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担任县委法律顾问之弊
作者|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这是一篇旧文,发表于2017年8月,近期笔者又有类似耳闻,为此再次发送本文,望该现象能引起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编者认为:重视依法治市、治县是好事,但正确理解法治的精神则更有必要。
最近,一则固始县委聘请该县法院法官担任法律顾问的新闻在网上热传,笔者认为:法官担任这一职位与其身份和职责不相符,故这一做法不宜提倡和效仿。
一、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职责相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第五条规定:“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判案件是指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通过法庭调查查明的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以作出判决的活动。“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通常是指:1.依法审查起诉以决定是否立案;2.依法裁定予以减刑、假释;3.依法裁定采取诉前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4.依法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5.依法对妨害诉讼者决定给予强制措施;6.依法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权争议;7.依法指导下级法院工作;8.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9.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10.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从《法官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就是审判案件,然后才是与审判案件相关的其他工作,如: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受聘担任固始县委法律顾问一职,显然超出了《法官法》规定的法官职责,也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规定》和最高院颁发的《实施办法》的精神相悖。
二、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角色定位相悖
如前所述,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法官的角色定位应该是居中审判,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法官都处于居中的角色,主持着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活动。因此,法官的这一角色定位,决定了其不适合为党政机关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单边的法律服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受聘担任党政机关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是律师的业务,而不是法官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担任党政机关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顾问,实际上是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提供的一项法律服务,而法官则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其角色定位决定了法官只能“居中审判”,而不能为某一方哪怕是党委和政府提供单边的法律服务。律师则不同,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所以,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是律师天经地义的业务,法官若是承揽这项业务的话,则有越俎代庖之嫌。
三、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与其秉持的公平和正义的精神相悖
法官一旦穿上法袍,坐在法庭之上,就成了法律的化身,即代表着公平和正义。而法官一旦受聘担任固始县委的法律顾问,那么必然要维护固始县委乃至县政府及在固始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的机关、事业单位甚至反映该县GDP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的利益,这样势必改变法官“居中”的角色,法官所秉持的公平和正义也必将大打折扣。试想,如果固始县政府或政府机关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发生争议,诉讼到固始县法院,那么,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将如何做到公平、公正地依法审判?虽然法官只是担任县委而不是县政府的法律顾问,但考虑到县委在县里的绝对领导地位,法官一方面基于法律顾问的职责,其必须维护固始县委及其领导下的政府机关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必须做到公平和公正。这无疑是给固始县法院的法官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所以说,法官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不仅损害了法官的角色定位,同时还可能影响到法官所秉持的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固始县委聘请该县法官担任法律顾问一职,其本意是希望法官为县委依法决策保驾护航,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一做法因与我国相关法律的精神相悖,不仅不应提倡,而且应予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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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然律师
张智然 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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