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法学新文科建设交流论坛”会议综述
来源:CUPL民商经济法
第五届“法学新文科建设交流论坛”
成功举办
2022年5月4日,第五届“法学新文科建设交流论坛”通过视频会议召开。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主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开大学、吉林大学、中南大学、兰州大学、重庆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暨南大学、郑州大学、深圳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安徽师范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物资学院、上海市法学会、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北京大学出版社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线上会议。会议围绕“智慧法治时代的法学新文科”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和研讨。
开幕式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李建伟教授主持。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致欢迎词。《现代法学》主编、西南政法大学赵万一教授,《东方法学》主编、上海市法学会施伟东副会长,《政法论坛》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陈景善教授分别做了会议致辞。
李建伟教授首先代表会议主办方向参会的诸位专家学者以及支持会议工作的期刊单位表示欢迎,并对会议主旨和各研讨单元的主题安排进行了介绍。在致辞中,王涌教授结合五四青年节的背景,以时代动力和进步精神作为切入角度,探讨了民商法学科的发展方向。王涌教授提出,除了传统课题以外,民商法学科需要立足社会现实问题,形成新的观察、新的分析和新的理论。在公司治理、金融监管、债权人救济、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法学研究应该开拓视野,将经济环境、社会利益、政府治理等因素充分纳入理论考察的框架之中。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数据的所有权等智慧法治的新方向也为法学学科的新发展提供了机遇。赵万一教授提出,社会科学是回应社会、反馈社会和指导社会的一种工具和载体。新文科需要立足于当前的社会现实,以实现人类更美好的未来,并以解决未来种种不确定性作为研究对象和研究重点。法学研究不应受制于规范性、技术性等方面的限制,应扭转研究内容碎片化的趋势,提高法学研究的综合性和交叉性。同时法学新文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直接应用,应该与中国话语体系、概念体系、思维体系乃至法律体系建设充分结合。施伟东副会长对法学学科青年人才的建设提出了鼓励和建议,提出新文科建设是培养青年人才的时代风口,文理融合学科交叉是学科建设的趋势。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边界日渐模糊,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研究也都面临着数字化转型的现实问题。数字经济背景下,智慧法治如何回应时代之变,社会之变,治理之变。从人工智能到元宇宙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演进,带动法学领域迎来史无前例的知识变革契机。青年学人应抓住新文科建设的机遇,持续思考数字时代的当下问题,充分关切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从而形成更多优秀的研究成果。陈景善教授首先介绍了本次会议在学校重温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法大重要讲话精神和建校七十周年校庆时期召开的背景,然后结合域外法学院新领域学科建设的经验介绍,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建设提出了建议。陈景善教授认为在教学计划中可以将传统法学学科和新领域学科进行交叉,允许学生自主选择不同专业的课程,以“打包”的方式进行课程学分计算,从而改变培养体系和博士毕业标准的设计,为综合性人才发展创造机会。
主旨发言:法学新文科人才的教育与培养
论坛主旨发言单元主题为“法学新文科人才的教育与培养”,由大连理工大学教授、《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执行主编张秀萍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副所长郑佳宁主持。
第二单元:数字经济与智慧法治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武长海教授发表了题为“公共数据开放与应用立法问题”的发言,主要从我国公共数据开放与利用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对策与建议三个维度进行了分析。在立法现状部分,武教授详细分析了我国国家战略层面的规定,以及我国各地方政府公共数据开放与应用立法探索的经验教训。随后,武教授提出,目前我国公共数据开放与应用存在分布零散和格式混乱、公共数据更新以及数据应用面临着较大挑战、公共数据存在安全风险、公共数据开放缺乏统一的理论共识等问题。因此,武教授认为,应当构建和完善我国公共数据的整合和开放体系,完善我国公共数据获取和利用的监管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楼秋然副教授作了题为“公司科技时代下公司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的发言。他认为,公司科技时代的到来,将会极大地促进公司法重新审视其既有规则的立论基础、重拾解决过去无解问题的制度信心、探索与全新业态和谐共容的应有改革道路。当下,由于公司及其董事游离于法律责任之外的现实,公司信任基础已遭大幅侵蚀;公司法或许可以借助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的技术赋能,通过实现信息披露传统模式的改革,以重建公司信任。单一股东导向与竞争主义结构的存在,使得公司法急需探寻道路实现负责任的长期发展;为此,借助人工智能实现股东结构塑造、通证经济体实现利益相关者积极公平参与便凸显其意义。在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中心化与去中心化并存的现实面前,公司法应当通过系统性的法律改革实现内部权力分配格局的再调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赵精武助理教授作了题为“虚幻的删除权: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构建”的发言。他认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自然人有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但这并不等于承认数据生命周期的最后环节是“删除”,因为“删除权”是“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基础丧失”的必然结果,而“数据销毁”才是“数据归于消灭”的处理流程末端。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于信息保密方式的扩张,即从维持信息保密状态转向维持数据安全风险的可控性。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倘若义务主体无法保障暂时不使用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状态,则应当采取适当的数据销毁范式降低数据泄露或非法复原的安全风险。在未来立法活动中,我国应当明确数据销毁义务的义务主体、销毁方式和销毁范围等具体制度内容,完成数据安全立法的“最后闭环”。郑州大学张彬老师的发言题目是 “数据赋能下的证券合作监管”。他认为,金融数据作为一种知识,在大数据时代,不仅掌握在监管者手中,还被大量的证券中介所掌握。这种基于数据所产生的新型权力,能够与传统基于法律所产生的权力相结合,形成一种合作监管模式,对未来的证券市场监管发挥功效。同时,数据本身分布的不均衡性、非结构性、精密性与即时性,意味着以数据为基础的证券合作监管需要面临在违法行为证明责任等领域的法律变革。同时,为了能够更好的发挥证券中介的合作监管能力,需要在法律层面上采用现实主义视角,为保护证券中介的经营安全,设置安全港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安晋城老师以“论数据流通规范的体系构建”为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我国当前的数据流通规范体系不健全,对数字经济与社会的发展、知识创新与数据反垄断产生了负面影响。在数据流通规范外在体系的构建上,数据许可模式有助于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保障数据要素安全,适合作为数据流通的规范原型,应结合数据许可相比于一般许可合同的特殊之处,对许可权的流通性等内容进行特殊规范。在内在体系的构建上,数据流通存在着政府、平台、企业和消费者间不同利益的相互博弈,应针对不同的利益诉求,对公共数据许可、平台数据许可、企业数据许可、基于公共利益的数据强制许可和基于个人权益保护的数据强制许可进行类型化规范,以形成利益协调的内在体系。河北师范大学姜野老师作了题为“算法规制中的数字向善”的发言,他认为数字技术已经重塑了人类的生存状态,深度学习算法已经成为当前人工智能应用的主流,在图像识别、语音理解等领域取得了突破并被应用到广泛的生活场景当中。但算法的应用在理论和实践上可能产生诸多风险,使得这项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必须受到规制。“数字人权”概念的提出具有极强的理论指导意义和重大现实意义,数字人权所包含的数字时代的自由、平等和保护隐私等精神内核同科技领域形成的技术伦理规范存在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对算法的法律规制可以在数字人权保护的背景中有效展开,以数字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算法开发与运用的引导。河北师范大学王千石老师作了题为“大数据时代刑法对数据犯罪的积极回应”的发言。她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在数据犯罪的治理方面存在着下列不足之处:数据犯罪规定分散,缺乏体系性;覆盖面不够广,部分非法处理数据的行为并未入罪;预防手段单一,缺乏更为积极的一般预防手段。基于上述原因,文章试图通过提出刑事立法和司法建议,对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问题出积极回应。在刑事立法层面,建议在刑法中构建数据犯罪的罪名体系;增设刑法未予规制的数据犯罪罪名;构建数据合规刑事立法体系。在刑事司法层面,建议做好数据犯罪的司法解释工作;做好数据犯罪与数据侵权、数据违法行为的法法衔接工作;进一步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数据犯罪中的应用。
接下来,各位评议人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党委副书记朱晓娟副教授认为,公司科技时代下公司法的挑战及其应对的演讲直击公司法上的三大核心问题:公司信任的基础、公司治理的理念以及公司权力的分配。在公司法修改的大背景下,公司法对科技时代进行何种程度的回应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对于数据赋能下的证券合作监管,核心问题在于法律应该对数据权利进行何种回应,这已经超出单一的数据领域,甚至包括传统的电子商务法的领域、算法的领域等等,实际是当前科技发展背景下的社会协同共治的问题。因此,可以从科技和法律的关系角度继续展开思考,如何协同共生,梳理和厘清法律和科技之间的交流互动和相互促进的方式,科学清晰地界分科技和法律的边界,实现法律和科技的良性互动。《China Legal Science》执行主编、中国政法大学王灏副教授分别对数据删除权、数据流通规制,以及算法弱势群体的保护、数据向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认为个人信息的删除请求权可以为不能了解隐私条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等的信息弱势群体提供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数据流通规则也是信息保护最重要的内容。他提出,许可是流通走向合法化、标准化的最基本手段,当前数据流通建设离不开市场的发展与平台的建设,加之数据流通具有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应当关注流通的多样性,构建多样的市场交易体系;还应当关注数据交易的可追溯性,保护流通时数据本身的安全性。同时,要审慎地看待数据主权,特别是涉及跨境信息数据流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数据主权。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研究员、《学术研究》编辑王冰提出,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核心问题在于公共数据的公共属性如何具体化,包括如何规范公共数据开发应用的管理,以及如何保障公共数据的安全。王冰研究员建议,可以就公共数据和公共信息的界定问题展开进一步思考,或就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发、赋能社会经济发展的立法目标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刑法对数据犯罪的积极回应问题,王冰研究员建议从数据合规角度继续切入,进行立法或司法的探讨;同时思考刑法与技术相关边界的问题,以及刑法在数据犯罪规制方面所遇到的困境,提出完善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的政策建议。
第三单元:民商经济法学的创新与发展
论坛第三单元以“民商经济法学的创新与发展”为主题,由重庆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靳文辉和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财经法学》主编邢会强主持。
安徽师范大学王宇松副教授作了题为“经济法法典化的经验与逻辑”的发言,他认为经济法法典化有一定积极意义,但应注意四个方面:一是应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资本类财产整体有效运行的新型财产法;二是注意法律规则都是微观、中观、宏观的统一,即从调整微观的个体行为着手,实现中观、宏观目的;三是基于经济法调整凸显的整体性和动态性特征,应侧重法典构建的规则系统提供的认知、协调功能和法典构建的规则层级结构提供的系统演化与制度变革功能,故法典条文应尽量原则性、概括性,不宜太细化;四是将依据资本总公式推演出的权利体系“市场准入权→自主经营权→公平竞争权→收益分配权→市场退出权”作为法典的主体框架,围绕这些权利构建经济法规则体系。西南政法大学刘小红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金融科技风险治理困境及法律对策”。她认为,金融科技的创新应用可能引发道德、技术、监管、法律等方面的风险。现行金融科技风险治理存在以下困境:第一,国家层面的监管缺失;第二,社会层面的约束不足;第三,个体层面的保护欠缺。可采取以下措施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第一,明确监管规则、完善监管内容、创新监管手段;第二,强化行业自律;第三,构建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与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与义务约束的制度体系,为金融科技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中国政法大学杜远航老师的发言题目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碰撞:注册会计师在证券会计信息虚假陈述中的法律责任”。她认为,在会计学与法学碰撞的案例中呈现出这样的态势:当会计师执业失败的时候,如果是审计程序上的不到位,那可能认定注册会计师为过失;但是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丧失了独立性,作出了一些满足公司不正常诉求的举动,就会被认定为是故意。投资者诉康美药业赔偿案就是一个典型。在此类案件认定的过程中,会计师的勤勉尽责义务是关键,而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又必须熟知审计程序的细节,因此会计学与法学的交叉在这里体现得淋漓尽致。兰州大学宋鹏副教授发表了题为“公司治理语境中股东协议的商法检视”的发言。他认为,在商业实践和商法实施的过程中,治理产生的纠纷与诉争,是公司法重要的问题,也是疑难点最多的问题,股东协议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宋鹏副教授认为,股东协议不应仅仅作为民法之无名合同(或特殊合同)来观察,而应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观察股东协议的特殊性,揭示其在行为法、组织法中的不同意义,找出股东协议在解释论方面的问题,进而检视我国公司法在制度供给方面的缺失。深圳大学薛波助理教授作了题为“私法决议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理论之否定”的发言。他认为传统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规制行为人意思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问题,并据此来构建法律行为效力规则体系。决议则不同,法律规制的重心乃是决议的形成过程和决议结果,而非单个成员意思表示。法律对决议效力之评价主要集中在决议本身合法性、决议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决议是否违反组织章程规定三方面。我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建立在意思表示瑕疵理论基础之上,无法适用于决议。改造民事法律行为,将决议瑕疵纳入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理论的观点明显受到《民法典》“民商合一”思维的束缚。决议行为是组织法的重要规则,法律行为系交易法之支柱,二者无需“合流”或“依附”于某一方。中央财经大学周游副教授作了题为“反思董事会中心主义:概念厘清与制度选项”的发言。他认为,股东会中心与董事会中心并非相对的概念,前者更多是目的(即利益导向),后者更多是手段(即职权导向)。所谓“中心”也不一定只是指称权力中心,两权分离所产生的不同控制权形态以及股东角色分化都使得不同公司的董事会可能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功能,包括管理、监督乃至服务等。由此,公司法的当前改革及未来实践,可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设置的中心,即先确定董事会在本公司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北京物资学院王淼副教授的发言题目是“证券型通证发行的认定及监管问题研究——以法律关系主体为视角”。她认为,区块链通证的发行虽有广泛的发展潜力,但实践中也暴露出发行信息披露规制不足、平台监管制度待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待调整的法律问题。进一步明确证券认定标准,将“证券型”通证发行识别出来、纳入证券法的监管范围,是解决问题的可行路径。在此基础上,应针对发行人、发行平台、投资者三类主体,在现行证券法的框架下对信息披露制度、平台监管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以较低的法律成本获得较大的法律效益。中国政法大学刘子平老师的发言题目是“金融科技法律规制的国际经验与我国实践”。她认为金融科技的创新速度快、普及范围广,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业的商业模式、市场结构及风险特征。相关国际组织与主要国家和地区监管当局已从完善现有监管框架和组织架构、加强数据保护与推进数据共享、加强对技术本身的监管、妥善管理外包风险、高度重视潜在系统性风险、缓释网络安全风险、发展监管科技、完善创新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回应。我国金融科技监管仍需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同时,需要推动完善数据确权、共享以及反垄断等基础性制度建设。
接下来,各位评议人发表了各自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马更新教授认为,几位发言人针对经济法和商法领域中最前沿、最热点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有逻辑性的思考,有很大的启发。她指出,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的研究和证券型通证发行监管问题研究有很多共同之处:一是在对这两类问题进行监管时,应尽快推动完善立法,并对在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遗漏问题进行补足;二是从投资者角度出发,如何从国家层面和投资者自身层面给予相应的思考和保护,也是值得思索的问题。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的责任问题,她认为,发言人从会计学的角度针对会计事务所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解读,展现了不同专业的思考、碰撞和交流,有利于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更好地实现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最终目标。西南政法大学林少伟教授认为,法典化可以实现法律形式和结构的集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进而实现法律秩序的统一,但也存在弊端,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法律的灵活性;同时,真正的法典化应当是基于一定的逻辑关联进行有效的整合提炼,而非简单地把各个相关的部门法拼凑。对于董事会中心主义,林少伟教授赞成建构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制度,在此基础上建构其他相应的职能;对于董事会功能的嬗变,他提出是否存在出现管理、监督、服务三合一功能的可能。对于金融科技法律规制,他认为,第一,要特别注重行业内部的自律性的原则;第二,应当明确金融科技不当应用的法律责任,以约束主体行为;第三,应当事先确定免责事由,避免伤害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暨南大学学报编辑部副编审、《暨南学报》副主编李晶晶认为,就公司治理语境中股东协议的有关问题,发言人较好地把握了股东协议的法律实践特点,揭示了股东协议的商法逻辑;建议发言人针对比较法进行更深入的挖掘,更好地针对我国公司法制度进行检思,为接下来的《公司法》之完善有所建言。对于私法决议行为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研究,她认为,该主题是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论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建议发言人就如何构建决议效力瑕疵理论体系展开进一步研究,特别是该理论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理论之间的关系。
第四单元: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
论坛第四单元以“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为主题,由河北师范大学教授、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赵德勇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主持。
南开大学李晓兵副教授作了题为“民族精神的传承与宪法实践的展开”的发言。他认为,从西学东渐到东西方攻守易势,世界正在面临百年未有的世界大变局,这是一个历史的轮回。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国家大厦不可能建构在文化荒漠沙滩之上,这是所有大国成长的必经之路。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的源头是文化自信,这种文化是开放性的,是包容性的,是建设性的。中国的法治传统、政治传统与文化传统具有独特性,这个世界不可能千篇一律,而是殊途而同归。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作为中国法律实践与法学教育的自觉,即是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世界秩序、宪制秩序、法治秩序三个维度一体建构。中南大学徐琳副教授作了题为“共同富裕中公共服务无偿性原则的法律限定”的发言。他认为,近来政府倡导通过收入分配机制促进共同富裕,以税收、公共政策和财政转移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而公共服务均等化最为有效的途径或模式,即是公共服务的无偿性。须把它视为我国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以立法的形式来确保,并以法理学角度来证明无偿性原则在公共服务法律体系中的客观性与必要性。无偿性原则对我国法律体系架构的影响,会先呈现于预算、行政收费和价格等诸多经济行政法领域。立法机关须综合考量各地区财政收支和人口给付状况,以及附带基本公共服务和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差异。最终,须构建跨区域和行业的国家公共服务基本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兰燕卓副教授作了题为“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政府规制”的发言。她以京医通事件为例,以《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政府规制》为题展开了讨论。发言强调,从管理到规制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公共服务市场化边界的厘清,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政府作为提供主体是否能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并且由市场主体提供是否会引发显性的公共利益风险。对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政府规制,需要从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进行。其中,在特定领域,需要关注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公共服务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等问题,积极推进探索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中国政法大学宗婷婷副教授作了题为“校外培训市场准入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设计”的发言。她认为,针对校外培训市场乱象应当尽快确立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事前规范。目前,校外培训市场准入制度目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缺乏市场准入的专门制度规定、市场准入要求不能体现校外培训的类属区别、准入政策不能兼顾个人发展需要以及缺乏相关制度的具体安排。由于校外培训涉及教育公平性、教育自主性、教育公益性及教育国民性等多种法益,因此针对这些问题,应当制定专门法律依据及配套制度,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准入条件要求,明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以及建构校外培训准入实施机制。河北师范大学梁岩妍副教授的发言题目为“大运河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协同治理体系:困境、要素及实践路径”。她认为,结合近期中央提出建设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的战略目标,跳出传统地理区域划分的局限性,如果以大运河为线索进行协同发展研究,对激活运河沿线的系列城市群的发展大有裨益。大运河遗产治理协同的构建需要在多方主体对大运河遗产公益性广泛认同的基础上,对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与确认,将每个主体的权利(力)进行明确与合理配置,保障大运河遗产不同河段不同方面的信息互联互通。从实施路径来讲,应当树立“一整体、三协同”治理价值观,构建完整的区域间和部门间协同立法体系,运行顺畅的多主体协同治理体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监管制度。河北师范大学张伟达老师的发言题目是“‘文产城教’融合发展进程中的政府决策”。他认为“文产城教”融合是在融合理论、四螺旋理论、三螺旋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提出的一种新的融合方式,旨在强调不同业态存在互相影响、彼此共生共同促进社会进步的发展特点。政府决策在“文产城教”融合当中起到主体性引导作用。政府在具体决策层面应以“文产城教”融合为基础,可细分为“政文”促进“产城教”融合决策、“政产”促进“文城教”融合决策、“政城”促进“文产教”融合决策、“政教”促进“文产城”融合决策。在具体实践与探索层面,“文产城教”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当中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个层面具有极高的相关度。中国政法大学娄宇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共同富裕背景下低保家庭财产核算的法理考量与制度构建”。他认为低收入群体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点帮扶保障人群,一方面,要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另一方面,要完善兜底救助体系,通过加大社保等制度的调节力度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我国的低保制度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在共同富裕时代应当被重新界定,并依次探讨核算家庭收入的时长、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刚性支出扣减的项目、家庭财产豁免的项目、排除低保家庭认定的项目五项结构性制度的法理属性,采用辅助性原则、比例原则、基本权利的位阶理论等分析工具,精准地论证相关具体规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接下来,各位评议人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副编审、第五事业部副主任陆建华提出,一个国家的强盛与否影响着民族的精神,民族的精神也决定着国家是否能强盛,两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因此,关于民族精神的传承与宪法实践的展开的研究,在新文科建设当中是极具时代化、中国化特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很好的选题。对于“文产城教”融合发展进程中的政府决策,他认为,发言人介绍了以融合理论为基础的文产城教融合,阐述了“文产城教”融合与政府决策的关系,并结合实践探讨了“文产城教”如何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关联性。这一研究既有理论,又有实践,以鲜活的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对政府科学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研究员、《学术研究》编辑王冰认为,公共服务与社会治理是新文科建设非常重要的一个交叉领域,几位发言人的文章选题都很好,具有现实关怀、理论思考,并具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对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政府规制,她建议进一步思考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无偿性之间的关系,比如两者是否存在相互交叉。对于校外培训市场准入的理论证成与制度设计,她认为可以继续挖掘校外培训市场所具有的中国特色,同时关注互联网+、共享经济等新技术模式所带来的冲击和挑战。对于共同富裕背景下低保家庭的财产核算,她建议扩大所研究省市的地域范围,明确后贫困时代的界定,进一步分析和研究有关法律制度的构建。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编审、《湖北社会科学》编辑王京认为,发言人从京医通事件切入关于公共服务市场化的研究,涉及公私领域的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职能的划分、民法与行政法的交叉领域,具有前沿性和现实意义,值得私法和公法的学者共同关注。她建议对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基本标准、公共服务市场化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公共服务市场化过程中公民的权利保护等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对于大运河遗产治理,她认为,发言人将细碎零散的治理问题与协同理论相结合,又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一个新的探索。发言人通过一条人工河流的保护与利用的协同,立足大运河,放眼全国,扩展了之前协同研究的地域局限。她建议,进一步明确增强协同治理方式的实践建议,增强可操作性。
第五单元:青年成长论坛
论坛第五单元为“青年成长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冀放老师和中国政法大学曹凡博士主持。
中央财经大学李敏老师作了题为“债券契约变更的路径选择”的发言,她认为债券契约修改中,债券作为标准化证券的涉众性使得如何聚合持有人的意见并获得其同意成为关键。我国的市场实践中存在大额债券持有人压迫小额债券持有人的问题。域外的立法解决路径呈现实体保护与程序保护上的差异化,其背后所蕴含的是对债券持有人本息受偿这一根本性权利的立法差异,也与各法院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及配套制度的差异相关联。我国既有大陆法系彰显债券持有人集体权利行使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又有英美法系保障债券持有人核心个体性权利的债券置换。两种制度各有缺陷,且存着兼容性问题。鉴于我国现有制度体系,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及配套法制更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诉求。重庆大学缪若冰老师的发言题目是“被动投资者消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制”。他认为,理论界一直认为机构投资者可以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的境况,但随着被动投资者规模的扩大,市场影响力的增强,出现了相反的趋势。从投资策略上看,被动投资者并不关注公司的基本面,也不关注公司治理情况的好坏,遵循的是自动追踪、被动投资的方式,使得其跟随市场或行业指数波动。被动投资者投资的上市公司数量非常庞大,其规模以及投资策略使其很难有足够的激励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完善。长期而言,将影响市场规律产生作用。因而,在法律方面应从减少被动投资基金的头部集中、穿透式的表决权参与、限制消极的被动投资者等角度,促进被动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中国政法大学于汇老师的发言题目是“远程劳动下女性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挑战与司法应对”。他认为在远程劳动中,劳动者的隐私权可能因为远程技术的应用和劳动场所与生活场所的空间融合产生新的侵权风险。其中,女性存在特殊的隐私保护利益,主要包括女性劳动者在远程劳动中的身体隐私、行动自由、女性劳动者家庭照料职能与工作管理的冲突等。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当遵循实质判断标准决定女性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首先判断女性劳动者是否存在合理的隐私预期,须考虑其自身的隐私保护内容和远程劳动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衡量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利益和女性劳动者的隐私保护需要,并且结合比例原则等,最终决定对女性劳动者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中国政法大学丁雯雯老师的发言题目是“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经济分析—以谈判模型为分析框架”。她首先简单介绍了集体谈判制度的传统垄断模型及其局限性。其次对集体谈判制度谈判模型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进行了解读,指出谈判模型不仅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论证了集体谈判制度的价值,而且提出了以促进工业和平为目的的集体谈判制度的法律框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英、美、德、日四国工业和平程度与集体谈判制度的比较分析,指出谈判模型提出的基本框架可以作为评估一国的集体谈判制度能否有效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标准。最后简单讨论了谈判模型对我国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一些启示。中国政法大学梁泽宇老师的发言题目是“从公司法回归民法典:论公司决议瑕疵的类型”。他认为,决议既是民事法律行为也是公司的意思形成过程。决议是公司成员意思表示公意的结果。决议瑕疵的法律适用,应当以民法典为原则,以公司法为补充。没有组成合法有效的决议主体或表决没有达成公意的,决议不成立。“关键票”系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出或构成无权代理的,决议效力待定。“关键票”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情形的,或存在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信息非自愿性匮乏、表达受限情形的,决议可撤销。“关键票”系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董事作出的,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决议无效。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彭雨晨的发言题目是“数字经济时代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变革——以网络小贷为例”。他认为,传统地方金融监管因地方金融的地域性而具有浓厚的属地监管色彩。在数字经济时代,地方金融借助数字技术能够面向全国经营,从而产生“全国经营与属地监管”的矛盾。他建议在地方治理适合性和地方图利可能性两维度构建的分析框架下,调整中央和地方的监管权力配置,形成适合数字经济时代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例如,网络小贷过去遵循属地监管模式,但是却产生监管失败结果,结合两维分析框架,网络小贷应调适为地方辅助监管模式。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武胜男的发言题目是“论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行为规制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武博士关注了公司欺诈性财产转让行为规制体系中公司法层面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讨论了该制度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及解决思路。她关注了《九民纪要》出台后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困境,指出目前法院对损害要件及因果关系考量不足,认定股东滥用行为时也存在裁判分歧。她从规则和理论两方面对这些司法现实进行了反思,最终从行为和损害要件两方面为司法层面法院准确适用该制度提出了初步建议。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洪喜琪的发言题目是“脱法实践之公司法因应”,她认为公司法改革应充分尊重脱法实践经验,对强制性规则予以降格或巩固处理,以回应形式性规则与实质性秩序之弥合需求,以及粗放性规则与灵动性活动之调适必要。公司法虽然难以通过设置商事法源条款排除强制性规则适用而实现整体降格,但可结合具体场景甄别保护型及技术型强制性规则的降格场域。保护型强制性规则应以弱者利益最低保护限度为强制边界,技术型强制性规则应以公司运行中规则暂无效率改进空间为强制边界。公司法应在立法密度适中的指导原则下,以规制必要性为据限缩规制对象,并通过法律、司法解释及行政监管规则三类规范分流进行公司法强制性规则的巩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吴悠然的发言主题为“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条款设置”。在分析了重大资产重组领域业绩承诺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概念界定和制度价值的基础上,吴博士认为,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应包括两方面主要内容:一是业绩目标的设定和失诺时被收购方的补偿义务,二是承诺期内目标公司经营权在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之间的分配。在协议条款的设计上,应当以在给与被收购方适当激励的同时,兼顾收购方和被收购方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原则,例如,可以一定程度的认可收购方在承诺期内负有默示协助义务,不得不正当地干预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阻碍业绩目标的实现。
接下来,各位评议人发表了各自的观点。《暨南学报》副主编李晶晶老师从学科编辑的角度对青年学者的选题方向以及科研路径提供了建议,对如何创作和形成高质量的学科论文提供了指导意见。提出学科作者的选题方向需要和期刊的视角偏好相契合,尤其是需要关注目前国家在经济建设当中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李晶晶副主编建议,文章主题需要具体但不能过于微小,青年学者的研究方向应具有创新性,同时也应该结合学科建设的主要发展方向,能够引起学科内的共鸣,形成科研路径中的共同话题。《东方法学》编辑部主任孙建伟老师对诸位青年学者的写作思路和文章结构进行了点评。他认为,学术性论文需要充分展现对于学术问题的体系性考察,能够提出当前研究的不足,并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发展创新。孙老师提出,青年学者应具有学术史的自觉性,成熟的研究框架包含对现有学术研究脉络的考察,学术研究不应只是一种自我研究,而是需要结合学科体系并面对现实问题。青年学者应该尽量寻找现有理论在解决社会问题时的不足之处,从而能够创作出理论性和实践性并存的成果。《北京大学学报》郭昌盛编辑针对九位青年学者的发言内容和文章结构提供了分析性的建议。他认为,法学学术研究应该对法律规则的实施效果进行充分观察,不应仅是面对未来、面对抽象问题的思考,而是需要对我国法律实践现状的具体分析。但另一方面,学术性论文并非纯粹法律技术问题的应用介绍,选题的理论性同样不可或缺。郭昌盛编辑对劳动法、公司法主题的论文还进行了针对性分析,对文章主题的理论价值进行了肯定,也对文章内容的微调和优化提出了建议。中国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商业法评论》编辑徐可老师对金融法主题的论文进行了针对性的点评,提出金融法政策性问题研究可以结合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环境,从而提升文章理论性的深度和广度。他认为,金融法问题技术性较强,又受到金融监管的政策性影响,论文主旨和结构时常容易无法充分展现金融理论体系和制度现实问题的全貌,可能会呈现出理论性和体系性不足的阅读感受。因此论文需要尽可能将选取角度切入,发掘研究对象在金融体系整体图景的中的理论价值。
总结发言
论坛最后,郑佳宁教授对本届法学新文科建设交流论坛的举办情况进行总结,认为各位与会嘉宾用自己的精彩发言诠释了“智慧法治时代的法学新文科”这一时代旋律。人文日新、兼容并蓄,这就是法学学科未来的发展方向。从2018年至2022年,论坛已进行到第五届,郑教授感谢各位嘉宾对论坛的支持与厚爱,并认为论坛已成为一个开放的平台和品牌。今年的论坛定在5月4日,就是希望法学新文科的建设薪火不断、代代相传。最后,郑教授祝愿各位与会嘉宾历尽千帆,仍是少年,新朋故知,后会可期!至此,“第五届法学新文科建设交流论坛:智慧法治时代的法学新文科”圆满结束。
图文来源 | | 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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