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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俄罗斯数据本地化的行政罚款新规(DPO社群成员观点)

高亚鹏 朱玲凤 网安寻路人 2020-02-26


编者按: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一直密切关注俄罗斯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


俄罗斯数据本地化和跨境流动条款解析
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对隐私政策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新举措


针对俄罗斯的最新发展,小米公司隐私委员会副主席朱玲凤及其团队第一时间撰写文章进行详述。DPO社群已经完成对俄罗斯个人信息保护两部主要立法及其系列修正案的全文翻译,将于近期推出,敬请关注。

正文:


2019年12月2日俄罗斯总统普京签署第405号联邦法律,进一步明确并加重了对个人数据和信息传播领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数据本地化要求的运营者,最高将处以1800万卢布的罚款。


一、立法进程


在第405号联邦法律颁布之前,俄罗斯政府通过不断修订《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和《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加强对数据本地化的监管。2014年12月31日俄罗斯批准第242号联邦法律《关于修改俄罗斯联邦某些立法以明确个人数据处理方式》,并于2015年9月1日开始生效。


2014年第242号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中增补了第18条第5款和第22条第3款第10.1)项,分别规定了运营者对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个人数据需进行本地化处理,以及向政府告知俄罗斯境内的数据库地址的义务。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18条第5款:运营者在收集个人数据期间(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有义务保证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数据库中,记录、系统化、汇集、存储、更正(更新或修改)和摘录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个人数据,本联邦法律第六条第1款第2、3、4、8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22条第1款:在开始处理个人数据前,运营者有义务通知保护数据主体权利的有权机关对个人数据处理。

第22条第3款第10.1)项:运营者发送给保护数据主体权利的有权机关的通知,应当以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发送,并由运营者负责人签字。通知中应当包括记录、系统化、汇集、存储、更正(更新或修改)和摘录俄罗斯联邦公民个人数据的数据库地址。


2014年第242号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中增补第10.1条第3款和第16条第4款,分别规定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组织者、信息所有者和运营者的数据本地化义务。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10.1条第3款:互联网信息传播组织者有义务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保存以下信息:
1)互联网用户的语音、文字、图象、声音、视频或其他信息被接收、移转、提供和(或)处理,以及上述行为结束后一年内上述互联网用户的信息。
2)自被接收、移转、提供和(或)处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互联网用户的文字、语音、图像、声音、视频和其他电子信息。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保存上述信息的程序、期限和规模。


第16条第4款:信息所有者、信息系统运营商,在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下,有义务确保寻找位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数据库,用其对俄罗斯联邦公民个人数据进行收集、记录、汇集、存储、更正(更新或修改)和摘录。


此外,第242号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法》中增补第15.5条,俄罗斯通信和大众传媒部(即“Minsviaz”)可将根据法院判决,将违反《俄罗斯个人数据法》的运营者列入特别清单或关停。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15.5条第1款:为了限制访问违反《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进行处理的信息,应建立自动化信息系统“数据主体权利侵权人登记表”。


第15.5条第3款:在大众传媒、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履行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创建和运行侵权人登记表。


第15.5条第7款:在大众传媒、信息技术和通信领域履行控制和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依照法院生效判决,向虚拟主机供应商或其他主体发送违反《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法》俄英双语电子通知,并指出生效判决的信息并采取限制措施。


2014年第242号联邦法律虽进一步细化了数据本地化的立法,但未单独明确违反数据本地化要求的罚款数额。在今年12月2日第405号联邦法律颁布之前,监管机构仅依照《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9.7条,以“未向联邦法律授权的监督机关提交或及时提交法定信息”为由,对违反数据本地化的行为的法人实体,处以3000卢布以上5000卢布以下的行政处罚。


2019年俄罗斯杜马三读通过第405号联邦法律,并于2019年12月2日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405号联邦法律提案者认为:“未履行将俄罗斯联邦公民个人数据进行本地化的义务,将对公民安全、信息基础设施构成威胁,并阻碍有效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行为,现行法律规定的3000卢布以上5000卢布以下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性质不符。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加强对违反俄罗斯数据本地化行为的制裁。[1]”第405号联邦法律在《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3.11条增补如下第8款和第9款,加重处罚违反数据本地化要求的运营者,最高将处以1800万卢布的罚款。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第8款:运营者在收集个人数据期间(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如果未依照《俄罗斯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要求,确保使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数据库记录、系统化、汇集、存储、更正(更新或修改)和摘录俄罗斯联邦公民的个人数据,对公民处以3万卢布以上5万卢布以下,对法人实体负责人处以10万卢布以上20万卢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万卢布以上600万卢布以下的行政罚款。


第9款:数次违反本条第8款的行政违法行为,对公民处以5万卢布以上10万卢布以下,对法人实体负责人处以50万卢布以上100万卢布以下,对法人处以600万卢布以上1800万卢布以下的行政罚款。


二、数据本地化案例与实践


自2015年9月1日第242号联邦法律生效以来,俄罗斯联邦电信、信息技术和大众传媒监管局(即“Roscomnadzor”)已检查超过1500 家公司,确保他们遵守数据本地化的相关规定。


2016年Roscomnadzor以未将俄罗斯用户个人数据存储在俄罗斯境内以及非法处理第三方个人数据为由,将Linkin诉至法院。莫斯科地方法院裁定Linkin存在上述两项违规行为。判决生效后,Roscomnadzor依法院裁决封杀Linkin,并要求苹果和谷歌从 App Store 和 Google Play 商店中下架Linkin App,至今Linkin仍无法在俄罗斯境内使用。


今年4月份由于Twitter和Facebook拒绝将俄罗斯用户的个人数据进行本地化存储,莫斯科地方法院对两家企业分别处以3000卢布(约为350人民币)的罚款。Roscomnadzor局长亚历山大·扎洛夫表态:“Twitter和Facebook需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俄罗斯数据本地化相关规定。3000卢布虽为最低罚款限额,但Roscomnadzor将保留对两家处以大额罚款的权利,或采取更严厉处罚——屏蔽网站。[2]”


今年6月份Roscomnadzor局长亚历山大·扎洛夫曾表示,检察机构计划检查中国社交媒体TikTok是否合规。7月15日Roscomnadzor发表消息,负责亚历山大·扎洛夫与TikTok代表举行了会面。双方讨论了俄罗斯用户个人数据库本地化存储问题。中方表示,将执行俄罗斯法律的要求,对俄罗斯用户个人数据进行本地化处理[3]。


为加强行政监管和司法管辖,俄罗斯通过立法确立数据本地化原则,加强对跨境数据流动的管理。总体来看,在2019年12月2日第405号法律颁布之前,俄罗斯虽在立法层面对数据本地化进行了严格的规定,Roscomnadzor等监管机关也进行了高频度检查,但罚款数额尚不明晰且执法处罚尺度相对温和。第405号联邦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不仅将单独明确了违反数据本地化要求的罚款数额,更将罚款最高数额从5000卢布提至1800万卢布,彰显了俄罗斯政府对个人数据和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强力监管。(两位作者来自小米公司)



[1] Interfax News,网址: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5th-congress/senate-bill/2383/text,2019年12月20日访问

[2]新华社莫斯科,网址:https://www.xinhuanet.com/world/2019-04 /17/c,2019年12月20日访问

[3]俄罗斯卫星通讯社,网址:http://sputniknews.cn/society/201907161029013594/,2019年12月20日访问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

  1. 评价GDPR一周年:一些正负面观点

  2.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一):来自Capgemini的报告

  3.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二):来自CIPL的报告

  4.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三):来自IAPP的报告

  5.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四):来自“黑客”的视角

  6.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五):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视角


线上沙龙见:

  1. DPO社群对数据堂事件的精彩点评

  2. DPO社群线上讨论第二期:“出售 & 提供” 个人信息之法律与实务对话

  3.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时评见:

  1. 数据安全事件时评第一期

  2. 数据安全事件时评第二期

  3. 【时事五】微软、Facebook、谷歌和Twitter联合推出数据迁移项目:数据可移植性的开源计划

  4. 【时事六】 星巴克、阿里巴巴牵手“新零售”之数据合规深度评论

  5. 【时事七】美国通过《NIST小企业网络安全法》

  6. 【时事八】国际数据流动:欧盟委员会启动对日本的充分性决定流程

  7. 【时评九】加州IoT设备网络安全法对物联网法律之影响(附法案翻译)

  8. 【时评十】五问五答《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9. 【时评十一】社交网络平台,需要多点爱还是多点管?

  10. 日本拟效仿德国:对IT巨头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适用“反垄断法”

  11. 扎克伯格最新愿景:将Facebook打造成“关注隐私的社交网络“

  12. 德国最高数据保护官员就美国“云法案”提出警告

  13. 【时评】ICO对英国航空和万豪国际开出巨额罚单,GDPR执法强硬时代来临!


DPO社群成员观点

  1.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是否需要个人授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2. 企业如何告知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DPO社群成员观点)

  3. GDPR“首张”执行通知盯上AlQ公司的前期后后(DPO社群成员观点)

  4. 隐私条款撰写调研报告(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我看到的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6.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7.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公安机关《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DPO社群成员观点)

  9. 详解GDPR向Google亮剑缘由(DPO社群成员观点)

  10. 从生产安全体系视角看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从Android Q看安卓系统的授权机制的三次重大演进(DPO社群成员观点)

  12. APP安全认证公告和实施规则解读:治理思路的创新与多样化(DPO社群成员观点)

  13. 从数据融合角度分析CNIL处罚谷歌案(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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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内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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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数据保护岗位需求与能力发展(DPO社群成员观点)

  21. DPO互助平台对企业数据治理实务的指导(DPO社群成员观点)

  22. 对网络安全负责人岗位的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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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二(DPO社群成员观点)

  26.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7. 实施已满三月,区块链新规“回头看”(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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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欧盟GDPR合规指引》前言:从一个损毁的雕像说起

  30.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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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惟危惟微,允执厥中”: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定向推送”部分的思考

  34.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与美国COPPA对比的视角

  35. 网安法中的“范围”如何理解和落地:从头条案说起

  36.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监管诉求及文本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7. 数据安全的内部和外部视角初探

  38.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流程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DPO社群成员观点)

  40. 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类型化试解(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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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个人金融信息收集和共享的基本原理:基于中美欧规则的展开(文字稿+PPT)

  66.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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