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追踪 | 民航局飞标司体验飞行新规引发行业热议
根据飞行标准司AC-91-FS-2018-33R1号咨询通告
空中游览的定义是:
(a)空中游览:是指以取酬为目的,在航空器中实施的以观光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活动,包括异地短途观光。局方在判断某一飞行活动是否属于本文定义的空中游览时,应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是出于个人意愿实施的以取酬为目的的空中游览飞行;
(2)是否为参加空中游览飞行的乘客提供解说,解说应包括飞行路线所涉及的地面(或水面)上有观赏价值的区域 或地点;
(3)运行区域和游览路线;
(4)运营人实施此类飞行的频次;
(5)空中游览飞行是作为团体或个人观光内容的一部分;
(6)是否因为旅游景点附近的能见度太差,无法达到观光游览目的,而取消已计划的游览飞行;
(7)是否允许乘客对航空器进行飞行操纵体验;
(8)局方认为适用的其他任何因素。
而根据本咨询通告,体验飞行的定义为:
(i)体验飞行:是指在航空器中实施的飞行活动,但不以观光旅游为目的,而是以熟悉、体验航空活动,特别是驾驶舱感受为目的,是弘扬航空文化、普及航空知识的常见活动形式。
在本通告中,10(a)条还明确了体验飞行不可为的内容
(a)在实施体验飞行时不得向公众传递观光游览的任何信息或误导公众认为此类飞行包含观光游览任何内容。
因此,空中游览与体验飞行并非同一个概念,执行空中游览的航空器,特别是直升机,如果驾驶舱另一座位也需要乘坐乘客,是需要拆除该侧的操纵装置的,不允许乘客在空中游览的过程中操作航空器上的设备,更不能允许乘客“把杆”,同时空中游览的过程中飞行员或机上工作人员需要像乘客提供导览服务,其核心目的是观光游览。但是体验飞行的不同在于其目的是体验驾驶舱或飞行操纵,而不在于观光游览。
节选自 ”Skyway天路“ 《冷静看局方关于体验飞行的新规》
第七条 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分为三类: (一)载客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二)载人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搭载除机组成员以及飞行活动必需人员以外的其他乘员,从事载客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三)其他类,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从事载客类、载人类以外的经营性飞行服务活动。
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人类、其他类经营活动的主要类型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国内取证的运动类飞机越来越多,运动类执照培训的价格在5--10万元不等,由于运作灵活、价格便宜,在一定程度上也对使用4座飞机进行飞行训练的141航校带来了影响。就在上月月底,航空工业通飞也宣布轻型运动飞机AG60(野马B610C)成功获得民航华东局颁发的轻型运动飞机型号合格证(TC),成为航空工业2021年首张TC证,为该飞机后续市场开拓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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