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丨财务部的故事: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孙会计,我最近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一些推送,上面说山区孩子生活条件真的太差了,于是,我往山东省慈善总会捐了一笔钱,想为山区孩子做点事。
李总,您也太燃了!我们得好好向您学习呢。哎,我记得刚学的一个税收政策是关于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的,您的这笔捐款应该可以扣除。
行,你帮我查查。
李总您看,这是具体政策……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中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政策内容: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享受条件:
1.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4.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5.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1)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2)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6.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7.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30%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录音员
李晓梦,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淄川区税务局办公室一级行政执法员,多次参与拍摄“琪鲁课堂”系列政策讲解视频,并担任各类活动主持和讲解员,多次参加系统内外演讲、朗诵比赛并取得优异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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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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