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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九农字〔2020〕49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各县(市)自然资源局,柴桑区国土资源局,各自然资源分局,经开区、八里湖新区社会发展局、庐山西海农林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赣农字〔2020〕25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和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发〔2020〕5号,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现就全市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诸多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部门职能和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二、把握农村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农村家庭,因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开居住的;


(二)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四)原有住房因灾害损毁需要重建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4.其他相关材料:申请原址改建、扩建房屋以及拆旧异地建房的,需提供原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二)村组审核。农户所在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审查,审查通过的,审查结果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查。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签署审批意见。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建房且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村民方可建房。


2.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人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日。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由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宅基地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后,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费放样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批准用地和规划许可进行免费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


4.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未建房的,原用地批准书失效。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规划和用地要求的履行情况,符合规划许可和用地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提出验收意见。


5.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类存档。对本通知中的附件1-6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实行专柜存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査验收到场“三到场”要求。


(四)县级备案。乡镇要及时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存根联)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进行规范管理。


四、强化工作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内区域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整合人力资源、健全工作机构,认领《省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首批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的通知》(赣府发〔2020〕1号)中第48项和第83项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完善审批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示办理流程和申报要素,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农村道路交通、环境保护、住房风貌管控、家庭用水用电改厕、网络通信等方面的,要同时征求交通、生态环境、住建、林业、水利、电力、卫健、通信等部门意见。


(三)推进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落地落实。要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附件表格等进一步优化、细化,规范申报材料和工作流程。要严肃工作纪律,不得借机乱收费和搭车收费,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确保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


本通知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九江市农业农村局

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20日









关于转载和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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