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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 | 财务部的故事: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政策

山东税务
2024-08-28

小宋,赶紧整理一下咱孵化器出租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和土地情况。

什么器?



孵化器。

孵啥啊?


你自己上网查查,顺便啊,整理一下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块发给我。

啊,好的。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录音员

董晓晓,现任国家税务总局高密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股专业技术员。多次担任各类活动主持和讲解员,多次参加系统内外演讲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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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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