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代表:加快制定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摘要:已有部分人员当起“二房东”、瞄准农村房屋租赁市场。
农村房屋“房多人少”现象很突出,将空置房屋出租已成为农村私有房屋所有者的重要收入来源。近来农村房屋租赁市场日趋火热,农村房屋有价格便宜、租赁时间灵活的优势,深受外来务工人员青睐。不过,目前农村房屋租赁存在一定管理问题,需要加强规范。
市人大代表徐晓贇发现,当下已有部分人员当起“二房东”、瞄准农村房屋租赁市场,大量租赁农村房屋,通过简易装潢后再转租出去。“绝大部分收入被‘二房东’拿走了,真正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很少,而且也导致租赁市场混乱。”
另外,部分农村房屋租户私拉电线、超负荷用电,违规安装电表、水表,个别租户存在超额使用液化气钢瓶等现象。这些出租房屋往往不配备消防器材,消防通道也不符相关要求。“另外,外来人员流动性大,租户频繁变动致使村委、居委难以及时掌握,人员管理难。房间管理也存在难点,农村房屋的宅基证和施工图纸无法显示原始房间数,也无法衡定内部房间情况,致使职能部门难以认定房间的分割情况。”徐晓贇说。
按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群租的标准是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但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大,一栋房子的房间数比较多,即使人数多达两位数,也无法达到群租标准,无法依规处罚。“如某村一宅基房自行分割房间24间,每间都超过5平方米,最终消防部门只能对宅基地上有营业执照的房屋进行行政处置。”
徐晓贇建议,应对农村房屋(宅基房)租赁立法,加快制定出台上海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或条例,对农村房屋的出租间数、人均居住面积的限定和认定提供政策支持。
其次,她建议在市场多主体参与农村房屋规范化租赁的同时,房管、公安、建管委、市场监督等部门要完善市场准入标准,对房源现状、出租频次要整体把控,对农村房屋租赁行业进行规范。“可允许具有资质的代理经租公司规范收购、出租农村闲置宅基房,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二房东’的执法力度。”
公安部门也要重视做好对居住人员的信息采集,在暂住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派驻治安信息员,全面收集信息并及时更新。“对拥有居住证的、群租在农村房屋的租户注销居住证,只保留居住信息。房管部门可建立农村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对辖区内出租户较多的村民家进行重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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