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同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同安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及新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压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现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2.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3.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7.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办理。
(二)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2.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3.年龄未满18周岁的;
4.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5.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部门职责:
1、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
3、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4、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各镇(街)统计上报的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资源规划部门。
5、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6、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相关审批的监管工作。
(二)镇(街)政府职责:
1.镇(街)要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镇(街)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要统筹组织村建办、自然资源所、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村建办,承担日常工作。
2.规范旧宅基地管理,建新拆旧的由镇(街)组织村民与镇(街)管理委员会、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
3.镇(街)人民政府对拟批准宅基地申请户按规定程序公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安分局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加强村庄建筑风貌控和建设规划引导。
(四)区建设与交通管理局
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
(五)区城市管理局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相关规定,区城市管理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办理流程
详见《同安区农村宅基地(新建、扩建)申请审批流程图》。
第五条、本规定试行一年。本规定不适用于翻改建。
第六条、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附件
1.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 厦门市同安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3. 同安区农村村民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办事指南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 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
7. 同安区农村村民申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图
8.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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