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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二)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0-09-16


编者按:


本系列主要关注美、欧在改革或设计外国投资审查制度时,如何看待个人数据的。这个问题的政策涵义至于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及国内相关监管制度的设计,不言而喻。此前该系列中已经发表的公号文章: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2018年8月13日,特朗普总统签署了《2019财年约翰麦凯恩国防授权法案》(John S. McCain NationalDefense Authorization Act for Fiscal Year 2019),作为该法一部分的《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 以下称“FIRRMA”法案)也得以通过,开启了对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重大改革的序幕。


2019年9月17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FIRRMA”法案的两套实施条例草案(一个涵盖房地产交易,另一个涵盖所有其他交易,以下称“实施条例草案”),开始为期30天的公众审查和征求意见阶段。一个涵盖所有其他交易,以下称“实施条例草案”),开始为期30天的公众审查和征求意见阶段。CFIUS改革的主要内容,以及中国两个协会对“实施条例草案”所提的意见和建议,参见本公号文章【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新规的观察和评价(DPO社群成员观点)


2020年2月13日,美国财政部公布了最终版本的“CFIUS实施条例”,并即日生效。本文将讨论“CFIUS实施条例”中对个人信息的规定。总的来说,最终版的“CFIUS实施条例”与2019年征求意见的“实施条例草案”,在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差别不大。


背景回顾:CFIUS改革的重点

在原来的框架下,CFIUS所覆盖的“受辖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仅包括“可能导致外国主体控制在美国进行州际贸易企业的兼并、收购、接管或其他非被动投资”,且该控制可能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

但现在,CFIUS管辖范围扩张到一些非控制性的投资上。根据“FIRRMA”和“CFIUS实施条例” ,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非控制性投资即受CFIUS的管辖:一是涉及某些特定行业的美国企业;以及二是赋予外国人(foreign person)某些特定权利。

CFIUS对非控制性投资的扩大管辖,就网信领域来说,主要是对涉及关键基础设施(critical infrastructure)、关键技术(critical technology)及敏感个人数据(sensitive personal data of United States citizens)的美国企业的外国投资。


在最终版本的“CFIUS实施条例”中,掌握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是这么界定的:


“敏感个人数据”。


“CFIUS实施条例”将“敏感个人数据”定义为属于以下11类之一的“可识别”数据:


  • 可用于分析或确定个人财务压力或困境的数据

  • 消费者信用报告数据

  • 申请(健康、专业责任、抵押或人寿)保险时填写的信息

  • 与个人身体、心理或者心理健康状况有关的数据

  • 非公开电子通讯数据

  • 地理位置数据,包括从手机信号塔、WiFi接入点和可穿戴电子设备获得所获得的地理位置数据

  • 生物识别信息,例如指纹和面部扫描

  • 用于生成政府身份证明的数据

  • 与特定个人“保密级别状态”相关的数据

  • “保密级别”申请表中的数据

  • 基因检测结果


除了满足上述类别之一,美国公司仅在以下情况下算是持有了“敏感个人数据”:(a)其服务针对美国行政当局人员或美国政府承包商所雇人员,或(b)持有或意图持有超过100万美国公民的数据。换句话说,一家美国公司可以持有上述列列举的一个或所有类型的个人数据,但如果它不是专门针对政府雇员或未达到100万人的门槛,仍然不在CFIUS投资审查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基因检测结果这个类型的数据,不受上述限制;即不论是谁的基因检测结果,还是数据的量有多少,都将被视为“敏感个人数据”。“CFIUS实施条例”的这个特殊规定,反映出美国认为此类信息给国家安全带来的风险在显著增加。但是,“CFIUS实施条例”也同时规定:“由美国政府维护的,且定期向私营部门开放,以供其研究之用的数据库”,从其中得到的基因检测数据,不在受CFIUS管辖范围之内。

“CFIUS实施条例”规定,敏感个人数据必须“可识别”。其定义为“可用于区分或追踪个人身份的数据”(注意,英语中对身份的理解比中文语境中身份的范围要大得多);同时,如果“聚合或匿名数据”具备重新识别特定个人的能力(where “the ability to disaggregate or de-anonymize” is preserved),依然算是CFIUS下的可识别数据。


“CFIUS实施条例”规定也包含了对“致力于或定制化”(“targets or tailors”)的定义,并且列举了实例。尤其是,“致力于或定制化”(“targets or tailors”)是指定制产品或服务,或主动向一个人、一群人推销或招揽。根据“CFIUS实施条例”中列举的实例,如果美国公司在美国军事基地经营设施,将被视为致力于或者定制化地提供其产品或服务。同理,如果美国公司只向穿制服的美国军人提供折扣,而不是更广泛地向公共部门雇员提供折扣,或者如果美国业务向军人分发宣传其产品特殊用途的营销材料,则将被视为符合“致力于或定制化”(“targets or tailors”)提出的定义。


“威胁国家安全”


FIRRMA和“CFIUS实施条例”将CFIUS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对“持有或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公司”的“投资”,以及所持有或处理的敏感个人数据“可能被以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式所利用”(“may be exploited in a way that threatens national security”)。因此,“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是触发CFIUS管辖的另一个条件。


但确定哪些数据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并不容易;但从CFIUS近期的一些涉及数据的审查,可能能给我们一些线索。近年来,CFIUS利用其原先的“控制性交易”的权限(即涵盖外国实体在美国公司中获得“控制”股权的任何交易),基于敏感个人数据事由而强制剥离了两家公司:适用于LGBT人士约会的应用程序——Grindr,以及与医疗相关的在线论坛——PatientsLikeMe。相关情况见,笔者不再赘述【CFIUS热点追踪:对涉及个人可识别信息交易的审查——以Grindr和PatientsLikeMe为例】从这两个例子来看,CFIUS似乎特别关注个人信息与隐私交集中的数据(从之前罗列的十一类数据也可看出)。据某些美国官员的说法,这些隐私数据一旦被“外国势力”掌握,将被用于威胁美国政府官员和军界人士。

此外,CFIUS及其组成机构(尤其是国家情报局局长办公室)的作用是评估国家安全风险,以便向总统建议个案中可采取的行动。总统有最终的权力阻止某项交易,或对交易附加条件,或撤消已完成的交易。这些国家安全评估通常涉及公众无法获得的机密信息。这就导致了看似“无害”的涉及数据的投资或交易,最终都可能被CFIUS认为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从而导致交易结束后还可能面临调查和撤资的风险。这进一步导致了,CFIUS申报的自愿性质发生转变。当然,“CFIUS实施条例”已经对来自中国的投资者,事实上规定了强制申报的要求。具体还是请见【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新规的观察和评价(DPO社群成员观点)】中的分析。


因此,从现在看来,虽然美国处处号称个人数据跨境转移(包括外国人或企业在美国境内访问数据)不做限制。但是,新的CFIUS规则是美国对外国数据访问逐渐持怀疑态度的最新证据。(完)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

  1. 评价GDPR一周年:一些正负面观点

  2.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一):来自Capgemini的报告

  3.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二):来自CIPL的报告

  4.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三):来自IAPP的报告

  5.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四):来自“黑客”的视角

  6.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五):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视角


线上沙龙见:

  1. DPO社群对数据堂事件的精彩点评

  2. DPO社群线上讨论第二期:“出售 & 提供” 个人信息之法律与实务对话

  3.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DPO社群成员观点

  1.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是否需要个人授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2. 企业如何告知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DPO社群成员观点)

  3. GDPR“首张”执行通知盯上AlQ公司的前期后后(DPO社群成员观点)

  4. 隐私条款撰写调研报告(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我看到的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6.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7.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公安机关《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DPO社群成员观点)

  9. 详解GDPR向Google亮剑缘由(DPO社群成员观点)

  10. 从生产安全体系视角看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从Android Q看安卓系统的授权机制的三次重大演进(DPO社群成员观点)

  12. APP安全认证公告和实施规则解读:治理思路的创新与多样化(DPO社群成员观点)

  13. 从数据融合角度分析CNIL处罚谷歌案(DPO社群成员观点)

  14. 历史和国际比较视角DPO法律制度探源(DPO社群成员观点)

  15. 谷歌数据融合合规之路:从欧盟监管机构调查与处罚来看——上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6. 数据保护官岗位角色技术能力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17.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儿童个人信息保护(DPO社群成员观点)

  18.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内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9.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外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20. 数据保护岗位需求与能力发展(DPO社群成员观点)

  21. DPO互助平台对企业数据治理实务的指导(DPO社群成员观点)

  22. 对网络安全负责人岗位的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一(DPO社群成员观点)

  24.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效力与功能

  25.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二(DPO社群成员观点)

  26.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7. 实施已满三月,区块链新规“回头看”(DPO社群成员观点)

  28. 从“布拉格提案”看美国政府的策略

  29. 《欧盟GDPR合规指引》前言:从一个损毁的雕像说起

  30.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1. 使命与界限:近期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新规的一些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32.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33. “惟危惟微,允执厥中”: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定向推送”部分的思考

  34.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与美国COPPA对比的视角

  35. 网安法中的“范围”如何理解和落地:从头条案说起

  36.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监管诉求及文本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7. 数据安全的内部和外部视角初探

  38.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流程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DPO社群成员观点)

  40. 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类型化试解(DPO社群成员观点)

  41.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2. 金控监管办法草案发布 有望扫清信息共享障碍(DPO社群成员观点)

  43. GDPR对用户画像的合规要求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44. IAPP新加坡会议上关于27701的Panel和PPT

  45.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DPO社群成员观点)

  4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47.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48. FTC vs. YouTube:解读违规处理儿童个人信息之最大罚单(DPO社群成员观点)

  49.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50. HiQ vs. LinkedIn案的启示与未决之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51.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52.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3. 推动域外应用商店下架“HKmap.live全港抗争即时地图”App的思路

  54. “客场作战”,法律先行:以“HKmap.live”为例

  55. 墨迹天气IPO被否 App治理工作组收集个人信息通报成依据之一

  56.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7. 从墨迹IPO被否看拟境内上市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DPO社群成员观点)

  58. 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新规的观察和评价(DPO社群成员观点)

  59.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安标委重庆会议周上的汇报

  60.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1.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2.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63. 全球视野中的金融数据安全

  64. 公司IPO/重组/投融资时,监管部门审查要点汇总及问题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5. 个人金融信息收集和共享的基本原理:基于中美欧规则的展开(文字稿+PPT)

  66.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67.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68. 违反俄罗斯数据本地化的行政罚款新规(DPO社群成员观点)

  69.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70.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概况(DPO社群成员观点)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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