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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洪延青 葛鑫 网安寻路人 2020-02-26

前言


在数字时代,将ICT技术运用于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防控是题中之义。在此次2019-nCoV病毒疫情中,我们也在公开媒体中初步见到了大数据技术在这方面的威力。


比如百度推出了【百度迁徙升级版上线,人口迁徙大数据向公众开放】。第一财经等媒体也利用百度迁徙地图,就武汉人流进行了专门的报道:【500万人离开了武汉,他们都去了哪儿?


如果说上述实践中主要展示了集合性数据(aggregated data),基本上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的话,部分新闻媒体报道中披露出的直接披露、共享武汉人民个人信息的做法(例如【武汉人是否还应该有隐私?】),就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


本系列短文,旨在初步探讨传染病疫情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文章中,很多时候是提出问题,但确切的答案,我自己也没有。请大家见谅。此前已经发出的该系列文章:





本系列第四篇文章主要分析了欧盟在接触追踪方面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设计,第三篇文章主要分析了利用互联网方面的大数据用于接触追踪的可行思路。实际上,电信运营商掌握的个人信息,对接触追踪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篇主要探讨这方面的实践和数据安全规范。


首先注意到工信部已经紧锣密鼓地行动起来了。例如,【工信部调度部署疫情防控大数据支撑服务工作】中,陈肇雄强调,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快蔓延,疫情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任务依然严峻。运用大数据分析,支撑服务疫情态势研判、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精准施策,迫在眉睫。信息通信系统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大数据支撑服务工作,加强联防联控,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福建管局调度部署落实疫情防控大数据支撑服务工作】中报道,


截至25日18时,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已组织省内三家基础电信企业运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疫情监测,收集统计上报相关信息18.6万条,同时,应南平、福州、宁德、漳州等地市人民政府需求,梳理细分所在地市相关信息,助力福建省各市县疫情精准防控。


实际上,在国外的疫情防控中,电信运营商所掌握的数据也经常派上重要用场。以下是从数篇国外文献中总结出来的,通话明细记录(Call Detail Records, 简称CDRs)的利用路径。


通话明细记录(Call Detail Records, 简称CDRs),即由电话交换机或其他电信设备产生的数据记录,该数据记录记录了通过该设备的电话呼叫或其他电信交易的详细信息(例如,发短信、连接互联网等)。CDRs主要记录了呼叫或其他电信交易的各种属性,例如发起时间、持续时间、完成状态、源号码和目的地号码等。


对于通过CDRs来开展接触追踪,最重要的是CDRs中的基站位置信息。通过接入的基站信息,就能够获得设备的粗略地理位置。显然,基站信息不如GPS位置信息来得精准。而且在城市地区,由于基站相对密集,因此通过基站位置反推设备的位置信息分辨率更高(通常分辨率高达50–100m),但农村地区由于基站较少,因此反推的设备位置信息分辨率较低。


此外,CDRs需依赖于用户使用其移动通信设备,如果设备处于未使用状态,就不会产生CDRs。但电信运营商也可通过主动发送短消息服务(SMS),来“激活”设备使其产生活跃的数据。


从国外文献中得知,一般来说移动网络运营商通常会保留至少3个月的CDRs。因此通过CDRs,无论是做前溯,还是持续追踪,都非常有用。但这个方法的缺点是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儿童和老年人的代表性可能不足,偏远农村地区的地理位置分辨率较低等。


在过往的疫情研究中,外国研究者已经在使用移动网络运营商提供的CDRs来映射人群的行踪轨迹。例如,在塞内加尔,研究人员使用15万用户的手机数据来建立一种流行病学模型,强调了群众聚集对霍乱传播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Wesolowski A, Buckee CO, Engø-Monsen K, Metcalf CJE. Connecting mobility to infectious diseases: The promise and limits of mobile phone data. J Infect Dis. 2016; 214(suppl_4): S414–20. 


  2. Erikson SL. Cell phones—self and other problems with big data detection and containment during epidemics. Med Anthropol Q. 2018; 32:315–39.


  3. Sangokoya D, Letouzé E, Data-Pop Alliance. How to use big data? Leading experts’ roadmap to data-driven innovation projects. Vodafone Institute for Society and Communications, editors. Berlin: Vodafone Institute; 2017

 



从电信运营商角度来说,将其已经掌握的CDRs数据用于疫情控制,主要存在的障碍是,电信运营商需要与第三方(政府机关、研究机构等)共享上述数据,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风险。


为此,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GSMA,全球移动通信领域的行业组织,也是世界移动通信界的三大国际组织之一)在2014年发布了《GSMA关于埃博拉疫情响应中数据使用的隐私保护指引》(GSMA 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in the use of mobile phone data for responding to the Ebola outbreak)。在此笔者提供全文翻译:

引言


在使用通话明细记录(CDRs)协助应对埃博拉疫情时,移动运营商希望能够尊重和保护用户隐私,并能够应对相关风险。本文概述了移动运营商在为应对埃博拉疫情等特殊情况下使用用户移动数据时应当采取的隐私保护标准。


移动运营商应当对通话明细记录进行匿名化处理,并采取有力的技术和组织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第三方(包括研究机构、救援机构和政府)对匿名记录的分析、对分析结果的共享应当在以本文件为基础制定的法律合同下进行。


特别是,


1.对于用户发送、接收呼叫或短信的电话号码,移动运营商应当在其自有场所和自有设备上进行匿名化处理。该操作可以在进行分析前通过匿名代码替换手机号码实现,可以通过使用安全的SHA-3算法的哈希处理实现。


2.匿名化的通话明细记录不应传输至移动运营商的系统/场所之外:匿名后的数据应当在移动运营商的场所内确保安全,并加密存储。对此类数据的访问应当限于预先批准并已获授权的人员。数据访问记录应当保留并可审计。算法访问和数据解密的能力应当局限于预先批准并已获授权人员,以此实现进一步的安全保护。


3.所有的分析应当在移动运营商系统中、场所和运营商的监督下进行。移动运营商采取匿名处理后,数据可以由经批准的且已承诺严格遵守数据使用伦理标准的研究机构进行分析。


4.不得采取任何试图重新识别特定个人的分析操作。不得尝试将此类数据与其他个人数据、其他可能影响隐私保护或产生其他损害的数据相关联。


5. 只有分析的相应结果(例如经分析获得的人口流动预估、汇总数据、指标等非敏感数据)方可允许经批准的援助机构、政府或研究机构用于建模和规划等工作。任何敏感数据不得与第三方共享或向第三方提供。


附件—定义


  • 通话明细记录——在移动运营商网络中产生的语音呼叫或短信息的记录,包括拨打和接收方手机号码、日期、时间、通话时长以及低分辨率位置信息(最近的手机基站位置)


  • 匿名通信数据记录——前述包含有个人信息(如手机号码、用户信息)的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后处理。


  • 流动性估算——基于匿名CDR数据的分析得出的总体人口流动性统计信息,其中不包含任何个人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


在笔者看来,GSMA提出上述安全原则过于严格,不过也可理解。它是站在行业协会的角度,代表了行业的利益,不过其提出的安全原则,还是具备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实,无论是CDRs数据还是互联网公司的数据,其与第三方共享均需要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理,也就是说需要“合法性基础+后续的安全保护措施”。GSMA直接提出应当匿名化数据,不一定符合现实中接触追踪的需要,也不是法律上的必然要求,例如上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欧盟实践,即是允许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


下一篇文章,我们将关注域外在出于公共卫生目而共享个人信息方面的立法和逻辑。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

  1. 评价GDPR一周年:一些正负面观点

  2.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一):来自Capgemini的报告

  3.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二):来自CIPL的报告

  4.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三):来自IAPP的报告

  5.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四):来自“黑客”的视角

  6.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五):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视角


线上沙龙见:

  1. DPO社群对数据堂事件的精彩点评

  2. DPO社群线上讨论第二期:“出售 & 提供” 个人信息之法律与实务对话

  3.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DPO社群成员观点

  1.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是否需要个人授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2. 企业如何告知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DPO社群成员观点)

  3. GDPR“首张”执行通知盯上AlQ公司的前期后后(DPO社群成员观点)

  4. 隐私条款撰写调研报告(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我看到的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6.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7.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公安机关《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DPO社群成员观点)

  9. 详解GDPR向Google亮剑缘由(DPO社群成员观点)

  10. 从生产安全体系视角看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从Android Q看安卓系统的授权机制的三次重大演进(DPO社群成员观点)

  12. APP安全认证公告和实施规则解读:治理思路的创新与多样化(DPO社群成员观点)

  13. 从数据融合角度分析CNIL处罚谷歌案(DPO社群成员观点)

  14. 历史和国际比较视角DPO法律制度探源(DPO社群成员观点)

  15. 谷歌数据融合合规之路:从欧盟监管机构调查与处罚来看——上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6. 数据保护官岗位角色技术能力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17.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儿童个人信息保护(DPO社群成员观点)

  18.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内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9.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外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20. 数据保护岗位需求与能力发展(DPO社群成员观点)

  21. DPO互助平台对企业数据治理实务的指导(DPO社群成员观点)

  22. 对网络安全负责人岗位的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一(DPO社群成员观点)

  24.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效力与功能

  25.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二(DPO社群成员观点)

  26.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7. 实施已满三月,区块链新规“回头看”(DPO社群成员观点)

  28. 从“布拉格提案”看美国政府的策略

  29. 《欧盟GDPR合规指引》前言:从一个损毁的雕像说起

  30.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1. 使命与界限:近期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新规的一些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32.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33. “惟危惟微,允执厥中”: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定向推送”部分的思考

  34.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与美国COPPA对比的视角

  35. 网安法中的“范围”如何理解和落地:从头条案说起

  36.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监管诉求及文本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7. 数据安全的内部和外部视角初探

  38.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流程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DPO社群成员观点)

  40. 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类型化试解(DPO社群成员观点)

  41.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2. 金控监管办法草案发布 有望扫清信息共享障碍(DPO社群成员观点)

  43. GDPR对用户画像的合规要求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44. IAPP新加坡会议上关于27701的Panel和PPT

  45.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DPO社群成员观点)

  4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47.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48. FTC vs. YouTube:解读违规处理儿童个人信息之最大罚单(DPO社群成员观点)

  49.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50. HiQ vs. LinkedIn案的启示与未决之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51.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52.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3. 推动域外应用商店下架“HKmap.live全港抗争即时地图”App的思路

  54. “客场作战”,法律先行:以“HKmap.live”为例

  55. 墨迹天气IPO被否 App治理工作组收集个人信息通报成依据之一

  56.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7. 从墨迹IPO被否看拟境内上市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DPO社群成员观点)

  58. 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新规的观察和评价(DPO社群成员观点)

  59.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安标委重庆会议周上的汇报

  60.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1.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2.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63. 全球视野中的金融数据安全

  64. 公司IPO/重组/投融资时,监管部门审查要点汇总及问题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5. 个人金融信息收集和共享的基本原理:基于中美欧规则的展开(文字稿+PPT)

  66.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67.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68. 违反俄罗斯数据本地化的行政罚款新规(DPO社群成员观点)

  69.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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