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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0-02-26

前言


在数字时代,将ICT技术运用于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防控是题中之义。在此次2019-nCoV病毒疫情中,我们也在公开媒体中初步见到了大数据技术在这方面的威力。


比如百度推出了【百度迁徙升级版上线,人口迁徙大数据向公众开放】。第一财经等媒体也利用百度迁徙地图,就武汉人流进行了专门的报道:【500万人离开了武汉,他们都去了哪儿?


如果说上述实践中主要展示了集合性数据(aggregated data),基本上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风险的话,部分新闻媒体报道中披露出的直接披露、共享武汉人民个人信息的做法(例如【武汉人是否还应该有隐私?】),就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


本系列短文,旨在初步探讨传染病疫情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在文章中,很多时候是提出问题,但确切的答案,我自己也没有。请大家见谅。此前已经发出的该系列文章: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在前一篇文章,我们分析了各地武汉返乡人员的名单中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的性质。在当前情形下,各个掌握这些信息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将这些信息当成个人敏感信息予以保护。


但事实上还有个前置问题还没解决——这些组织或个人,其取得(包括收集和共享获得等方式)上述个人敏感信息是否具备合法性?


目前,哪些组织或个人掌握了这些敏感信息?在隐私护卫队的报道中【被骂“武汉毒人”“要求公开全家信息”  超7000武汉公民信息泄露之后】,主要有三类主体:


有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的地方政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泄露的信息源头和地方上登记武汉返乡人员的途径直接相关,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地方教育部门统计16到19年高中毕业录取在武汉的大学生名单;二是公安部门掌握的公共交通大数据(铁路、航空实名信息);三是政府安排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的基层工作人员进行逐户排查上报。


此外,中国城市和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首席经济学家李铁先生还建议:【李铁:建议利用手机信令大数据科学控制疫情】。李铁先生建议:


从技术上来说,利用手机定位完全可以对一个地区甚至更大空间范围内的人口流动,进行详细地数据搜集。近些年一些城市在举办大型活动、人口调查和旅游人口流向分析上,都采用了手机信令的数据搜集和整理,为提高大型活动的安全治理,人口空间的分布情况以及旅游景区的管理都提供了重要的科学和数据保障。因此可以说,目前真正能覆盖所有位置定位的数据源,手机信令相比于其他的互联网公司的数据更为可靠,因为手机基本实现了全覆盖。因为无论是腾讯还是阿里巴巴等各类互联网公司,只能做到对重点用户的数据搜集,不能做到全覆盖。


掌握手机信令数据的是中国三大手机运营商,其中中国移动占有70%,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各占用15%。如果把这三家公司的手机数据拿到,就可以完全掌握近期中国人口的流向和分布,特别是针对某一个地区的人口流向和分布。例如对于武汉来说,近半年内的人口流入和流出情况,手机信令数据可以做到每天每人24小时内任何时间的的定位。不仅仅是手机用户在本地的流动状况,即使是去外地,也可以通过分析去向,找到当地的手机运营公司,完全可以拿到这些数据。外地来武汉的人员,也可以通过手机信令数据得到他们流动和去向的具体情况。


结合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有关百度人口迁徙地图的能力可以推知,很多互联网公司也具备掌握各地武汉返乡人员行踪轨迹的能力。如此看来,至少有五类主体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1、地方教育部门
2、公安部门(掌握铁路、航空等实名信息)
3、基层工作人员
4、电信运营商
5、互联网公司(包括SDK类的企业)


这五类主体中,只有基层工作人员需要主动收集这些个人敏感信息,其他主体则是通过改变信息使用目的的方式,将原本(自身或者别的主体)已经掌握的信息,转用于疫情监测、防控和感染源的隔离这个新的目的。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理中,无论是收集信息还是改变信息使用目的,均需要有合法性基础。在我国,合法性基础主要是个人的同意。在其他法域则有更多的设计。例如欧盟GDPR,则存在六个合法性事由,分别是: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仅在下列条件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个人数据合法:
  1. 数据主体对出于单个或多个特定目的而处理其个人数据表示同意;

  2. 因履行合同,且数据主体是合同的一方,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的,或因数据主体要求,完成合同签署前步骤,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的;

  3. 因履行数据控制者承担的法律义务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的;

  4. 为保护数据主体重大利益或其他自然人重大利益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的;

  5. 为公共利益而执行任务,或数据控制者履行赋予的公共职能时,必须处理个人数据的;

  6. 因数据处理者正当利益或第三方正当利益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的,除非这样的利益小于数据主体的利益或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当数据主体尚未成年时。当公权力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处理个人数据的,不受f)的约束。

再回过头来看我国。实际上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笔者知道数家互联网公司日以继夜地工作,通过自己的数据和技术能力,给有关部门提供了大量的数据支撑,为传染源/人员的筛查、追踪、控制和隔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此处就不具体细说了。


同时,这些公司及有关部门都主动问过笔者:数据共享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网络安全法》并没有给同意的例外情形,能靠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中关于同意的例外规定(如下图所示),抵御将来可能的法律纠纷嘛?

虽然笔者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主笔人,但还是认为单纯依靠国家标准合法性存在欠缺。相反,在笔者看来:另外一部法律和一部行政法规,能够给此种场景下的数据收集和共享行为提供合法性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订)总则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总则的这条规定,配合第三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中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等,以及第四章“疫情控制”中第三十九至四十一条要求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措施,可以解释成当: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为了疫情管控,具备改变个人信息使用目的的法定授权


另外一部行政法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制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制定)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中的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这条规定,配合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十、十一条中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应包含“(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等内容的要求,再配合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可以解释成:
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可以将除了卫生行政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之外的部门、机构、组织、个人纳入,并赋予其信息收集、分析的任务。


综合上述分析,可得到以下结论:


1、《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给了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非常强的信息收集、发现的授权。


2、人民政府可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将信息收集、发现的权力再次授权给相关部门、机构、组织,这其中就可能包括公安部门、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另见“上海目前已隔离观察9804人”中提到的:“目前,上海已经梳理了两周以来重点地区来沪人员,要求各区及时上门,逐一入户对接。目前共隔离观察9804人,居家隔离8706人,集中隔离1098人。”】


3、《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均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该配合,这自然包括相关信息的提供。


4、由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属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网安法》),因此,法律合法性方面没有问题,即便《网安法》中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没有例外。


此外,在“应急预案”中,对于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都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人身方面的强制。在条文中,措施后面都带上了“等”字,由于人身自由方面的强制措施都可以用,那自然,个人信息强制收集方面的措施也包含在内,可以认为在“等”字中包含了。


当然,这些广泛的强制性权力并非没有边界和规范,以及这些信息在收集后的安全使用问题,留待后续文章探讨。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

  1. 评价GDPR一周年:一些正负面观点

  2.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一):来自Capgemini的报告

  3.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二):来自CIPL的报告

  4.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三):来自IAPP的报告

  5.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四):来自“黑客”的视角

  6.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五):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视角


线上沙龙见:

  1. DPO社群对数据堂事件的精彩点评

  2. DPO社群线上讨论第二期:“出售 & 提供” 个人信息之法律与实务对话

  3.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DPO社群成员观点

  1.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是否需要个人授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2. 企业如何告知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DPO社群成员观点)

  3. GDPR“首张”执行通知盯上AlQ公司的前期后后(DPO社群成员观点)

  4. 隐私条款撰写调研报告(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我看到的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6.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7.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公安机关《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DPO社群成员观点)

  9. 详解GDPR向Google亮剑缘由(DPO社群成员观点)

  10. 从生产安全体系视角看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从Android Q看安卓系统的授权机制的三次重大演进(DPO社群成员观点)

  12. APP安全认证公告和实施规则解读:治理思路的创新与多样化(DPO社群成员观点)

  13. 从数据融合角度分析CNIL处罚谷歌案(DPO社群成员观点)

  14. 历史和国际比较视角DPO法律制度探源(DPO社群成员观点)

  15. 谷歌数据融合合规之路:从欧盟监管机构调查与处罚来看——上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6. 数据保护官岗位角色技术能力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17.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儿童个人信息保护(DPO社群成员观点)

  18.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内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9.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外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20. 数据保护岗位需求与能力发展(DPO社群成员观点)

  21. DPO互助平台对企业数据治理实务的指导(DPO社群成员观点)

  22. 对网络安全负责人岗位的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一(DPO社群成员观点)

  24.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效力与功能

  25.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二(DPO社群成员观点)

  26.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7. 实施已满三月,区块链新规“回头看”(DPO社群成员观点)

  28. 从“布拉格提案”看美国政府的策略

  29. 《欧盟GDPR合规指引》前言:从一个损毁的雕像说起

  30.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1. 使命与界限:近期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新规的一些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32.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33. “惟危惟微,允执厥中”: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定向推送”部分的思考

  34.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与美国COPPA对比的视角

  35. 网安法中的“范围”如何理解和落地:从头条案说起

  36.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监管诉求及文本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7. 数据安全的内部和外部视角初探

  38.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流程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DPO社群成员观点)

  40. 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类型化试解(DPO社群成员观点)

  41.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2. 金控监管办法草案发布 有望扫清信息共享障碍(DPO社群成员观点)

  43. GDPR对用户画像的合规要求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44. IAPP新加坡会议上关于27701的Panel和PPT

  45.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DPO社群成员观点)

  4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47.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48. FTC vs. YouTube:解读违规处理儿童个人信息之最大罚单(DPO社群成员观点)

  49. 个人数据在美欧外国投资审查中的角色初探(一)

  50. HiQ vs. LinkedIn案的启示与未决之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51.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52.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3. 推动域外应用商店下架“HKmap.live全港抗争即时地图”App的思路

  54. “客场作战”,法律先行:以“HKmap.live”为例

  55. 墨迹天气IPO被否 App治理工作组收集个人信息通报成依据之一

  56.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7. 从墨迹IPO被否看拟境内上市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DPO社群成员观点)

  58. 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新规的观察和评价(DPO社群成员观点)

  59.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安标委重庆会议周上的汇报

  60.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1.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2.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63. 全球视野中的金融数据安全

  64. 公司IPO/重组/投融资时,监管部门审查要点汇总及问题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5. 个人金融信息收集和共享的基本原理:基于中美欧规则的展开(文字稿+PPT)

  66.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67.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68. 违反俄罗斯数据本地化的行政罚款新规(DPO社群成员观点)

  69.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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