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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应如何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45

2018-01-05 李舒唐青林吴志强 保全与执行


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众号保全与执行[Zhixinglaw]重新整理编辑并发布,转载务必在文首完整醒目注明作者姓名-单位和来源(侵权必究);若有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本文进行修订和调整的,请以新规为准。


执行程序中确认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执行知识体系45


👉作者:李舒,唐青林,吴志强(北京执行律师团队)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阅读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根据上述规定,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已对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执行程序中利害关系人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人,拍卖程序中的竞买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法院的协助执行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被抚(扶)养人等。本文就执行程序中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人及其应如何行使权利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

第五条【执行行为异议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第七条【执行行为异议适用范围的界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2、《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民诉法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提起异议】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30号】

第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检查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起异议、复议与检查监督的竞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复议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申请对人民法院的异议、复议程序进行监督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撤销拍卖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网拍被撤销后相关权利人可申请救济】

网络司法拍卖被人民法院撤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相关权利人对网拍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2008修订】

第一百二十九条【上级法院的执行监督职责】

上级人民法院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执行工作。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

第十条【委托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告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并依法公开进行拍卖、变卖。

评估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2017修订)【苏高法电(2017)794号】

第四条【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参加破产申请是否受理的听证】

债务人异议的审查处理。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债权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是否应当受理进行听证,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参加,人民法院还可邀请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等参加听证并听取意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务人仅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无权对破产申请受理裁定提出上诉。

 

9、《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外人针对诉讼保全措施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3号】

【案外人针对诉讼保全措施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该条规定赋予案外人针对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的权利,但并未排除案外人对保全标的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诉讼保全行为属于执行措施,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对保全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为充分救济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0、《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12.18】

第一条【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

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11、《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4.01.01】

第三十九条【诉前或仲裁前的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关于印发<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2011)浙高法审监字第2号】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有何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现为《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与第二百零四条(现为《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有何区别?

主要可从提出异议的主体、内容以及法律后果加以区别。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主要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而且主要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如认为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不当、强制执行时未遵循相应的程序、违反执行期限规定、消极不作为等,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主要是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其认为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应视情况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京高法发〔2009〕78号】

第五条【执行异议中的利害关系人】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民事诉讼》2017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前款规定的当事人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包括被追加或者变更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因参与分配进入到执行中的其他债权人。利害关系人指对执行标的享有共有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或因执行行为可能使其利益受到直接损害的当事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二、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


1、申请执行人A根据执行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取得涉案股权后,与异议申请人B签订转让涉案股权的《转让协议》,B系与A订立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与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无直接关系,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范围。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华鑫公司是否能作为利害关系人,对绍兴中院(2012)浙绍执监字第4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首先,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公司根据绍兴中院以物抵债裁定取得涉案股权后,与华鑫公司签订转让涉案股权的《转让协议》,华鑫公司系与金昌公司订立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与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无直接关系。其次,华鑫公司未能实际获得涉案股权,原因在于金昌公司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所致。再次,华鑫公司因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未能实际履行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仲裁裁决支持华鑫公司关于要求金昌公司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支付500万违约金的请求,华鑫公司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仲裁裁决得到救济。综上,浙江高院认定华鑫公司作为金昌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范围,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安徽华鑫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县金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369号】

 

2、异议申请人认为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存在高值低估、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等问题,妨碍其另案中轮候查封的债权受偿,据此提出异议的,该申请人符合法律有关利害关系人的规定。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中,舜天公司认为辽宁高院在执行(2014)辽执二字第79号案件过程中,委托评估和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存在高值低估、未向其送达评估报告等问题,妨碍其另案中轮候查封的债权受偿,据此提出异议后,辽宁高院应当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对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立案审查。”


【案例来源】《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霍起与霍起、南通市通州区综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83号】

 

3、异议申请人作为房屋转租人,因其不认为其已实际交付租金,故该房屋的租金收益应由其享有,若执行法院要求承租人将租金交给房屋所有权人的,异议申请人不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都尔德公司不是以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身份对协助执行的通知提出异议,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认定为执行行为异议。广州中院(2017)粤01执92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伯欧公司、奥原公司、益民公司、广州保兰德公司、福建保兰德公司、郭顺元、郭伯钦、陈秋香在涉案房产的租金收入。结合2017年4月18日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明确该执行行为的义务主体是负有向上述被执行人交付租金义务的涉案房产的租赁人(场地使用人),执行标的是上述义务主体因承租涉案房产在2017年4月1日后产生的租金。都尔德公司异议的理由是其与中伯欧公司、益民公司、福建保兰德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取得涉案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其是涉案房产的租赁权(转租)人,上述租金应当由其收取;其已实际交付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对上述被执行人不再负有交付租金的义务。据此分析,都尔德公司不认为其是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协助执行义务人,也不是以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身份对协助执行的要求提出异议,故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的规定认定为执行行为异议。”


【案例来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滨江东支行与广州中伯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奥原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复333号】

 

4、指定执行行为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种执行监督和管理行为,既不是具体的执行措施,也不是具体的执行程序,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执行行为的范围,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违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执行行为,以及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执行机构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等提出异议进而申请复议。指定执行行为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一种执行监督和管理行为,既不是具体的执行措施,也不是具体的执行程序,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具体执行行为的范围,当事人无权对此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综上,你的申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案例来源】《丁健执行通知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监765号】

 

5、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裁判原文】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侵害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梁峰、盛瑞达公司、邱圣春、刘传花认为被执行人汇昶豪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莱芜中院作出的(2013)莱中执字第14-4号以物抵债裁定,侵犯其作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权利,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莱芜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莱芜中院应对上述异议人提出的具体理由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撤销,主要是管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莱芜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认为梁峰、盛瑞达公司、邱圣春、刘传花主体不适格属于法律适用不当。”


【案例来源】《梁峰、莱芜市盛瑞达商贸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执复94号】

 

6、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长葛市交通局受长葛市政府委托全面管理涉案工程建设项目,其与长葛市政府都应作为协助义务人对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履行协助义务。虽然涉案的9件执行案件由不同法院管辖,协助执行文书主送单位不同,且强制措施不一,但各执行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目的是限制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隆兴公司的项目工程款作出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郑州中院在查明该工程款已被其他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应当按照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但该院的强行扣划行为显属不当。且该院关于锦澳公司不能通过异议和复议程序救济而应由相关法院协调处理的意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故郑州中院(2016)豫01执异160号裁定查明的事实与其作出的结论不一致,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案例来源】《张玉凤与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执复155号】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6:执行回转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7: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8: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9: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一)(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0: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二)(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1:执行程序中应如何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2:受让的债权应如何申请强制执行?(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3:应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存款?(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4:债务人的股权、证券、期货账户资金应如何执行?(1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5:如何对房屋和土地进行强制执行? (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6:当事人如何申请撤销执行拍卖?(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7:司法拍卖程序中评估价格太低当事人不服时应如何救济?(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8: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应如何处理?(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29: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如何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0: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迁出房屋应如何处理?(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1:执行过程中如何办理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2: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指定行为怎么办?(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3: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1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4:被采取限高措施的自然人能否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2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5:执行程序中一人竞买的拍卖能否合法有效?(5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6:如何撤销破产拍卖?(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7: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限制出境怎么办?(2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8:执行程序中如何才能申请中止执行?(23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39: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才能申请终结执行?(1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0:申请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应如何确定?(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1:对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2:单独拍卖土地导致"房地分离"的拍卖行为应否有效?(10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3:法定代表人被"拉黑",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44: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当事人应如何救济?(9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关于我们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唐青林律师

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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