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美国电信行业涉及外国参与的安全审查(一):基本制度介绍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0-11-22

编者按: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系列文章的核心要旨:一是跟踪、分析域外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数据安全,特别是个人数据,流变的立场;二是服务我国企业走出去;三是给国内相关监管制度设计提供借鉴。此前该系列中已经发表的公号文章:



结合上述系列文章中关于电信行的立法,以及近期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令成立“美国电信服务行业外国参与评估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建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取消中国电信已获得的214牌照等行动,公号君开始撰写新的系列文章。今天是第一篇,介绍美国电信行业监管和许可方面的基本制度。


一、FCC职责简介


在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FCC)在联邦层面监管州际电信(interstate telecommunications)。美国电信管理方面的主要法律是1934年通过的《通信法》。《通信法》授权FCC监管美国的电信、有线、无线、卫星和其他类似服务。总的来说,FCC的监管职责覆盖以下领域:


  • 一般电信服务和一些互联网语音协议(VoIP)产品;

  • 海底电缆;

  • 无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移动无线、私人移动无线、微波和卫星等;FCC通过对商业、私人和非商业性频谱用户(例如地方政府/公共安全部门,但不包括联邦政府机构)提出许可和技术要求等规则形式开展此方面的监管;

  •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服务;

  • 实验性无线电服务;

  • 获得电信、先进通信服务、有线电视/录像节目;

  • 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流量交换补偿;

  • 电信运营商对客户信息的使用和保护;

  • 有线电视基本费率;

  • 无线电频率有意和无意发射器的设备授权书


二、电信许可制度简介


根据《通信法》建立了FCC的授权体系,简要介绍如下:


  • 根据美国通信法(1934年版及1996年修订版)第214节规定,除非获得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许可,任何运营商不得建设任何新的通信线路或延伸任何现有线路,不得收购或运营任何通信线路或其延伸线路,不得利用现有线路或其延伸线路从事通信传送服务。美国通信法第214节所称的“通信线路(line)”是指利用适当的设备建立的任何通信通道(channel)。将现有的两个或多个通道连接而建立的通信通道不纳入该节文所指的通信线路范畴。(如下)

以及


  • 申请在美国提供国内电信服务的实体,在FCC完成申请注册后,FCC会授予其 "214节 "授权,同时实体无需定期申请该授权的更新;(如下)

以及

      

  • 寻求利用无线电频谱提供国内电信服务的实体,在开始提供服务前,必须申请并获得取得使用频率的许可证。获得许可的无线通信、广播或卫星通信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按照其获得的FCC许可证的条款和适用的FCC规则进行运营。获得上述许可的实体中,如果提供商业性移动无线通信服务(commercial mobile radio services),则被归类为电信运营商(common carriers)。无线通信服务执照是有期限限制的,必须定期更新。(如下)


  • 寻求在美国和任何外国点(any foreign point)之间提供电信服务的实体,必须在开始服务之前申请并取得FCC的214节的国际授权。该授权没有定期更新的要求。(如下)                                                              


三、外国所有权条款


在非无线服务(non-wireless services)方面,《通信法》没有明文禁止外国电信运营商为美国顾客提供服务,也没有要求外国电信运营商必须通过美国子公司来申请并持有第214节的授权。但如果申请第214节授权的申请人是:1)外国电信运营商;2)附属于一个或多个外国电信运营商的实体;3)为外国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10%或更多所有权的实体,则该申请一般会经历更严格和更多的限制。申请过程往往需要6个月或更长时间。这是因为FCC会将此类申请转给一个名为 "电信小组"(Team Telecom)的部门间机构间审查机构,就有关国家安全、执法、外交政策和贸易问题等方面开展审查。


对于无线通信服务的许可,《通信法》确实对外国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具体如下:


  • 该法第310节禁止外国政府或其代表持有任何的无线服务许可。


  • 商业性移动无线通信服务许可、广播服务许可、某些类型的航空类的无线通信许可,还受到额外的外国所有权的限制。这些限制规定禁止以下实体持有这些许可:1)任何外国实体;2)任何外国人或实体直接的所有权或直接的投票权(direct foreign ownership or voting power)超过20%的美国公司。


  • 申请商业性移动无线通信服务许可、广播服务许可或航空类通信服务的许可的美国实体,如果该美国实体被另外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且另外一家公司超过25%的所有权为外国人或实体所拥有,则FCC会将把申请提交给"电信小组"进行审查。在"电信小组"做出意见前,FCC对申请不会做出任何行动。 

 

电信运营商、互连网络电话和非互连网络电话的提供商都在华盛顿特区设有代理人,以接收与FCC事务有关的法律程序的送达。


四、电信小组的简介


美国电信行业监管一直存在一明一暗两个政府机构,即FCC和电信小组(Team Telecom)。FCC在明,Team Telecom在暗。FCC是对美国国会负责的正式政府机构,Team Telecom 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下辖国务院(DoS)、司法部(DoJ)、国防部(DoD)、国土安全部(DHS)、财政部(DoT)、商务部(DoC)和贸易代表署(USTR)和联邦调查局(FBI)等部门官员组成的跨部门工作小组,负责审查FCC转来的,关于正在等待申请或已颁发的许可中所涉及实体的外国所有权所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如前所述,Team Telecom审查了三类FCC许可中的外国所有权。

  • 214节的国际授权;

  • 海底电缆许可证;以及

  • 商业性移动无线通信服务许可、广播服务许可、某些类型的航空类的无线通信许可。

过去几年来,Team Telecom在审查涉及电信部门的交易并向FCC提供意见方面拥有相当大的权力。根据公开资料,100多个FCC的许可申请或持有实体,与Team Telecom签订了国家安全风险缓解方面的协议,以解决国家安全问题。此外,FCC会曾多次以未遵守这些协议的条款为由终止许可证。(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人脸识别系列文章

  1.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4.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5.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7.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8.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

  1.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一):“行为个性化”

  2.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二):“个人敏感信息”

  3.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4. 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四):“生物识别信息”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11.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12. 欧委会关于新冠疫情中利用移动数据和应用官方建议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3. 漫画图解苹果和谷歌联手开发的接触追踪应用的基本原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