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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隐私保护立法草案研究(三):“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洪延青 网安寻路人 2020-11-22

编者按: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相对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国内对美国联邦目前的隐私保护立法尝试,以及已出现的多个版本隐私保护法律文本草案,研究很不充分【部分草案的翻译,见: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以及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本系列文章试图进一步填补这一空白。


遵循本公号一贯的风格,本系列文章将避免理论化的介绍,分专题对各个法律文本中的概念和制度设计开展分析研究,核心目的在于为我国各个层级的立法和监管提供借鉴。本系列已发表的文章:



讨论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必须与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相结合,否则没有任何意义。因此,本篇文章探讨美国的立法草案对个人敏感信息提供了哪些额外的保护。


‘‘Consumer Data Privacy and Security Act of 2020’’




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概括如下:


  • 年度内收集或处理少于10万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可以被认为是小企业(small business);

  • 收集或处理个人敏感信息需要明示同意(express affirmative consent);

  • 完成处理目的后,企业应对个人敏感信息做删除或去标识化处理,并应要求其使用的服务提供者也对个人敏感信息做删除或去标识化处理;

  • 如果隐私政策发生实质变化,在个人重新给与明示同意前,不应处理个人敏感信息;

  • 如果年度收集或处理超过100万人的个人敏感信息,企业应当任命隐私保护官;

  • 如果年度收集或处理超过100万人的个人敏感信息,企业应当在收集或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前,或实质性地改变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前,评估所涉及的个人敏感信息的性质和数量,以及该收集或处理行为可能对个人带来的损害(即隐私影响评估PIA的要求)。


在该法案中,“处理”的定义包含了:分析、组织、结构化、保存、使用、披露、传输、共享、转移、售卖、许可等除收集外所有的动作。


在该法案中,对于小企业的优待,主要体现在实现个人数据主体权利方面。


在该法案中,个人敏感信息是指:

  1. 政府发布的唯一的标识号,例如社保号、护照号、驾照号等

  2. 用户名或电邮地址以及对应的密码或安全问题和答案

  3. 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

  4. 有线、口头、电子通信信息

  5. 关于个人生理或精神状态、医疗情况及医疗付费相关的信息

  6. 金融账户、信用账户、储蓄账户的账号及密码

  7. 个人的种族、民族信息

  8. 个人的宗教信仰信息

  9. 个人性取向信息

  10. 个人的精准地理位置信息

  11. 由联邦贸易委员会界定的,且收集和处理可能给个人带来可合理预见的损害的信息



‘‘DATA Privacy Act’’




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收集和披露个人敏感信息前,需要个人的自主选择同意(opt-in consent)


在该法案中,个人敏感信息是指:

  1. 与个人的健康、生理、心理、生物识别、性方面、基因信息相关的信息;

  2. 个人使用的设备的准确地理位置信息。



‘‘Consumer Online Privacy Rights Act’’




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概括如下:


  • 在最近的日历年度中,处理或对外传输(transfer)超过10万人,或10万设备、或10万户家庭的个人敏感数据,就成为法案中的大型数据持有者(large data holder)

  • 不得在未事先取得用户明示同意(affirmative express consent)时,处理个人敏感信息;

  • 不得在未事先取得用户明示同意(affirmative express consent)时,对外传输个人敏感信息;

  • 对个人敏感信息的处理,应提供撤回事先授予的明示同意的方式,该方式应当对消费者而言是友好的;


在该法案中,“处理”的定义包含了:收集、分析、组织、结构化、保存、使用等动作。

该法案对于大型数据持有者提出了额外的安全要求:该类型组织的CEO和隐私官、数据安全官应每年向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交认证材料:一是组织内部采取了足够的安全措施;二是隐私官和数据安全官参与了与公司隐私合规方面的决定。


在该法案中,个人敏感信息是指:


  1. 政府发布的唯一的标识号,例如社保号、护照号、驾照号等

  2. 能够描述或揭示出个人的生理健康、精神健康、残疾及与相关的诊断的信息

  3. 金融账户、信用账户、储蓄账户的账号及密码

  4. 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

  5. 个人或其使用设备的精准地理位置信息

  6. 个人私人通信的内容、元数据或通信方身份

  7. 用户名或电邮地址以及对应的密码或安全问题和答案

  8. 能够以违背个人合理期待的方式,揭示出个人种族、民族、国别、宗教、工会身份的信息

  9. 能够以违背个人合理期待的方式,揭示出个人性取向、性行为的信息

  10. 揭示出个人一段时间以来和跨网站或跨服务的网上行为的信息

  11. 个人设备的日历信息、地址信息、通话或文本信息记录、照片、视频

  12. 展示个人私密部位的照片、视频或其他媒介

  13. 处理或传输是为了识别上述信息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信息

  14. 联邦贸易委员会界定的其他信息



‘‘Data Protection Act of 2020’’




对“敏感的个人信息使用”的规则:


  • “敏感的个人信息使用”,应当被认为是高风险的数据实践;

  • 该法建立的新的隐私保护机构,就高风险的数据实践,具有如下职责:

  1. 要求组织就高风险的数据实践,采取事前的影响评估和事后的结果审计;

  2. 检查高风险的数据实践带来的社会、伦理、经济和公民权利方面的影响,并负责提出救济措施;

  3. 就高风险的数据实践开展进一步的规则制定;

  4. 审查和批准新的高风险技术和应用,其中应对“敏感的个人信息使用”给与特别的关注和考量;

  • 对于“非常大型的组织”(very large covered entities,即年收入在2500万美元以上;年收入的50%以上来自于售卖个人信息;购买、接收、售卖、披露超过5万以上的个人、家庭或设备的个人信息),新建立的隐私保护机构有权要求其就高风险的数据实践,采取事前的影响评估和事后的结果审计。


该法案没有界定个人敏感信息,反而是界定了“敏感的个人信息使用”。具体是指:


  1. 处理数据以揭示出个人的种族、肤色、民族、宗教、国籍、祖先、性、性别、性别身份、性取向、政治观点、工会身份、家庭状态、合法收入来源、财务状况、退伍情况、刑事定罪或逮捕、公民身份、生理或精神健康或情况、心理状况、残疾、地理空间数据,以及其他任何能够用于识别上述特征的数据,以及其他任何能够用于作为上述特征的指代的数据


  2. 使用个人的生物识别数据或基因数据



“United States Consumer Data Privacy Act of 2019”




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

  • 年度内处理或对外传输少于10万人或设备的个人敏感信息,可以被认为是大型数据持有者(large data holder);

  • 对外传输或处理个人敏感信息,需要明示同意(express affirmative consent);

  • 联邦贸易委员会可就组织如何获得处理个人敏感信息的明示同意以及如何向个人提供撤回同意的方法,制定指引;

  • 组织应采取合理的行政、技术、物理的数据安全规程,以适应其所收集或处理的个人敏感信息的情况。


在本法案中,对外传输包括:披露、发布、共享、散发、提供、许可使用数据等。


在该法案中,“处理”的定义包含了:分析、组织、结构化、保存、使用、披露、传输、共享、转移、售卖、许可等除收集外所有的动作。


在该法案中,个人敏感信息是指:


  1. 政府发布的唯一的标识号,例如社保号、护照号、驾照号等

  2. 能够描述或揭示出个人的生理健康、精神健康、残疾及与相关的诊断的信息

  3. 金融账户、信用账户、储蓄账户的账号及密码

  4. 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

  5. 个人或其使用设备的精准地理位置信息

  6. 个人私人通信的内容或通信方身份

  7. 用户名或电邮地址以及对应的密码或安全问题和答案

  8. 能够以违背个人合理期待的方式,揭示出个人种族、民族、宗教的信息

  9. 能够以违背个人合理期待的方式,揭示出个人性取向、性行为的信息

  10. 与该定义中各类型数据相关的个人网络活动数据

  11. 个人设备的日历信息、地址信息、通话或文本信息记录、照片、视频

  12. 处理或传输是为了识别上述信息的其他任何类型的信息

  13. 联邦贸易委员会界定的、且一旦以违背个人合理期待而收集和处理,对一个理性个人而言将是极其冒犯的信息


小 结




分析到现在,可得出如下初步的观察:


  • 第一,美国联邦立法草案中,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要比欧盟GDPR宽泛,但与此同时,对于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规则,也比GDPR中关于特殊类型个人数据的保护规则要宽松一些


    例如,在GDPR中,特殊类型个人数据默认是禁止处理的,除非有合法事由。但在美国草案中,仅仅是要求个人敏感信息的收集、处理、对外传输等,需要获得个人的明示同意。


  • 第二,反观我国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大多数人的观点一直认为这个标准主要是以GDPR为范本,但实际上无论是2017年版本的标准,还是2020年的标准,在个人敏感信息的整体设计,包括范围和保护规则,其实都是更接近于美国模式的


    在标准撰写以及思路确定阶段,美国上述联邦立法草案均未问世。当时标准组参考了美国联邦委员会的执法思路,并结合我国实践中发生的数据黑灰产案例、个人的直观感受等,考虑了标准文本整体的安全和发展平衡,做出了上述设计。





数据保护官(DPO)社群主要成员是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一线工作者。他们主要来自于国内头部的互联网公司、安全公司、律所、会计师事务所、高校、研究机构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同时,DPO社群成员还放眼全球思考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最新动态、进展、趋势。2018年5月,DPO社群举行了第一次线下沙龙。沙龙每月一期,集中讨论不同的议题。目前DPO社群已近300人。关于DPO社群和沙龙更多的情况如下:


DPO社群成果

  1. 印度《2018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全文翻译(中英对照版)(DPO沙龙出品)

  2. 巴西《通用数据保护法》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3. 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编译第一辑(DPO沙龙出品)

  4. 《非个人数据在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框架条例》全文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5. 第29条工作组《对第2016/679号条例(GDPR)下同意的解释指南》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6. 第29条工作组“关于减轻对处理活动进行记录义务的立场文件”(DPO沙龙出品)

  7. 第29条工作组《第2/2017号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意见》(DPO沙龙出品)

  8. “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Facebook“起诉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9. 第29条工作组《关于自动化个人决策目的和识别分析目的准则》(DPO沙龙出品)

  10. 法国数据保护局发布针对与商业伙伴或数据代理共享数据的指南

  11. 第29条工作组《数据可携权指南》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2.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对Facebook数据收集和融合行为提出严格限制(DPO沙龙出品)

  13. 德国联邦反垄断局审查Facebook数据收集融合行为的背景情况(DPO沙龙出品)

  14. EDPB“关于《临床试验条例》与GDPR间相互关系”意见的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5. 第29条工作组关于GDPR《透明度准则的指引》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6. “108号公约”全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7. 美国司法部“云法案”白皮书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18. EDPB关于GDPR中合同必要性指引的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19. 新加坡《防止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中文翻译(DPO沙龙出品)

  20. 英国ICO《广告技术和实时竞价的更新报告》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1. “FTC与Facebook达成和解令的新闻通告”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2. CJEU认定网站和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成为共同数据控制者(DPO沙龙出品)

  23. FTC与Facebook“2019和解令”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4. 英国ICO《数据共享行为守则》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5. “hiQ Labs诉LinkedIn案上诉判决”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26. 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CNIL)有关cookies和其他追踪方式的指引(全文翻译)

  27. 美加州消费者隐私法案(CCPA) 修正案汇总中译文(DPO沙龙出品)

  28. FTC“首次针对追踪类App提起诉讼”的官方声明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29. ICDPPC关于隐私和消费者保护、竞争维护交叉问题决议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0. 德国关于确定企业GDPR相关罚款数额官方指南的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1. 亚洲十四个国家和地区数据跨境制度报告中译本(DPO社群出品)

  32. 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3. 法国数据保护局(CNIL)关于人脸识别报告的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4. AEPD和EDPS | “哈希函数简介——用于个人数据假名化技术”中译文(DPO社群出品)

  35. 欧盟基本权利局“人脸识别技术”报告中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6. 联合发布 |《2020数字医疗:疫情防控新技术安全应用分析报告》

  37. 技术主权视野下的欧盟数字化转型战略探析(DPO社群出品)

  38. EDPB《车联网个人数据保护指南》全文翻译(DPO社群出品)

  39. 意大利数据保护机关就新冠疫情联防联控中个人信息问题的意见(DPO社群出品)

  40. 新版《个人信息安全规范》(35273-2020)正式发布


线下沙龙实录见:

  1.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第一期纪实

  2. 第二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 

  3. 第三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网络爬虫的法律规制

  5. 第四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之二:当爬虫遇上法律会有什么风险

  6. 第五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美国联邦隐私立法重要文件讨论

  7. 数据保护官(DPO)沙龙走进燕园系列活动第一期

  8. 第六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2018年隐私条款评审工作

  9. 第八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重点行业数据、隐私及网络安全

  10. 第九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修订研讨

  11. 第十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数据融合可给企业赋能,但不能不问西东

  12. 第十一期数据保护官沙龙纪实:企业如何看住自家的数据资产?这里有份权威的安全指南

  13. 第十二期数据保护官纪实:金融数据保护,须平衡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

  14. 第十三期DPO沙龙纪实:厘清《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的重点条款

  15. 第十四期DPO沙龙纪实:梳理《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评估流程

  16. 第十五期DPO沙龙纪实:SDK非洪水猛兽,但如果“作恶”乱收集信息,谁来管?

  17. 第十六期DPO沙龙纪实:查询App收集个人信息类型、禁止收集IMEI号是未来监管趋势

  18. 与欧美一流数据保护专家面对面(DPO沙龙特别活动)

  19. 第十七期DPO沙龙纪实:数据统一确权恐难实现 部门立法或是有效途径

  20. 第十八期DPO沙龙纪实: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保护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

  1. 评价GDPR一周年:一些正负面观点

  2.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一):来自Capgemini的报告

  3.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二):来自CIPL的报告

  4.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三):来自IAPP的报告

  5.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四):来自“黑客”的视角

  6. 评估GDPR效果和影响的参考资料(五):来自欧盟成员国的视角


线上沙龙见:

  1. DPO社群对数据堂事件的精彩点评

  2. DPO社群线上讨论第二期:“出售 & 提供” 个人信息之法律与实务对话

  3. 用户授权第三方获取自己在平台的数据,可以吗?不可以吗?(DPO沙龙线上讨论第三期)


DPO社群成员观点

  1. 个人信息委托处理是否需要个人授权?(DPO社群成员观点)

  2. 企业如何告知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主体权利(DPO社群成员观点)

  3. GDPR“首张”执行通知盯上AlQ公司的前期后后(DPO社群成员观点)

  4. 隐私条款撰写调研报告(DPO社群成员观点)

  5. 我看到的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6. 数据爬取的法律风险综述(DPO社群成员观点)

  7. 银行业金融数据出境的监管框架与脉络(DPO社群成员观点)

  8. 解析公安机关《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引(征求意见稿)》(DPO社群成员观点)

  9. 详解GDPR向Google亮剑缘由(DPO社群成员观点)

  10. 从生产安全体系视角看数据安全(DPO社群成员观点)

  11. 从Android Q看安卓系统的授权机制的三次重大演进(DPO社群成员观点)

  12. APP安全认证公告和实施规则解读:治理思路的创新与多样化(DPO社群成员观点)

  13. 从数据融合角度分析CNIL处罚谷歌案(DPO社群成员观点)

  14. 历史和国际比较视角DPO法律制度探源(DPO社群成员观点)

  15. 谷歌数据融合合规之路:从欧盟监管机构调查与处罚来看——上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6. 数据保护官岗位角色技术能力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17.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儿童个人信息保护(DPO社群成员观点)

  18.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内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19. 企业上市过程面临的数据合规问题和相关风险:境外篇(DPO社群成员观点)

  20. 数据保护岗位需求与能力发展(DPO社群成员观点)

  21. DPO互助平台对企业数据治理实务的指导(DPO社群成员观点)

  22. 对网络安全负责人岗位的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23.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一(DPO社群成员观点)

  24.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效力与功能

  25. 结合良好实践,细说APP自评估指南之二(DPO社群成员观点)

  26. 《网络安全法》中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真的那么“另类”吗

  27. 实施已满三月,区块链新规“回头看”(DPO社群成员观点)

  28. 从“布拉格提案”看美国政府的策略

  29. 《欧盟GDPR合规指引》前言:从一个损毁的雕像说起

  30. 对《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观察

  31. 使命与界限:近期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新规的一些思考(DPO社群成员观点)

  32. 解析《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实体保护规则背后的主要思路

  33. “惟危惟微,允执厥中”:对《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中“定向推送”部分的思考

  34.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与美国COPPA对比的视角

  35. 网安法中的“范围”如何理解和落地:从头条案说起

  36.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监管诉求及文本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7. 数据安全的内部和外部视角初探

  38. 《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的流程改进建议:DPO社群的现场讨论

  39. GDPR与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处罚案例调研(DPO社群成员观点)

  40. 个人信息侵权纠纷类型化试解(DPO社群成员观点)

  41. 英法两国对 AdTech和广告类SDK的监管案例分析

  42. 金控监管办法草案发布 有望扫清信息共享障碍(DPO社群成员观点)

  43. GDPR对用户画像的合规要求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44. IAPP新加坡会议上关于27701的Panel和PPT

  45. FTC vs Facebook:50亿美元和解令的来龙去脉(DPO社群成员观点)

  46. 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初探(DPO社群成员观点)

  47. 澳《消费者数据权利法案》对数据共享与数据可携权的探索(DPO社群成员观点)

  48. FTC vs. YouTube:解读违规处理儿童个人信息之最大罚单(DPO社群成员观点)

  49. HiQ vs. LinkedIn案的启示与未决之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50. 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51. 解析欧盟法院对与Cookies相关的告知和同意的最新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2. 推动域外应用商店下架“HKmap.live全港抗争即时地图”App的思路

  53. “客场作战”,法律先行:以“HKmap.live”为例

  54. 墨迹天气IPO被否 App治理工作组收集个人信息通报成依据之一

  55. 解读世界首例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合法性判决(DPO社群成员观点)

  56. 从墨迹IPO被否看拟境内上市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DPO社群成员观点)

  57. 对美国外国投资审查新规的观察和评价(DPO社群成员观点)

  58.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在安标委重庆会议周上的汇报

  59. 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六大场景及法律规制框架的适配(DPO社群成员观点)

  60. 他山之石:美国20年间33个儿童信息保护违法案例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1. 人脸识别技术的规制框架(PPT+讲稿)

  62. 全球视野中的金融数据安全

  63. 公司IPO/重组/投融资时,监管部门审查要点汇总及问题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64. 个人金融信息收集和共享的基本原理:基于中美欧规则的展开(文字稿+PPT)

  65. 透析印度《个人数据保护法2019年草案》

  66. 北京市关于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立法综述及动态(DPO社群成员观点)

  67. 违反俄罗斯数据本地化的行政罚款新规(DPO社群成员观点)

  68. 零售门店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法律问题(DPO社群成员观点)

  69.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概况(DPO社群成员观点)

  70. 推进欧洲可持续和数字化转型:《欧洲新工业战略》解读(DPO社群成员观点)

  71.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被援引情况实证分析(DPO社群成员观点)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系列文章

  1.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一:个人信息的性质

  2.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二:同意的例外

  3.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三:数据技术的应用路径

  4.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四:接触追踪的数据共享安全规范

  5.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五:电信数据的安全规范

  6.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六:GDPR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数据共享

  7.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七:美国公共卫生机构的数据调取权力

  8. 传染病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初探之完结篇:解读中央网信办通知

  9. 欧盟国家和英国的数据保护部门对疫情防控的官方意见汇总(DPO社群出品)

  10. 美国疫情防控中的关键基础设施的识别和认定(DPO社群出品)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系列文章

  1.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一):美欧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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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三):从美国《确保ICT技术与服务供应链安全》        

  4.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四):从美国《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案》看

  5.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五):禁止中国公司对StayNTouch的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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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七):美国众议院荒唐的决议草案

  8.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八):《2020安全的5G和未来通信》法案

  9. 个人数据与域外国家安全审查初探(九):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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