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西安交通大学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管理,构建结构合理、相互支撑的学科体系,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整体发展目标,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15〕4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授权点,包括:
(一)博士学位授权点(仅包含博士学位授予权,不包含同一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授权点;
(三)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四)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五)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三条 本细则所规定的动态调整,包括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
第四条 学位授权点的动态调整紧密围绕学科建设,以服务学校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以优化学科布局为主线,通过动态调整,撤销需求不足、水平不高的学位授权点,增列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底。
第二章 调整原则
第五条撤销博士学位授权点、硕士学位授权点,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一)撤销博士一级学位授权点,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一级学位授权点,但所增列学位授权点应已为硕士一级学位授权点或为拟同时增列的硕士一级学位授权点;
2.其他硕士一级学位授权点;
3.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4.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5.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撤销硕士一级学位授权点,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一级学位授权点;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三)撤销未获得一级授权的一级学位授权点下已有二级学位授权点,按以下情况处理:
1.撤销该一级学位授权点下的全部博士二级学位授权点,视同撤销一个博士一级学位授权点,可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2.撤销该一级学科下的全部硕士二级学位授权点,视同撤销一个硕士一级学位授权点,可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按本条规定撤销后增列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应为与撤销学位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第六条 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一)撤销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3.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二)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或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可增列下述之一:
1.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下的授权工程领域。
第七条 对于属同一学科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得单独撤销硕士学位授权点保留博士学位授权点。
第三章 学位授权点撤销
第八条 学位授权点的撤销分为学院主动撤销和学校统筹撤销两类。
第九条 学院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学院申请。学院在广泛征求研究生导师意见的基础上,充分研究论证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现状、发展趋势、合格评估标准和研究生培养条件、质量,统筹考虑合格评估存在的可能风险,填写撤销学位授权点申请报告,提交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涉及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位授权点,需全部涉及的学院同意撤销。
(二)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院学位分委员会认真审议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报告,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同意撤销的,将有关材料和建议报研究生院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审核。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审议有关分委员会建议后,做出是否同意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第十条 学校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由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协同研究生院根据下列情形,提出拟统筹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
1.生源持续萎缩、社会需求不足、人才培养质量不高、师资力量不强,或在学位授权点各类评估中,被国家评为“不合格”;
2.不符合我校办学目标、定位和学科发展规划要求的学位授权点。
(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建议报告。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撤销学位授权点。
(四)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学位授权点增列
第十一条学院申请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学院申请。学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撰写拟增列学位授权点可行性、必要性论证报告,提出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申请,填写《申请学位授权点简况表》,提交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二)学位分委员会审议。院学位分委员会认真审议学位授权点的申请报告,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建议。同意增列的,将有关材料和建议报研究生院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审核。
(三)学校论证。由研究生院会同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审查,通过后纳入学校统筹增列范围,并按学校通知进行增列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统筹增列学位授权点的程序为:
(一)学校统筹增列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发展战略定位及学科发展规划目标;
2.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且具有发展潜力;
3.须符合国家规定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
(二)学校通知学院填写《申请学位授权点简况表》,提交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审议。
(三)同行专家评议。学校通知学院组织同行专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学位授权点基本条件、陕西省学位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对拟增列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专家组成员由相关学科的资深教授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2,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人。
专家评议采用现场答辩方式。由申请负责人根据相关要求向评议专家组报告并回答评议专家组提出的问题。
评议专家组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给出增列与否的结论。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结合学校论证及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同意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决议。
(五)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将有关材料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报批及复核
第十三条 经审议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规定时间内由研究生院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获国家批准后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不再列入招生目录并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由其他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予学位。
第十五条 按本细则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获国家批准后列入次年招生目录并开始招生,按本细则撤销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第十六条 按本细则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复核。复核方式为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
第十七条 复核被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学校不得按本细则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负责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招生、培养、授位等研究生管理相关工作并协助学院做好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负责动态调整学位点的规划和建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2018年6月1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与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
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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