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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维修 |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通航圈 2022-04-07
根据民航局飞标司去年6月印发的《关于印发CCAR-66R3实施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的通知》(民航飞发[2020]3号)文件要求,CCAR-66R3实施后,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后续管理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实。为了有效管理好运动类航空器维修执照,经过一年的研究,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于2021年6月23日发布通知,就《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31日。通知同时表示,过渡期间(本办法正式印发之前)的执照申请考核等参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各航校(航管中心)、航空运动协会、运动类航空器有关单位:


  根据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关于印发CCAR-66R3实施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的通知》(民航飞发[2020]3号)文件要求,CCAR-66R3实施后,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后续管理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实施。
  为了有效管理好运动类航空器维修执照,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相关单位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此外,如果个人有修改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提出。请各单位(个人)将意见和建议于2021年7月31日前反馈至邮箱aerosport@163.com,并注明邮件标题为《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联系人:刘涛,010-67055088。
  过渡期间(本办法正式印发之前)的执照申请考核等参照原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2021年6月23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将适用于中国公民从事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工作的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根据航空器的类别,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分为6类,其中,S2类适用于初级飞机、动力滑翔机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征求意见稿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运动类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航空体育运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公民从事运动类航空器维修工作的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用术语定义如下:1.无动力滑翔机,是指一种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其飞行升力主要由在给定飞行条件下保持不变的翼面上的空气动力反作用取得, 自身无动力驱动;2.动力滑翔机,是指装有动力装置的滑翔机,在自由飞行阶段不使用自身动力; 3.初级飞机:是指符合CCAR-21部定义的初级类航空器中的固定翼飞机;4.自转旋翼机,是指一种飞行时其旋翼不是靠发动机驱动,而是靠空气的作用力推动旋转,并且其推进方式通常是使用独立于旋翼系统的常规螺旋桨的旋翼机; 5.自由气球,是指无发动机驱动,靠气体浮力或由机载加热器产生的热空气浮力维持飞行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6.小型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不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7.飞艇,是指一种最大充气体积超过4600立方米、动力驱动能够操纵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第四条  执照的保存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检查。  第二章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五条  类别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英文代码为S,分为以下类别:1.S1类,适用于无动力滑翔机;2.S2类,适用于初级飞机、动力滑翔机;3.S3类,适用于自转旋翼机;4.S4类,适用于自由气球;5.S5类,适用于小型飞艇;6.S6类,适用于飞艇。
第六条  考试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应当按照考试大纲进行。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考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科目按照考试大纲划分,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30天后参加补考,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参加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维修工作3年以上,且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从事所申请类别航空器维修工作半年以上,无严重维修差错。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4.通过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培训单位培训,结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参加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技能考试的申请人,除满足理论考试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考试之前必须具有所申请类别航空器1年以上的维修经历;2.在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认可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培训单位参加所申请类别航空器专业培训1年以上的毕业生。
第七条  执照申请条件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通过维修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成绩合格有效;2.自报考以来无严重维修差错;3.申请所需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第八条  执照的申请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出申请。
第九条  审查与颁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按照下列程序颁发:1.符合第6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报名申请,报名暂时使用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注册(https://mp.caac.gov.cn/cmsPortal/license),通过审核后线上提交维修经历和学历证明,维修经历通过审核后,获取培训资格,培训结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培训结束后按照考试计划报名参加考试;2.符合第7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暂时通过民航维修人员信心平台提交执照颁发申请,并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邮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申请书》;3.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颁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其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补正后再次提交。
第十条  执照持有人的权利获得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具有下列权利:1.对相应类别的运动类航空器进行维修工作并批准其恢复使用;2.可以作为与持有执照类别相对应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责任人;3.可以被单位推荐为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的运动类航空器持续适航监督检查员或技能鉴定考评员;4.可以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获取交流、研讨、培训等相关信息,自愿报名参加;5.S2类执照持有人具有S1类执照持有人所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执照持有人的义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从事航空器维修相关工作时,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在生理或心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的工作时,不得行使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执照权利;2.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对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签署维修放行;3.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申请时,如实填报报相关信息和材料;4.接受有关管理部门检查、调查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5.发现航空器或其部件存在缺陷和不适航状况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
第十二条  执照的有效期、续签及补发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5年,为保障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权利的有效性,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续签符合以下规定:1. 持照人在执照有效期内从事维修工作累计满1年以上。2. 持照人在执照有效期内至少参加2次中国航空运动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丢失或者损坏后影响使用的,可以按照执照申请程序申请补办或者换发。
第十三条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注销在下述情况下,可以注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1.执照持有人的生理或心理状况已经无法恢复到可正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健康状况;2.执照持有人已经死亡;3.过期未进行续签的;4.发生严重人为维修责任事故或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需要吊销的;5.本人申请注销的;6.其它严重违反从业资格的行为需要注销的。
第十四条  执照吊销1.违规行使执照权利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生理或心理状况不适合实施维修相关的工作但仍行使执照权利,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或涉及酒精、毒品行为的,吊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2.不按标准维修或者维修放行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未依据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规范开展维修工作或对不符合标准的维修工作签署维修放行,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的,吊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3.不如实申报申请、调查信息和材料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在向中国航空运动协会提交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考试作弊行为的,给予取消考试或申请执照资格处理,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事项;对于接受有关管理部门检查调查时,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的,吊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4.不及时报告发现的缺陷和不适航状况违反本规则第十一条,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发现航空器或其部件存在缺陷和不适航状况后不及时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报告,造成航空器运行不安全事件的,吊销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十五条  生效本办法自202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续签)申请书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202X年XX月XX日


政策背景

通知提出,过渡期间(本办法正式印发之前)的执照申请考核等参照原管理办法执行。让我们回顾一下一年前也就是2020年6月16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印发的《CCAR-66R3实施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及相关文件。《CCAR-66R3实施及CCAR-66R2执照转换方案》文件第五条指出,CCAR-66R3实施后,原运动类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的执照权利不变,无需再转为新版执照,后续由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实施管理。值得一提的是,方案允许维修人员在过渡期内选择按照 CCAR-66R2 继续完成考试或者按照 CCAR-66R3 转换处理


同日,飞行标准司向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维修单位、维修培训机构发布了《关于CCAR-66R3实施后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及考试转换事宜的通知》。


来源:中国航空运动协会及网络;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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