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伍某以要债为名将他人扣押并强行取财,是抢劫还是非法拘禁?

张智然 律师视野 2020-11-11


作者|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案情简介】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马某、伍某某伙同在逃犯罪嫌疑人 ‘二波’等人将被害人陈某某约至某酒店5082房间,将其扣押,马某等人使用铁棍、铁锤及拳脚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殴打,劫取被害人现金95000元......被告人伍某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且因此而获取了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是为帮人追债而劫取钱财的,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起因是一起经济纠纷,具体说,是被害人因欠本案行为人之一“二波”的债,俩被告人及“二波”为追债而引起的。


认定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1.被告人马某的口供:“‘二波’叫我过去对我说有人欠他的钱,让我找几个兄弟帮他要钱。


2.被告人伍某某的当庭口供:我听他们说,陈某某欠二波钱。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陈曾向二波借5万元钱,称该款已还,但借据未还。陈某某的这一陈述证明了以下两个事实:第一,陈某某曾向“二波”借钱,第二,借款借据仍在“二波”手里。至于到底是借了多少钱以及该款是否归还,由于本案的主要当事人“二波”在逃,无法对质,因而也不得而知,但可以认定的是:陈某某借了二波的钱,而且“二波”手中仍握有借据。本案主要行为人“二波”在逃,致使部分重要事实无法对质确认。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通常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即认定陈某某与“二波”之间有未了结的债务。


4.证人董某出庭作证证实:陈某某欠“二波”的钱。


由此可见,本案是在被害人欠“二波”债的前提下,俩被告人在“二波”的要求下,为其追债而发生的。


二、本案的部分事实反映出:本案不是抢劫,而是追债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本案涉案金额95000元,其中,50000元是11月5日,也就是案发第二天,由被害人陈某某与被告人马某、伍某某和小建一同前往福田龙胜手机市场借款所得。根据案卷材料记载,当天下午,到了龙胜市场后,马某在车上,伍某某和小建陪陈某某上楼,伍某某和小建在下面的沙发上坐着,陈某某独自到财务办公室借钱。这一事实,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证人、市场管理员索某某11月28日证词:当我巡到我们市场办公室时,看到有两个男子和陈某某会长一起坐着,于是我就给他们每人倒了一杯水,然后我就走开了。问:陈某某和那两名男子在做什么?答:他们就在那里坐着。


2.证人陈亚某的证词“问:和陈某某一起去借钱的还有谁?答:我只顾着工作了,没有注意其他人”。可见,当天没有异常行为,即未有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笔者认为:按案发当时的情况,整个龙胜市场有数百人,还有保安员。陈某某独自去财务室借钱,这个时候,陈某某已经脱离了被害人的控制,被害人完全可以逃脱,但被害人却没有这么做。陈某某之所以当时不逃跑,按照他本人于11月26日的陈述,其理由是:“土匪他们来时带了枪,枪放在土匪身背的一个土黄包里,我怕他开枪”。法庭调查证实:陈某某的这段陈述与事实不符,首先,所谓的手枪即玩具枪,不是在伍某某的身上,而是由马某掌管。陈以前的陈述也曾说是伍某某用枪顶着他,但后来更正为马某,而且后来警察也是从马某的住处搜到玩具枪的。其次,马某当时在车上,并未同陈某某一同去办公室。可见,陈某某的陈述显然在说谎。按照当时的情况,陈某某完全脱离了被告人的控制,其完全有机会、有能力逃跑、呼救或者报案,但他却没这么做,其唯一可能的理由是:他本人愿意还二波的债。至于原因,则只能是陈某某与“二波”之间有未了结的债务。


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主观上各被告人是帮“二波”追债,没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其次,从客观上来看,被告人伍某某未实施暴力或胁迫行为,其他人虽有暴力行为,但很轻微,尚未达到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因此,从犯罪构成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特征,因而不构成抢劫罪。


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追债行为,因而不宜定抢劫罪,应定非法拘禁罪为宜。


(注:该案被告人伍某某委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张智然律师为其辩护人,张律师依法为被告人伍某某作了上述改变定性和罪轻的辩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是一起成功的改变定性的辩护)。


世界读书日·好书推荐

WORLD BOOK DAY





(点击图片了解详情)

哈耶克经典文集

在自由与奴役之间,没有第三条道路


———  END  ———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之用,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


往期精彩回顾


张智然律师的部分原创文章


1.刑辩律师应首先考虑作无罪辩护

2.聂树斌的“冤死”与王书金的“赖活”

3.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以昆山砍人案和山东辱母案为例

4.“辱母案”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未过当,其性质属于正当防卫

5.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涉嫌名誉侵权 ——浅析王宝强离婚声明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6.法官王桂荣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7.法官杨某的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

8.十堰法官被刺事件的思考

9.从雷洋之死,看我国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废

10.《人民的名义》股权质押相关问题的法律解读及纠偏

11.武昌砍头案嫌疑人胡某“持证杀人”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吗?

12.民众需要了解的是事件全过程,而不仅仅是事件的结论 ——庆安火车站枪击案的思考

13.“假结婚”和“假离婚”方式购房的法律风险

14.变性男隐瞒变性实情与人结婚,女方可否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15.马彩云法官不是法官独任制的牺牲品,司法统一也非法官独任制的前提条件—— 与俞江教授商榷

16.也谈“偷换店家收款二维码案”行为的定性

17.《最高法对“取得实习证的实习律师是否可以到法院立案”问题的答复》一文之刍议

18.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要素

19.这样代人讨债,可能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0.辩护词选登|谁是这起爆炸案的元凶?

21.仅有证人证言和来往汇款记录,能认定赌博罪吗?

22.“谎称劳教警察”身份与人同居并受赠钱财,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3.无借据却以要债为名将他人扣押并强行取财,是抢劫还是非法拘禁?

24.辩护词选登|彭某“吸毒”后无意识杀死朋友4岁儿子,其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认定?

25.律师费真的可以全部由败诉方承担了吗?——《最高院法发〔2016〕21号文》第22条解析

26.深圳又一位年轻律师走了!—— 悼邱东阳律师

27.法官担任县委法律顾问之弊

28.也谈与智障女同居期间性行为的定性 —— 与石经海、谷君二位老师商榷

29.幼儿园生活的结束,未来的日子也就“甘尽苦来了”

30.随笔|| 热

31.随笔|东至麻饼——儿时的味道

32.微型小说| 开庭



您可能喜欢的文章


1.李嘉诚:离开律师,我什么也做不了!

2.周末推荐|被宠坏的中国式聪明

3.柴静:我想要宪法赋予我的那个世界

4.细节出卖了你的教养

5.周末推荐|北京的饭局和骗局

6.周末推荐|那些到美国后被彻底颠覆了的概念

7.王利明教授:有关合同无效的几个重大问题 | 讲座全文

8.周末推荐|美国南北战争的宽容和理解

9.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可否要回?

10.最高法改变“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音不合法”规定,符合3个条件就合法(附判决书)

11.最高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2017最新整理)

12.周末推荐|正确的决定(一篇令人久久不能平静的短文)

13.对人类文明威胁最大、破坏最惨烈的,是不受制约的权力!

14.周末推荐|莫言:这才是世上最可怕的人!

15.强制注射精液进女子阴道如何定罪?

16.周末推荐|梁文道:这是一个尊严稀缺的时代

17.法院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裁判规则

18.强奸犯站出来那一刻,世界为之感动

19.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

20.夫妻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最新规定详解(2017版)

21.你可以没有信仰,但不能没有原则

22.周末推荐|一个美国法官的风骨

23.最高法:婚后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4.年度最佳法律故事:吃饺子没蘸酱油进监狱了

25.周末推荐|王朔:一群不爱自己祖国的人为什么会爱美国?

26.周末推荐|张维为:国家是否发达不看强者的高度,而要看弱者的地位

27.周末推荐|余华:权力在中国的傲慢态度

28.美国队带了律师,所以成功申诉挤掉中国

29.陈独秀:犯法的是老子,不是老子的性欲

30.民主颂——献给美国的独立纪念日(作者:毛泽东)

31.香港没有墙,但香港人有一堵心墙(深度好文)







关联公众号:闲听春禽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