号楚某名下的两居室住房,无偿赠与外孙女林某。特立遗嘱。立遗嘱人:楚某、陈某。见证人:田某、岳某”。立遗嘱时有楚某、陈某、田某、岳某四人在场,遗嘱由楚某执笔书写,书写完毕后楚某、陈某及见证人田某、岳某均在遗嘱上亲笔签名。


   法  院  认  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的房屋系被继承人楚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楚某与陈某生前已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将房屋无偿赠与林某,该遗嘱由立遗嘱人楚某、陈某在两名见证人田某、岳某见证下亲笔书写,并在遗嘱落款处有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亲笔签名,该遗嘱合法有效。法院最终判决被继承人楚某名下位于北京市X号房屋归原告林某所有。


   律   师   说   法                          


合立遗嘱,又称共立遗嘱、共同遗嘱或者联合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式,虽然我国继承法中未提及合立遗嘱,但合立遗嘱,特别是夫妻合立遗嘱,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一对年老夫妻自书一份遗嘱,指定当两人百年之后,夫妻共同财产由其子女如何分配继承。此遗嘱即为夫妻合立遗嘱。本案楚某与陈某所立之遗嘱即为夫妻合立遗嘱。就本案所涉遗嘱而言,遗嘱处理的房屋属于楚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从楚某的角度分析,其对房屋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该部分财产立遗嘱处分,本案遗嘱由其本人书写并签字,从楚某的角度而言,具备了自书遗嘱的要件。从陈某的角度分析,其对房屋也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其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就该部分财产立遗嘱处分,本案遗嘱非陈某本人书写,但立遗嘱时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基本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虽执笔书写之人为陈某之夫,不是其中一个见证人,但陈某本人的亲笔签字及两个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足以认定陈某立遗嘱之真实性,考虑本案所立遗嘱为夫妻合立的特殊性,由夫妻一人书写而非见证人书写不足以否定陈某所立遗嘱的有效性。因此,本案所涉遗嘱从楚某与陈某两人各自的角度进行分析,均符合继承法中单个遗嘱的规范要件,应属于合法有效地遗嘱,认定该遗嘱有效并未超出现行法律规定之框架。




律师提醒:本案对于陈某的遗嘱而言,因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因此作为陈某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要件,因此被法院认定为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而被判定为有效。如果是单纯夫妻二人合立遗嘱,没有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见证人见证,往往会因缺乏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而被判定为无效,律师建议夫妻双方立遗嘱时,最好还是双方各自亲笔书写各自的遗嘱。


   法  律  链  接                          




《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 (二)继承人、;

  3.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看了这么多,

大家明白了吗?


作者:何永




文章编辑:大吴

界面美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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