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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司法不应被舆论干预,但舆论却可以争取正义

先知书店 槛外记 2023-11-30

罗翔是谁?

全网爆红的“法律男神”?现象级出圈学者?颠覆法律“冷酷、教条、无趣”标签,把法律讲成“相声”,让上千万人学到上头的“法律界郭德纲”?

这倒没错,罗翔的确把枯燥法律变成“津津有味”,即便法盲都忍不住天天刷他的课,“火到连我妈都看”。

看看罗翔讲的案例:我强奸我自己算犯法吗?熊猫咬我,我能把熊猫打死吗?狗咬我,我把狗咬死了算正当防卫吗?

再看看网友说的:“边笑边看,边看边笑,看完了还想看,根本停不下来。然后等回过神来,发现自己已经看了几十分钟刑法课了……用满屏弹幕来说,叫做——上头了。”

● 然而,对许多人更重要的是,罗翔通过颠覆许多人法律认知的高能案例+法理思考,让人们知道,法与每个人的生活密不可分。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守护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财产。

比如三年疫情。懂法,就可知道假口罩的罪与罚,出具“假阳性”报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还比如日常生活常见的网络诈骗、网暴诽谤、处理意外……带着学得会、用得着的法学智慧回归日常生活,就可拆穿生活套路、看透舆论陷阱……

● 但是,真正让上千万人喜欢罗翔的是:他的理性而不失温度,感性而不失高度;以及字里行间都是这个时代极为珍贵的谦卑、悲悯、正义:

司法要倾听民众声音;法律不是冰冷条文;民众朴素的正义情感,是法治的首要基石。

瘟疫让人恐惧,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给人们提供一种确定感。不能因为恐惧疾病就突破法治基本原则,否则将陷入另一场更大的瘟疫。

人类历史上,绝大多数人为灾难,往往都打着正义旗号。因为人性深处隐藏着幽暗,法治基本精神即来源于洞察人性幽暗面,并限制一切权力。因为权力越大,破坏能力越强。

司法不应被舆论干预,但舆论却可以争取正义。

……

一个社会不能没有必须坚守的底线
文:罗翔  编:先知书店

在伦理学领域有一个知名的思想实验,叫做“电车难题”,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但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



面对这种情况,你是否会拉拉杆呢?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Philippa Ruth Foot)在1967年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然而电车难题不仅仅涉及哲学和伦理学,更涉及刑法学。

在历史上,其实发生过很多类似“电车难题”的真实案件,比如经典的1884年“米丽雷特号”案(R v. Dudley and Stephens)。


▌“米丽雷特号”事件:没有食物可以吃人吗?

1884年一艘名叫“米丽雷特号”的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4名船员,包括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而此时的帕克由于不听劝告喝了海水,奄奄一息。

四人在吃掉了救生艇上所有的食物后,已经有八天没有进食了。在漂泊19天后,杜德利船长建议抽签,谁抽到就会被杀,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

后来,船长杜德利决定将已经气若悬丝的帕克杀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杀死了,没有丝毫反抗能力的帕克只能发出微弱的反抗声:“为什么是我?”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来,杜德利和布鲁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得很少。


最后,在漂泊第20天,一艘德国轮船从旁边经过,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谋杀罪被起诉,最后法官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这个案件在法律界争论不休,一方持道义论的态度,认为禁止杀人是基本的戒律,人的生命是不能比较的,应该判处有罪。另一方则持功利论的态度,认为多个人的生命比一个人的生命更加重要,牺牲少数人的生命保全多数人的生命是正当的,应该判处无罪。

双方针锋相对,各不相让。那到底杜德利和史迪芬斯该不该被判有罪呢?这里的关键就在于,这起案件中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比如2012年8月,4名男子前往俄罗斯远东雅库特地区探险时失踪,那里气候条件非常恶劣,极其偏僻。有两人被救援人员发现,救援人员在露营地发现一具人类尸骸。两人靠吃掉同伴的尸体而存活。这种案件属于紧急避险没有争议,生命权自然是高于尸体尊严的。

再如,张三遭到李四追杀,看到王五骑着摩托车,于是把王五的摩托车抢走,导致王五摔伤,这是张三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损害了王五的财产和健康。利大于弊,所以张三不构成犯罪。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如果不考虑伦理,仅从价值量化的比较上看,3大于1,收益大于成本,当然成立紧急避险。

然而,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因此,这起案件的问题的关键并不是生命的价值比较,而是必须践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规范。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在这起案件中,法官最后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的理由是:法官认为对于谋杀而言,是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因为生命不能比较。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挽救生命通常是一种责任,但是牺牲生命也可能是最朴素和最高贵的责任。

比如在战争中就充满着为了他人从容赴死的责任,在海难中,船长、船员对于妇女儿童同样有这种崇高的责任。正如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战役中,许多医护人员,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挺身而出,这种崇高感令人动容。

但是这些责任赋予人类的义务,不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是为了他人牺牲自己的生命。没有人有权力随意决定他人的生死。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很多时候我们都会面对试探与诱惑,但是不能将诱惑作为犯罪的借口。作为法官,为了公正审理,我们常常被迫建立起自己都无法达到的标准,制定我们都难以企及的规则。

但我们不能因为诱惑的存在就改变或削弱犯罪的法律定义。最终法院宣布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构成谋杀罪,并处以他们绞刑。后来维多利亚女王宣布赦免,将死刑改为监禁半年。

从这起案件中你会发现,在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必须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否则根本无法得出答案。同样,如果功利主义不接受道义的指导,法律就可能沦为纯粹的工具。



▌“姚莉事件”:国家财产比个人生命更重要吗?

曾经有一个代表性的案件——姚莉事件。

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一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30万元现金,抽屉里有2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了歹徒2万元,成功地用2万元财产保全了国家30万元财产。但后来姚莉被开除了,理由是为什么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的2万元财物。

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孰大孰小,如果仅仅从功利主义考虑,其实很难界定。但是在道德主义看来,生命显然是至上的,没有任何物质价值可以与生命相比。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试想一下,如果你是那个被牺牲者,你是否愿意葬身他人腹中呢?

“你希望别人怎么对你,你也要怎么对待别人”,这是普适的道德金律。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

比如,如果你接受电车案中冷静的价值对比式的功利计算,那么在食物紧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牺牲精神病人和智力残疾者?是否可以为了挽救大有前途的年轻人,而任意割取无辜老人的器官?为了挽救自己爱人的生命,是否可以随意抽取不愿献血的他人的血液呢?社会存在的前提是对生命的尊重,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社会也就不复存在。



▌“天变地变,道义不变”:社会不能没有底线

你可能会反驳说:现代社会价值多元,法律不应将民众束缚于一定的伦理秩序内,否则就是用“法”的名义在推广自己的价值观。然而,多元社会就没有必须坚守的价值吗?是道德规范,还是无视道德规范的功利主义更容易以“法”的名义强行推广自己的价值观?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所谓“天变地变,道义不变”。

英国剧作家切斯特顿说:一个开放的社会和一张开着的嘴巴一样,它在合上的时候要咬住某种扎扎实实的东西。难道我们可以说,“不得随意杀人”、“不得随意强暴”等价值立场也可动摇吗?难怪有人说,如果没有绝对的对与错,那么食人也只是一种口味问题。

人们很容易把价值观与偏见等同起来,但两者有云泥之别。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偏见,这种偏见其实就是一种价值观,有偏见的价值观并不可耻,可耻的是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也拒绝通过他人的观点来修正自己的价值观。

偏见的人无法容忍也不愿意倾听他人的观点,通常都自以为优越,无法容忍质疑。

对道义论提出质疑的有两类案件。

一类是击落恐怖分子劫持飞机案。恐怖分子劫持民航飞机撞击大楼,是否可以击落飞机以保护更多民众的生命?有人认为,这当然是一种正当的紧急避险。如果击落行为是违法的,他人就可以阻止乃至防卫,因而会牺牲更多的生命。

对于这种极端案件,我的理解是这并非紧急避险,而是类似战争的法令行为。一般说来,道德规范并不反对自卫战争的正当性。因此,如果击落行为是国家基于正当程序所作出的合理命令,那么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当行为,对其自然不能防卫。


另一类是连体婴儿切割案。G和R共用G的心脏,G各方面都发育正常,而R发育不正常。R缺乏心肺功能,如果不是与G相连,在出生的时候,她早就已经死亡。那么,是否可以分割连体婴儿呢?

通俗来讲,R其实是寄生在G身上的,她和G共同争夺生存所需要的养分。如果G能够说话,她肯定会认为R正在侵犯她的生命权。因此,医院的手术其实只是为了保护G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防卫。这其实并非生命与生命的比较,而是类似当歹徒在杀人,为了保全被害人的生命见义勇为。同时,把寄生在健康的G身上的R从G身上分离出来,医生并没有杀死R,只是对没有存活希望的R不再采取积极的措施延续她的生命,而是让其自然死亡。

总之,在危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我们可以为了保全别人的生命来牺牲自己,但这只是个人的一种道德义务,你不能够把它演变为我可以牺牲他人来保全我自己或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因为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决。


法律不仅是人类社会的治理艺术,法律的深处,蕴含着对人类有限性和人性幽微的深思。

罗翔老师说,“法律不仅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而且对我而言,是一种处世哲学。”法律与哲学融会贯通,聚焦的是法律底层的精神和价值基础——一个人在多元社会的现实中应该坚守怎样的基本价值,如何构建“三观”。

然而,法律常识教育严重缺失的当下,讲法学的书虽然很多,但真正写给普通人读的很少——大多数不是过于专业化,就是写的佶屈聱牙。既能够触及法律核心精神、又能带着享受的心情读完的则几乎没有。罗翔老师是个特例。

他彻底打破了人们对法学的一般认知——

他的演讲和文字,都远远超出了“普法”的层次:他用荒诞又真实的案件逗笑听众的同时,夹带出的其实是对尊重生命、尊重常识和对法律精神的呼唤,同时隐含着寻求真理的热情和人性的光辉。

中国新闻周刊:外皮是喜感、搞笑;内核是多年实践和思辨中寻求真理,催人上进;内容产业中的一股“清流”。

三联生活周刊:满足了人们对有力量通识教育的想像,夹带出尊重生命、尊重常识的呼唤。

● 他看得见更深的黑暗,但始终心怀光明的赤子之心。他让我们做法治之光,因为他自己便是一道光。正如有人问及罗翔“走红”感受,罗翔:“火了之后,还是老师。”


为此,先知书店力荐易中天、罗振宇、罗永浩等强烈安利的罗翔作品集:人间清醒与你坦诚相见,风趣解读案件,思辨法治要义,点亮每个人心中的法治之光。

这套书,从法律价值、法治细节、刑法基础、刑罚史四个维度出发,既有入门常识,也有厚重深刻的法学精神的探讨。
 
罗翔老师运用其特有的坦诚、自省而尖锐的笔调,探讨了法律、正义、道德、权利种种理念,不仅启蒙读者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更能帮助读者探索法律背后的深层次价值。
 
更值得一提的是,罗翔老师的文字,不但幽默风趣兼具渊博睿智,同时也在每一本书中都结合了社会种种热点案件,如张扣扣案、莫某纵火案等……通过分析这些真实的刑法案件、激发读者用独立、睿智的法学思维看待生活。
 

作品集集结罗翔老师近几年法治与社会观察,探讨法治、正义、权力、人性……以及心路历程,人生思考……不仅能帮助读者理解法治背后更深层次的价值基础,更能激发读者升级思维方式,带着独立、睿智的法治思维回归工作、生活。长按下图,识别图中的二维码,即可一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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