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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财税问答(2021年7月19日-7月23日)给河南水灾的捐赠,能否全额扣除?

夏天 一池秋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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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紧急向河南水灾捐款了现金100万元,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捐赠收据什么的都开来了,请问,能全额税前扣除吗?


答:目前国家没有出台针对河南水灾捐赠的特别文件,因此,只能适用捐赠的一般规定,即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三年内结转。
根据《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您公司对河南水灾的捐款,如果符合扶贫捐赠条件的,可以全额税前扣除,否则,只能按照规定的限额扣除。


我公司是食品企业,最近向河南水灾紧急捐赠了一批物资,有自产的食品,也有外购的矿泉水、皮划艇等,请问,捐赠支出如何确认?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捐赠支出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对于非货币资产的捐赠,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有关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得向其开具相关票据。如果是新购置的非货币资产,需提供购置的发票;如果属于已经使用过的非货币资产,还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价值的文件和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我这边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未打印出校验码,所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不到发票的相关信息,但我登陆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系统里带出的信息和票面一致,像这种发票能正常报销入账吗?

 

答:建议退回重开。


系统正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必须打印校验码的,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能查询说明此发票是正常的,可能是因为供应商的开票系统或在开票过程中出了问题,建议您退回重新开具。



我公司2018年取得财政性资金160万元,一直未使用,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为不征税收入,请问,这可有什么税务风险?


答:如果5年内未发生相应的支出,需要并入第6年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请问,固定资产没有发票,可以凭协议什么的入账,能否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


答:不能哦,只能适用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如果您是查账征收企业,需要按规定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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