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黄埔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及中央省市其它相关文件,我局拟定了《广州市黄埔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公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邮寄: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行政综合执法大楼A栋7楼708室(邮编:510530);
二、电话:020-82481869;
三、电子邮箱:nyylj@hp.gov.cn。
附件:
1.广州市黄埔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反馈表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5日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宅基地和
住房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公众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黄埔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维护宅基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0〕18号)及中央省市其它相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仅限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允许进行宅基地审批或农户建房的村域)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非公寓式住房(以下统称“农户建房”)及其管理,原有宅基地的流转、退出以及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已完成“村改居”、已列入整体搬迁计划、已完成旧村改造或处于改造批复有效期内或正在申报旧村改造的旧村,按照城镇统一规划建设或旧村改造相关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指导意见。该区域内的存量住宅需要进行原状维修、原址重建、改建等建设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建设管理要求和管理程序执行。
建设公寓式住宅、农民住宅小区的,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68号)等相关规定,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指导意见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村改居以后的转制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三)农户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或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非公寓式住房的活动。
(四)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分配的宅基地上个人出资建造的住宅。
(五)集体建房,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式小区的活动。
第四条【基本原则】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规划、分配、使用、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依法依规、规划先行、一户一宅、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注重风貌、和谐有序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全过程保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土地用途管制与规划控制】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二章 职能分工与管理体制
第六条【职能分工与管理体制】
建立区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一)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牵头指导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对各镇(街道)的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对合法建造的农村住房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区村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安全和质量验收,组织开展乡村建筑工匠培训、负责免费提供《广州市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并指导村民科学使用图集等工作,引导村民住房风貌提升。
(四)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五)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各镇街)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镇、街应当确定一个工作部门为具体经办部门(以下简称镇街经办部门),具体负责牵头组织镇街各部门联动协同办理辖区内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核实、乡村风貌提升等各项工作,为村民提供地形图等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服务。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村级组织负责人中至少1人以上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日常监管。
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指导意见。
第七条【分类引导与管理】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参与,结合本区实际指导各镇街编制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农村社区,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和联排式住宅。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第八条【用地需求与用地计划】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各镇街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根据一户一宅原则和分户条件建立起各村社的宅基地分配需求库并进行公示和动态管理,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需求编制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以上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复为准。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区农业农村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镇街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农户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开,简化办事流程。
第三章 宅基地分配资格与用地标准
第十条【一户一宅原则与面积控制原则】每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层高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超面积建房。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宅地基分配资格的取得条件】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认定本村社村民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建立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达到法定婚龄;
(三)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
(四)原家庭不存在一户多宅;
(五)符合分户条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粤府令第189号)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一户”与“一宅”的确认】
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户”:
(一)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仅认定为一户;
(二)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三)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申请立户;
(四)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认定为单独的一户。
是否已享受“一宅”的认定:由村民自行向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调查核实并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街审核确认。户内成员通过继承、遗赠取得的非本村集体土地住房,以及拥有的国有土地上的住房,不计入“一宅”。
凡符合以上分户条件,没有享受“一户一宅”的农村村民,纳入所在村社宅基地分配需求库后,可单独申请宅基地或农村公寓式住宅。
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第十三条【面积、层数与高度控制标准】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为,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
新建住房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规划图纸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对农村住宅建设有其他规划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应当符合这些规定。
第十四条【村民公寓式住宅的面积标准】因人多地少或规划控制等原因可以由每户村(居)民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应考虑在首层或地下为每户另外安排一个农机(车辆)停放位置和工具设备房。
在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中,可预留部分住房作为本村新增分户申请住宅时使用,在未分配前必须暂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投资建设主体确定)为业主进行确权登记,严禁出售给本村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机构。
第四章 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农户申请】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满足其他分户条件,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
(二)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经济合作社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提交申请人及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一户一宅”承诺书、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资料。
在村庄规划范围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办理过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手续的存量住宅在规定标准以内进行原址重建、改建、扩建的,镇街可以简化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村级审核程序】
所在经济合作社收到农户的申请材料后,提交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经济合作社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所属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审批。如果没有设立经济合作社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街审批。
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出现异议或纠纷需要调查处理的,可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镇街审批程序】
各镇街要依托政务服务中心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村民群众办事。各镇街受理窗口受理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即日转交本镇街经办部门。
镇街受理申请后应该实地到场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及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用地建房涉及交通、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镇街经办部门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镇街经办部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
对拟使用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先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含林地)的,应在先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办理农用地(林地)转用审批手续。
镇街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从镇街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
申请人申请资料不全或申请资料不规范的,由镇街受理机构一次性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
镇街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规划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根据审批情况及时更新宅基地分配需求库。
第十八条【不予批准宅基地或在原址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情况】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户,不得对原有住房进行改建、扩建或者翻建,审批机关也不得批准其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一)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或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为“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的;
(二)农户已有宅基地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形,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
(三)农户将原有宅基地或者住房出卖、出租、赠予、被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以及以其他方式有偿退出宅基地,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四)夫妻离婚时,自愿放弃法定应得的住房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五)已享受动迁补偿安置的,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的;
(六)所申请的宅基地权属存在争议的;
(七)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
(八)申请新建住房,但拒绝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退回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九)不符合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已列入征收土地范围、旧村改造范围或规划和自然资源、文广旅游等部门依法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的,须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九条【规划控制与选址管理】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设住房,具体选址应当符合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选址建房,避开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区域范围建房。
第五章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根据“三到场”要求,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街经办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经办部门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高度、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要求。
农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开工建设,并按照相关部门的安全施工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纸】
村民建房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设计标准以及乡村风貌的施工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推荐的《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等通用设计图纸。
第二十二条【施工队伍】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施工队伍。施工队伍中,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质量员、安全员和安全生产设施及条件。农户应当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住房保修期及保修责任。
第二十三条【开工要求与建设巡查】
工程开工前,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工程现场显要位置张贴公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所有附图、附件复印件,挂牌施工,接受社会监督。
镇、街应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巡查,督促指导建房的农户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质量和安全监督】
农户与施工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汇总应该约定建筑质量和安全责任。
镇街应当落实质量安全专管人员对农户建房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规划核实、竣工验收与登记发证】
农户建房完工后,先自行按照合同的约定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工程验收。完成自检后要及时向镇街申请规划核实和验收,镇街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三到场”的要求进行规划核实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我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须在1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有效期内如无法如期开工的,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许可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申请延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延期申请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后可依据程序重新申请。
住宅建成后应拆除旧房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新住宅通过镇街竣工验收后90日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
通过验收的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方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新建住房的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六章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盘活利用与收回
第二十六条【宅基地的转让、互换、赠与、继承】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转让、互换、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
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办理宅基地和住房权属变更手续。
受让人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暂无宅基地的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转让人如果只有一处宅基地,须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承诺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且已有其他替代性住房保障。
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互换、赠与参照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互换人、受赠人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且经过互换、受赠以后仍符合“一户一宅”的标准。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合法继承人(含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具有城镇户籍的继承人)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三权分置/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
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有偿退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要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二十九条【宅基地的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农户按规划异地实施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验收后90日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二)参加集体建房或申请分配到足额面积的农民公寓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90日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三)按照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政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退回宅基地的;
(四)五保户等无继承人的孤寡老人户内成员全部死亡的;
(五)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宅基地所在的土地的,但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给予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充分的补偿并异地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或分配集体建房;
(六)分配到宅地基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以上没有开工建设,没有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后逾期仍未开工的;
(七)长期闲置的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情况。
原宅基地由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后,在镇街或者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监督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并视情况注销该宅基地。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法用地查处
第三十条【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保障条件】
各镇街履行农村宅基地属地管理责任,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动审批机制,落实工作经费、技术装备和办公条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健全村级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宅基地管理的动态巡查与违法用地查处】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镇街作为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或民房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主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户建房活动和已建房屋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应当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即时组织执法力量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执法处理。
镇街组织各方面人员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与建房管理动态巡查。区农业农村、规划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镇街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到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等方式获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镇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理】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街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十四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农户个人建房、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与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从事农村宅基地审批与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实施细则】
各镇街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附则】
本指导意见与本区及各职能部门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的规定为准。《广州市黄埔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细则》与本指导意见不相冲突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指导意见实施期间,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限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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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最高法判例:城镇户籍人口以购买方式取得农村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审查
最高法判例: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
自然资源部对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撤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获法院支持
胡春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传统农区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路径—基于江西省余江区和四川省泸县宅基地制度改革案例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瓶颈与规范路径—基于杭州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创新是关键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
“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接下来该干什么?
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浙陕赣宅基地改革调研报告
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的经济分析
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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