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法律评论》稿约
《复旦法律评论》是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连续性学术辑刊,每年由法律出版社定期出版。《复旦法律评论》坚持学术自主、自律之方针,恪守关注现实、注重学理之方向,奉行园地开放、内外平等之立场,竭诚欢迎海内外学人惠赐佳作。
《复旦法律评论》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由中青年教授担任的专业编辑对稿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稿件由编辑部隐去作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委托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信评审。最后,在充分尊重同行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考虑刊物的定位、宗旨与风格取向,由编辑委员会作出集体的、最后的权衡与取舍。
《复旦法律评论》下辟“主题研讨”、“论文“、”评论“、“案例研究”、“文献翻译”、“社会调研”等不同栏目。来稿可不拘形式,不论长短,但凡能确立理论命题、抒发独到见解、符合学术规范的作品,皆在本刊欢迎之列。此外,本刊特别欣赏、鼓励和欢迎那些聚焦集中、有真正学术交锋并拥有相当学术含量的争鸣之作,以推动学术讨论的纵深发展。
《复旦法律评论》注释体例,详见所附说明。来稿请注明作者的基本信息(姓名、工作单位、专业学位、技术职称)、通讯方式(地址、邮编、电话、电子邮箱)、作品的资助课题等信息。为配合本刊的匿名评审制度,请将上述所有内容单独、另页标注。同时,来稿也请附上作品的中英文摘要、英文标题等信息。
来稿请发送电子邮件至下述邮箱:fudanlawreview@163.com。本刊对来稿的审读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未接到本刊的书面或电话通知的,请作者另投他刊。稿件一旦采用,即付薄酬,并赠样刊2本。
凡在本刊发表的文章,其版权均属于本刊编辑委员会,基于任何形式与媒介的转载、翻译、结集出版均须事先取得本刊编辑委员会的许可。刊稿仅反映作者本人的观点,并不必然代表本刊编辑委员会或主办单位的立场。
《复旦大学法律评论》编委会
2018年3月
附:《复旦大学法律评论》注释体例
一般规则:
1.根据必要和清晰原则设置注释,不提倡繁琐引用。
2. 采用脚注,全文连续编码。
3.注码置于标点符号之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
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 〕”)。
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
6.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
7.非引自原始文献、且为珍罕文献而不易核查的,先标注原始文献,再以“转引自”说明直接征引文献;非作者直接得自原始文献、但其为常规文献的,应核查后、直接标注原始文献,再以“参见”说明作者藉以获得线索的文献。
8.所引用文献多次出现,除首次出现时标引完整出版信息外,此后采用交叉引用格式。两注释相邻的,标明“同上”。
9.外语文献根据该文种注释习惯。其中,英语文献使用Bluebook体例。
注释例示:
一、非连续出版物
(一)普通图书
1.著(译)作、工具书
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4页。
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页。
约翰·H·杰克逊:《世界贸易体制》,张乃根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
2.析出文献
刘士国:《患者隐私权:患者自己决定权与个人信息控制权》,刘士国(主编):《医事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郭建、姚少杰:《倚当、抵当考》,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五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225页。
(二)古籍
1.常用古籍(二十五史、诸子等)
《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
《孟子·公孙丑上》。
2.其他一般古籍
《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刑制》。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七“刑名部”,康熙三十八年濂溪书屋本。
吴宏:《纸上经纶》卷一“休邑乡村等事”,《明清公牍秘本五种》,郭成伟、田涛点校整理(据康熙六十年刻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二、连续出版物中析出文献
(一)期刊
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49-50页。
段匡:《日本的民法解释学》(五),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0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32页。
(二)报纸
章武生:《把司法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社会科学报》2007年10月11日,第3版。
《关于司法问题之简示》,《申报》1912年1月9日,第2张第2版。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法〔2010〕446号,第一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开展全国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2011年,发改社会〔2011〕741号,第二条第(一)项。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第十六条。
四、未公开出版文献
(一)档案
《龙方案》,乾隆元年(1736),刑科题本2-1-7-4300-2-544;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季有祥诉季有为案·堂谕》,1912年8月,龙泉司法档案M003-01-16316,第3页,藏浙江龙泉市档案馆。
(二)稿本
《松江正定二府三案笔录》,乾隆抄本,不注页码;藏上海图书馆(465988)。
(三)学位论文
董茂云:《法典法与判例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7年,第85页。
五、电子文献
贾楠:《环保部将对六大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3年3月6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3/06/c_114916591.htm。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2011年12月20日),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zgrmfyxw/201112/t20111220_168538.htm。
《〈刑诉法〉大修 将改变你身边哪些事 陈浩然:变相刑讯逼供还需明确禁止》(视频,“东南卫视”2011年9月4日),http://video.sina.com.cn/v/b/60258143-1802550421.html。
六、交叉引用
前引[2],第38页。
同上,第480页。
刊物名称: 复旦大学法律评论
刊物简介:《复旦法律评论》是由复旦大学法学院主办的连续性学术辑刊,每年由法律出版社定期出版。《复旦法律评论》坚持学术自主、自律之方针,恪守关注现实、注重学理之方向,奉行园地开放、内外平等之立场。本刊下辟“主题研讨”、“论文“、”评论“、“案例研究”、“文献翻译”、“社会调研”等不同栏目。本刊特别欣赏、鼓励和欢迎那些聚焦集中、有真正学术交锋并拥有相当学术含量的争鸣之作,以推动学术讨论的纵深发展。
编委会主任:孙笑侠
编委会副主任:潘伟杰
编委会委员(以姓名拼音为序):段厚省 杜涛 杜宇 侯建 刘志刚 汪明亮 王志强 徐美君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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