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德诉记 | 案例篇19:资管计划未清算前,能否认为投资者损失已经确定?
作者:喻劼 童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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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记
Preface
植德诉记是植德争议解决部出品的系列专业文章,分为案例篇与应用篇。
案例篇通过借鉴英美法学专业中倡导的“IRAC”分析方法,对司法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内容简洁、结论明确、指导实践为要旨;应用篇则侧重呈现植德律师在办理具体争议案件时对争议解决策略、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研究心得,讲求格物致知。
期待通过植德诉记与大家分享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资管计划到期后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一般需要以清算为前提,否则投资者是否存在损失,损失是否确定等问题将难以解决。但是,如果管理人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是否就意味着投资者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请长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在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作出投资者损失已经产生的认定,并就此先行做出判赔?
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第147号邓某诉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1]中,两审法院均认可了确定资管计划项下的损失可以不以清算为前提的观点,并据此判决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中,原告邓某投资了由被告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某证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的投资标的是A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的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受让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金钰”)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并约定由东方金钰逐步支付行权费,对前述股权收益权进行回购,确保资金回笼。后,东方金钰未能依约支付行权费,导致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提前终止。某证券对东方金钰提起诉讼,但胜诉后款项未能执行到位。
此后,邓某将某证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称资管计划终止后某证券未予清算,未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已造成原告损失,某证券销售、管理资管计划中存在违背适当性义务、未尽信义义务的情况,应赔偿原告投资款与相应投资收益。至该案涉诉,资管计划仍未开始清算。
本案中,某证券认为资管计划的投资份额正在变现的过程中,即在资管计划未能完成清算的情况下,邓某的损失尚不能确定。对此,法院认为,若一概以未经清算为由认定损失无法确定,一方面会助长管理人怠于清算的不当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因此,资管计划未经清算的,应当结合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管理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投资者损失是否客观发生。
回到本案,虽然涉案资管计划未经清算,但邓某在资管计划提前终止后长时间未获清偿的事实客观存在。某证券对东方金钰提起诉讼后,相关执行款项并未到位,执行程序反映出资管计划可实际取得财产的分配时间及金额均不确定,且管理人无证据证明资管计划尚存在可清算资产,故本案中可合理认定邓某在资管计划项下的损失已客观产生。
本案中,法院出于对个体投资人的保护,在资管计划尚未清算的情况下提前要求管理人对投资者进行赔偿。法院认为,如果一概以未经清算为由认定损失无法确定,会助长管理人怠于清算的不当行为。不过,存在底层资产流动性问题的资管计划,往往都需要管理人与投资者通过事先达成的决议机制,共同付出极大努力,不断相互妥协才能较为妥善地完成产品清算。本案判决无疑会敦促管理人更为积极地履行清算义务,但对于先行通过诉讼获赔的投资者,其是否还有动力积极参与到清算活动中去呢?若答案为否,此类判决是否会促使投资者更倾向于采用诉讼手段而不是通过事先达成的决议机制协商解决相关纠纷呢?
[1] 案号:(2021)沪74民终422号
往期回顾:
1.《植德诉记 | 案例篇1:破产重整程序中的担保权恢复行使》
2.《植德诉记 | 案例篇2: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3.《植德诉记 | 案例篇3:公司解散案件中认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可以考虑哪些因素?》
4.《植德诉记 | 案例篇4:可否仅因公司存在向公司股东转移资产的行为就认定公司与股东存在人格混同?》
5.《植德诉记 | 案例篇5:当缺乏源程序比对,如何认定被诉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
7.《植德诉记 | 案例篇7:持续、批量、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的司法救济途径》
8.《植德诉记 | 案例篇8:股权让与担保的担保人是否有权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15.《植德诉记 | 案例篇15:隐名股东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16.《植德诉记 | 案例篇16:企业解散及强制清算案件实务要点(三)——股东申请公司强制清算是否应当提交公司财务账册?》
18.《植德诉记 | 案例篇18: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胜诉后,相对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需要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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